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公证几年后过户,有风险吗?

有一些房屋买卖交易,双方不是即时过户,而是先搞个公证几年后再过户。

不少人认为有公证书就比较稳妥,公证对交易是一种很强力的保障,可事实果真如此吗?

公证书vs合同书

公证书是依照当事人申请,依照事实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证明书。而合同书是由双方自行达成的协议。

双方自行缔结的合同想要合法有效,就不能违反法定条件,诸如需要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等,否则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裁定无效。

公证书则是公证机构先行对法律规定的要素进行审查,保证合同合法有效。

公证只是合同Plus版

像上面所提到的,公证书只是一种普通合同的Plus版本,对合同效力进行补强,本质还是一份合同。因此即便采取公证的方式,也与普通合同一样,双方手握的仅仅是基于公证书内容的债权而已。

债权是一种请求权,物权则是一种支配权。换句话说,对方到时候不履行了,你也只能拿着公证书作为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过户。而即便做了公证,对方也可以把房子出售给别人,如果案外人是善意买受人并完成了过户,到时候自己也只能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没办法将房子过户回自己名下。

即时过户最把牢

所以无论是签订多么严谨的合同,还是去做公证,都不能减少卖家毁约的风险。只有即时过户转移物权才是最稳妥的房屋买卖方式。

MCN与主播合作结束后账号归谁所有?

粉丝量是考量视频平台或社交平台账号最重要的因素,MCN在与主播合作结束后,不少就因为账号归属问题产生争议,那么账号到底归谁所有?

如果双方签订的协议中对合作账号的归属有具体约定,那么就应当依据约定判定归属。约定不明情况下,一般从以下几种方式进行判定。

与MCN机构的关系

首先看主播与MCN机构的关系。如果是劳动合同关系,这种情况下一般MCN机构提供账号,主播只是员工,劳动期满离职后账号自然归公司所有。

如是一般的合作关系,账号原本是主播本人注册运营的,只不过MCN机构“半路”插进提供一些商业合作,主播对账户具有绝对主导权,双方类似挂靠关系。那么双方合作期满后,账号则应归主播所有。

对账号贡献程度

最后是比较麻烦的一种情况,双方共同运营账号。此种情况下,要依据双方对账号的贡献程度进行评判。比如从账号运营时间、MCN介入时间、粉丝增长速度、广告来源及其他与账号运营相关的内容来分析,确定MCN及主播在运营账号中的具体贡献度大小,认定账号应归谁所有。

所有权还是使用权

请注意,不少人可能有一个误区,就是账号是个人信息注册的,是不是必然归个人所有?这种观点可以从短视频或社交平台的《用户服务协议》找到答案。

一般来说,用户只是因为国家政策需要才使用个人信息,但用户只有使用权,所有权是平台的。换句话说,MCN机构与主播所争的是账号的使用权,这种权利属于一种财产性利益,因此按照贡献程度确定归属较为合适。

MCN与主播合同约定的优先续约权有效无效?

“优先续约权”常见于房屋租赁合同,如在房屋租赁期满前双方协商续租,同等条件下承租人具有优先续租的权利。

MCN机构与主播签订的合同条款中,有些也是附有“优先续约权”的,即在合同期届满前,MCN机构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续约权。

合同约定的类似优先续约权到底有效无效呢?

从司法实践看,法院和仲裁机构对优先续约权的条款一般认定为有效,也就是MCN机构的确拥有这项权利。但同时,该条款并非可以彻底“捆绑”住主播跳槽。

那么优先续约权到底如何行使,或者说主播如何避免违反合同约定的优先续约权条款呢?主要需做到以下几点:

1. 履行通知义务

优先续约权行使的前提,一般要求是“同等条件”下,那么条件是什么就应该让MCN机构知晓。

因此主播想在合同期满后更换MCN机构,就要先将与新机构拟定的合同主要信息通知目前的MCN机构,让MCN机构考虑是否续约,否则将影响MCN机构的优先续约权行使。

2.做到同等条件

第二点自然就要落在“同等条件”上了。 对合同的同等条件认定,要考虑的方面很多。一般来说常见的比较方式有合同标的、付款方式、价格、合作内容、期限、考核等诸多方面。 如果有一个或者部分的内容无法做到同等条件,那么MCN机构就丧失了优先续约权。

3. 要提出优先续约

这部分又要进行拆分,首先在具备上述条件后,MCN机构要在合同期届满前提出行使优先续约的要求,才能行使权力,否则优先续约权丧失。

其次,主播只有欲与其他MCN机构签约的情况下这个权利才能行使。

如果合同期届满后,主播未与其他MCN机构签约的打算,那么目前MCN机构的优先续约权也就不存在了。

楼市税费新规,卖家该配合变更交易时间吗?

