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假茅台平台拒绝一赔十 黄晓宇律师接受媒体采访

网购买到假茅台能否获赔?据河南电视台《都市报道》,浙江杭州的江先生网购“保真”茅台,然而经鉴定,其中一部分竟是假货。江先生认为,酒水售假涉及食品安全,应该假一赔十。但这一要求遭到阿里巴巴客服的拒绝。

“十倍你就不用想了。”客服称,“法律规定的执行方不在平台,平台没有做十倍的承诺,鉴定为工艺不符的,我们可以假一赔三。”

就上述问题,近日黄晓宇律师接受“法度LAW”的采访,发表律师观点。

黄晓宇律师表示,“假一赔三”,实际上所指的是我国《消法》里最知名的“五十五条”,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假一赔十”则是源自我国《食安法》《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因为食、药更加关乎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因此在《消法》一赔三基础上,制定了更加严苛的一赔十条款。

“1993年《消法》实施后,这条惩罚性赔偿规定就已存在,在当年是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法律。”黄晓宇律师介绍说,改革开放后,我国商品经济迅猛发展。在市场经济中,在竞争一方处于劣势的经营者为了使自己在市场中不被淘汰,不择手段,出现了大量假冒他人产品、虚假宣传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消法》出台三十余年时间,以及此后的两部法律,尤其是其中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起到了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

黄晓宇律师表示,随着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大量出现,立法、司法机关也对法律进行了调整。从除食药领域,职业打假人购买其他商品主张“假一赔三”就不再获得支持,再到后来不支持食品标签轻微瑕疵“假一赔十”,对惩罚性赔偿条款的适用范围进行缩小,曾经引发出不小争议。

回到这起事件中,消费者网购买到了假冒商品,应当区分平台与商家的责任。简单来说,售假的商家承担的是直接责任,如一赔十、一赔三等。平台的责任主要在于监管和披露,并承担兜底责任。

黄晓宇律师建议,消费者遇到这种情况,首先应当要求平台承担披露义务,提供售假商家的真实信息。在获得相应信息后,消费者起诉至法院,要求商家承担一赔三或一赔十的责任。如果认为平台存在过错的,也可以一并起诉平台,要求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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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运营商免费送礼变“贷款购” 黄晓宇律师就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接受媒体采访

名义是办理业务免费送礼品,实际却是签订贷款合同,还有可能面临“贷款逾期”导致信用受损的情况,其中究竟有何猫腻?

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报道,近日,全国多地听众反映,他们在移动、联通、电信公司办理业务时,业务员“承诺在网免费送礼品”,实际上需要用户以信贷方式进行担保。也就是说,客户与运营商、贷款银行签署三方合同,贷款几百元至数千元,手机等礼品才能“免费送”。

实际上,绝大多数用户并不知道自己签的是一份贷款合同。按照合同,一旦手机欠费停机达到一定时间,就成了“贷款逾期”。不少人因为要了这份“免费”的礼品而最终信用受损。用户投诉后,营业厅给出的回复多是“合同已经签字”“尽到了提醒义务”“业务员违规操作”……

免费送礼竟成“贷款购”,责任在谁?

在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黄晓宇律师看来,知情权、选择权在消费者是否消费、消费方式、消费金额等方面起到决定作用。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角度来看,依据《消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同时,消费者知情权是贯穿于消费全部过程中的,购买前这种“潜在消费者”也应当视为消费者。

黄晓宇律师说,运营商业务员在为消费者办理业务之前,如果没能将真实情况告知消费者,提醒消费者,就属于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打着免费送礼的旗号,实施的却是贷款,用这种方式来蒙骗消费者,责任在于运营商。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黄晓宇律师

依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里的欺诈,是指以使他人陷于错误并因而为意思表示为目的,故意陈述虚伪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如果商家在与消费者签订贷款合同时,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等情形,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黄晓宇律师说,有类似遭遇的消费者,可以向运营商的主管部门、上级公司、工商消协等先行投诉,通过内部或者行政手段进行解决。如果对方无法解决,也可以考虑到通过司法途径撤销掉贷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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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晓宇律师就记者贵州采访遭殴打事件接受媒体采访

