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违约 一纸解除函就能痛快解掉合同?

二手房交易步骤繁多,不免期间产生了一些纠纷,尤其是当中介安排交易时间节点不合理情形下,一旦拉扯起来就很可能超过合同约定的交易节点。

当超过节点后,一方如果依据合同约定单方发送了《单方合同解除函》,另一方就非常被动了,面临着动辄十几万甚至几十万的违约赔偿。

那么这种情况下,守约方发送的《解除函》可以解除合同吗?如果另一方仍然想继续交易,又该怎么办?

答案:不一定能解的掉

首先明确一点,二手房纠纷所签订的合同固然重要,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不仅参考合同约定,法庭很多时候会考虑到现实情况,并依据公平原则处理案件。

举例来说,如果买卖双方(或者中介)因为某些阻碍导致错过交易节点,导致一定时间的超期,但错过的时间并不太久,此后阻碍消除没有其他履行障碍,双方原则上应该继续履行合同。

此时即便一方拥有了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权利并行使,如果另一方起诉继续履行,法庭也有可能判决继续履行,而不是判决解除合同。

当然,解除合同往往和违约赔偿挂钩。当守约方起诉要违约金开庭的时候,往往过了好几个月甚至半年,这期间违约方无所作为,待当被告时再主张继续履行多半为时已晚了。

有合理事由除外

那么会有人说,对方已经属于合同约定的根本违约,难道对其都不惩罚吗?其实并非不惩罚,而是适用合同中的延期违约责任来惩罚,例如按日计算违约金的方式。

另外,如果守约方有充分的理由行使合同解除权,例如买方违约,卖方急需资金,卖方为了尽快变现第一时间解除合同,另觅其他交易机会,这种情形事出有因,笔者认为卖方拥有合同解除权了。

欲继续交易尽快起诉

像上文提到的,如果自己收到了对方发来的《单方合同解除函》,但又想继续交易该怎么办?注意千万别再私下拉扯了,这种情况只能起诉了。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解除前最好履行催告

俗话说“丑话说前面”,作为守约方来说,如果想一纸解除掉合同,最好在行使单方合同解除权前多次履行催告对方,把解除合同的可能严重后果告知对方,尽到告知义务,避免陷入解不掉的尴尬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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