近日包括北京在内,多地下发楼市税收优惠政策新规,取消普通非普通住宅标准等规定。

虽然名义上增值税由卖家承担,但普遍合同约定税费是由买家负担,最为直接的体现就是减少了买家的交易成本。

以北京为例,新规从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那么对于该时间段内交易的买卖双方就会面临一个比较尴尬的问题:合同时间约定11月底完成缴税过户,差几天就能省不少税,能够变更缴税和过户时间吗?

当然可以,虽然合同约定的缴税过户时间具有法律效力,但可以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建议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变更时间,双方按照协商变更后的时间完成缴税过户手续,就均不涉及违约,一般中介机构都有相关的合同模板提供,双方签字即可。

卖家不愿意变更?

既然是协商变更,自然需要获得双方同意,一方不同意的无法单方变更,变更不变更全凭卖家的意愿。

有人会说,卖家不同意变更太不近人情,其实本人觉得换位思考下也能理解,如果税费均由买家承担,签订补充协议变更交易时间对自己没有任何好处(不讨论有抵押或过桥资金等情况),自然也就没有动力。

强行拖延行不行?

也有人会问,强行拖延至12月1日行不行?

这个问题要结合合同条款来看,如果合同约定的缴税过户时间,距离12月1日尚有半个月,同时约定超过合同时间15天就属于根本违约,那么买家强行拖延至新规以后交易,属于风险极大,卖家能以买家根本违约为由单方解除合同。

如果在根本违约期限内,那买家同样也属于违约,依据合同约定需要承担按日计算违约金的违约责任(不考虑诉讼时真正判决的违约金数额)。

这样买家就要算一笔综合帐,看哪种方式最划算。

建议:不妨让一些利

上面提到卖家没有变更的动力,因此在卖家不愿意配合的情况下,买家可以提出让一部分少缴的税费数额贴补进房款中这种方式,让卖家也可以从中获利,有一种参与感,自然也就有变更的动力了。

作为卖家如果不是非常着急,也不妨配合买家延迟几天交易,这种情形风险可控,开开心心的完成交易,皆大欢喜。

房屋买卖合同履行顺序约定不明 如何处理?

房屋买卖合同,属于一种双务合同,即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各自完成各自的义务,如卖方按步骤进行房屋解押、过户、交房等,买方依次进行支付定金、申请贷款、缴纳尾款等。

一份严谨的合同,会将房屋交易的各个环节安排完善,谁先谁后一步步推进交易。

但现实中有些交易没有中介,或者中介的水平不高,导致履行合同的先后顺序约定不明,或者有些交易方原本就想毁约,借助约定不明为理由故意阻挠交易,造成双方扯皮,这种情况下另一方该怎么办?

1. 需要以对方先履行为条件

虽然合同没有约定,但如果自己想履行义务,需要以对方的履行作为前提条件,这种情况下有权要求对方先履行。

举例来说,虽然合同没有约定买家首付款的交纳时间也没约定卖家解压时间,但是合同约定卖家需要用买家支付的首付款来涤除抵押,这种情况下自然买家有权要求卖家先行支付首付款。

2. 无须对方先履行为条件

下一种情形就是双方的履行环节均无须对方的配合及参与。

依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这种情况应当作何理解?

举例来说,还是合同没有约定买卖双方的履行顺序,未明确买方支付首付的时间以及卖方解押时间,也未约定卖方使用买方的首付解抵押。

那么在卖家尚未解押前则不能要求买方先行支付首付,买方未支付首付时也不能要求卖方先行解抵押,双方需要同时各自进行相应的工作。

3. 结合交易惯例分析

总的来说,在合同约定履行顺序不明的情形下,要结合交易惯例来确定责任。如果按常理一方拒不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时,结合其交易行为,可以判断出一方具备了根本违约情形,这样另一方就有权起诉要求继续履行或者行使合同解除权,要求违约赔偿了。

我们将24小时内回复。
12:01
您好,有任何疑问请与我们联系!

选择聊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