赠与后悔了想要撤销需满足哪些条件?

父母将房子赠与给孩子比较常见,但有些孩子接受赠与后却不尽抚养义务,父母伤心不已想要撤销赠与。那么现实中要满足哪些条件才能撤销赠与呢?

举例来说,李某父母与儿子公证了一份《赠与合同》,将房子赠出,同时约定如果房屋拆迁,拆迁款也够给儿子。

之后不久房屋拆迁出一套回迁房和拆迁补偿款,均由李某儿子获得。但他却未尽到子女的责任,对老人不闻不问,那么老人可以撤销赠与吗?

首先从法律规定来讲,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是有权行使法定撤销权的,当然这要求受赠人有能力抚养,如果没有能力则不对此做要求。

其次在于如何理解“有抚养义务”,依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因此不光是经济方面,如果子女对父母没有尽到精神上慰藉,情节严重也属于未履行赡养义务。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权是有除斥期间的,依据《民法典》规定,赠与人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此一年的期限为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或延长,赠与人超过此一年未行使的,撤销权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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