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合同纠纷“跳单” 一定要付中介费?那可不好说

二手房交易中,“跳单”是中介与买卖双方最常见的纠纷。实际上,买卖双方与中介签订的是居间服务合同,买卖双方跳单可能涉嫌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但并非只要是跳单,就属于违约,就一定要支付中介费。

“跳单”违约要支付中介费,一般指的是恶意“跳单”。所谓恶意跳单,一般从三个层面加以把握:1、中介是否独家代理;2、客观上买卖双方是否利用了中介提供的房源信息再次促成交易;3、从主观上考察买卖双方否具有逃避支付佣金的故意。

举例来说,买家A和卖家B通过中介C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A和B因为某些事情解除了合同,C退还了中介费。几个月后,A和B又通过中介D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那么C能够起诉A和B要求支付中介费吗?

首先,如果C非独家代理,房屋在D也挂牌出售,而且A和B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也非为了逃避支付中介费,确实事出有因。加之A和B在D中介达成交易,同样也支付了中介费,这样看A和B自然就不是恶意“跳单”。那么C就没有理由向A和B索要中介费。

由此,“跳单”要看是否恶意,如果不是恶意,那么买卖双方不需要再向中介支付佣金。

一房多卖 到底谁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因为网签的施行,近些年来一房多卖的情形已经减少许多,但时不时还是有个别纠纷。售房人之所以一房多卖,多半是因为急需用钱才肆意妄为,不顾承担违约责任的后果。如此一来,购房人自然都想争取房产,那么到底谁能最终拿到房屋所有权呢?

首先,要看数份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均是有效的。假如售房人与其中一个购房人是存在恶意串通情形,那么该份合同就属无效,不能获得房屋所有权。

如果不存在这种情况,多份合同都是有效合同,就要从以下几点出发进行考虑:1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未办理的2都没有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已经网签的>未网签的(当然如果查询到房屋网签了,也就不会买了)3都没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也未网签的,合法占有房屋的>未占有房屋的4都没过户没网签没占有房屋的,从购房人实际付款数额多少、合同成立先后顺序等因素公平合理认定谁获得房屋所有权。

没有获得房屋所有权的,只能向售房人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赔偿了。

只签订购书 反悔不买/不卖只赔定金就行?

与签订正式合同不同,有些二手房买卖双方在正式合同之前,先签订了订购书、认购书等,一方仅支付了定金,约定某个时间再签订正式合同。

与签订正式合同不同,此时买卖双方构成的叫做“预约合同”关系。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后,一方违约按照合同约定,守约方可以主张一系列的损失没有争议,但是签订预约合同后,一方反悔不签订正式合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守约方是否可以突破定金数额来索赔呢?

答案:实践中存在争议。

与正式合同的违约责任不同,预约合同违约方所要承担的叫做“缔约过失责任”也就是属于一种信赖利益损失。由于这种信赖利益损失不太好判断,实践中在守约方没有太大损失(一般预约合同履行时间不长)的情况下,绝大多数法院只支持预约合同中约定的定金罚则。

但是,但是,这也不一定。如果凑巧双方赶上什么新政发布,导致房价短时间出现了大幅度变化,这样因为一方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可能就会突破定金数额。

以房屋差价为例,如果法院还按照定金罚则判决,那显然会导致严重的不公平。实践中,针对此类纠纷,法院一般从双方过错、合同履行情况等多方面考虑,将房屋差价纳入了信赖利益损失中,判决违约方赔偿损失。

由此可见,仅仅签订预约性质的协议,也不能轻易违约拒绝签订正式合同,否则也有可能突破定金数额赔偿。

北京购房新政实施 再签合同有何注意?

6月26日,北京突然发布《关于优化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其实叫什么无所谓),《通知》主要涉及到以下几点:一、调整首付款比例及房贷利率下限;二、多子女家庭购买二套(强行)认定为首套;三、“绿建”可多贷款;四、推旧房交易。

其中三四主要针对购买新房目前还没有具体落地措施,不好评论。大家主要关心的就是和。

那么在新政实施后,在签订二手房 合同时应有何影响?目前正在履行的合同,又有什么需要注意的?

正准备签订合同
由于贷款比例和房贷利率下限调整,原本买家准备的首付款中,可以多出一部分流动资金,可能直接造成合同的交易节点安排和付款方式发生变化。
作为买家来说,可以利用流动资金适当提高定金付款比例,防止卖家毁约(姑且认为新政会造成楼市回暖)。但同时买家也应注意一点,合同中对贷款审批不通过后的处理办法,如果约定现金补足,要有心理准备。
此外,新政刚实施可能会引起市场短期波动,因此建议双方将合同履行期限尽可能压缩,履行期限越短交易相对越安全。

正履行中的合同
不同于前些年的“收紧”政策,会造成已经履行的合同因为新政实施发生重大变化,无法继续交易,进而引发大量诉讼。最近的新政都是刺激性政策,不会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可能上半年双方签订合同时房价正处低位,新政实施后有卖家可能认为卖低了想要毁约。买家对此应当注意,如卖家流露毁约意图,应当拒绝并立刻采取法律行动。

对于房价上涨后产生的差价,买家可以主张卖家承担相应损失。

二手房交易两高司法解释明确“阴阳合同”属于逃税手段

近年来文娱行业偷漏税事件层出不穷,媒体曝光有些明星采取“阴阳合同”方式偷税、漏税高达数千万元,最终被税务机关罚款上亿,引起轰动。

签订“阴阳合同”属于违法自不必多言,但是否属于犯罪尚存一定争议。今年3月,两高(最高法、最高检)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将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的手段明确列举,非常引人注目。

事实上,阴阳合同在股权转让、建筑工程以等领域早已出现,尤其是二手房领域,甚至在一些地方成了常规操作。这次的司法解释,对阴阳合同并未说明仅针对文娱行业,二手房交易领域的阴阳合同自然也被囊括其中。

司法解释第一条就明确了:纳税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欺骗、隐瞒手段”。

《刑法》201条:【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当然,并非只要签订阴阳合同就构成逃税罪,但仍旧仍然会面临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而且滞纳金和罚款金额很高,因此采取这种方式进行二手房交易存在很大风险。

一些买家卖家的口头禅是:中介说都是这么操作的没出过事。但真出了事,人家中介是给你掏罚款还是退中介费?全部后果还不是只能由自己承担。

明者因时而变,知者随事而制。别人都这么做,不代表合法,更不代表自己就不会出事。

最后提醒,依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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