5月30日,极目新闻一名新闻记者前往贵州毕节织金县采访教师溺亡事件时,竟然遭遇不明人士殴打。打人者造成记者身体多处受伤。据报道,目前当地公安部门已将施暴者控制,但具体作案动机尚不明确。据媒体报道,参与打人的系当地派出所领导和辅警。今天(6月1日)法律自媒体法度LAW就此事件对黄晓宇律师进行采访,黄晓宇律师发表律师观点。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黄晓宇律师表示,一篇优秀的深度调查新闻犹如一把利刃,可以将社会的脓疮挖出,分量不可谓不重。但调查记者的人身安全和采访权利却屡屡遭到侵害,究其原因,从法律上讲还是给予记者的保护力度严重不足。

在为他人伸张正义的时候,记者自身安全有时难以保证。不仅没有一部成文法律对记者加以保护,甚至遭到暴力时,只能靠自己走民事程序维权,一些人恣意妄为也就无所顾忌了。

黄晓宇律师说,通报中提到的“轻微伤”“行政拘留”,几乎是可以预测的结果。根据通报,派出所副所长肆意殴打记者,最终却只需要行政拘留以及调离公安系统。如果真想追究打人者的责任,还有许多罪名适用。毕竟熊某带着手下,殴打不曾谋面的陌生人,肯定不是为了自己的私事,“滥用职权”“寻衅滋事”都可以根据情况考虑是否适用。

同时,黄晓宇律师也提到,教师溺亡事件的真相仍需关注。此事造成如此恶劣的影响,已不能继续停留在织金县政府的层面,毕节市、贵州省都应出面调查,否则无论当地给出什么样的调查结果,都无法让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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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内奸”为由搜查员工手机违法!黄晓宇律师接受媒体采访

公司以“找内奸”为由,要求查看员工手机合法吗?2023年4月6日,有媒体报道湖北武汉一家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例会上称有人泄露了公司的组织架构和人员信息,以“找内奸”为由,要求查看员工手机,员工们接受了检查。次日,公司再次要求查看手机。林女士因拒绝配合,被认为是“内奸”,遭到辞退。员工辞退通知书显示,林女士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严重失职,达不到公司的岗位要求,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且无须支付劳动补偿金。

此事在网络上引起很大反响,大家纷纷谴责公司的这种无理行径。为此,行业媒体“法度Law”采访了黄晓宇律师。黄晓宇律师对此事件进行了律师解读。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黄晓宇律师表示,首先要明确,什么情况下能不经同意查看他人手机内容。通常只有两种情况,即侦查刑事犯罪的需要以及保护国家安全的需要。但即便如此,这也属于严重侵害公民隐私的行为,即便是出于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采取措施也必须十分慎重,只有穷尽了其他手段仍然不能取得证据时,才可以通过这种方式。除了上述理由,其他情况一律不得通过限制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方式来获取证据。

黄晓宇律师认为,上述公司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公民隐私权。“公司可以有规章制度,但规章制度的条款必须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否则属于无效条款。依据一条无效的条款,就将员工开除,是否合法也就不必多言了。这家公司法律意识淡漠,需要好好整顿一下了。”黄晓宇律师说。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黄晓宇律师告诉“法度law”,如果公司要求查看员工手机微信、电话薄、短信、电话记录等涉及个人信息,员工是可以明确拒绝的。我国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如果公司没有经过员工同意,采取强迫手段或是窃取手段搜查员工手机内容,可以明确是违法犯罪行为。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对于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如公安、上级主管机构举报、控告,同时员工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另外,如果以“不配合违反公司制度”为由刁难员工,甚至开除员工,此举已经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为即便公司有该制度,因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该条款也属于无效条款,公司不能以此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员工可以对公司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应责任。

原文链接:查手机找内奸,不让查的就开除|律师:公司违法,员工可提劳动仲裁 (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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