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碍房屋过户的四大原因

二手房或新房交易,房屋的产权#过户 登记均是最为重要的环节。房屋过户后,标志着本次交易基本宣告结束。但纠纷往往就出现在最后的过户环节。一般来说,出现以下四大原因,将阻碍过户登记。

无产权证(或产权不明晰)
一些二手房交易,房屋属于回迁房。卖家在房本尚未下发的情况下(其实严格说,签订合同时卖家并不是真正的产权人)就急于售房。如果因为某些原因房本迟迟没有办理,买家即便起诉也无法获得房屋产权。
另产权不明晰也存在不能过户的情形。例如房屋在卖家老人名下,老人去世后在尚未过户给子女,也未有房屋确权判决、调解书、公证书的情况下,子女就急于卖房,可能导致房屋无法及时过户。

不符合上市交易条件
某些房屋属于政策房、央产房,依据相关政策,必须要符合某些上市条件后方可过户。但请注意,如央产房的上市政策可能随时调整,也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因素,这就导致签订合同时即便符合上市政策,但就是无法办理上市。即便可以办理,也会拖上多年。
本人建议,政策房、央产房要慎重购买,即便买也要在符合上市条件后再签订合同,不要提前签订,合同履行期过长会急剧增加不确定性因素。

有抵押
目前带押过户尚未大面积施行,解押后再过户仍是主要选项,房屋过户前存在抵押,一般无法过户,所以在安排房屋交易时,一定对卖家何时、何种方式涤除解押权进行明确约定,如卖家自筹资金,那就要约定最晚期限,超期后买家可行使解除权不再购买。
如买家负责提供首付给卖家资金解押,那买家不从约定的,卖家同样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有查封
存在司法查封,会导致房屋无法过户。这种情况较为复杂,要看被案外人申请保全查封的案件,已经进行到了哪个阶段。如是诉前保全,可向法院申请保全异议(5天内)如执行保全,则要走执行异议程序阻挡。

二手房交易贷款未获批 后续怎么办

二手房买卖,交易卡在贷款这个阶段,进而产生的纠纷不少。该阶段发生问题主要是两种情况,一是个人征信、流水等未达到银行要求,未能获批;二是贷款虽然批下,但额度不足。发生这种情况后,后续交易受阻,买卖双方该如何处理?

最根本——依据合同条款

首先从合同条款入手,一般合同条款中就买家付款方式等均有约定,选择首付+贷款方式购买的,要看合同中有没有贷款不获批或者贷款额度不足时的处理办法。
如果有遇到上述情况要在一定期限内二次申请贷款,依然不获批后须一次性补足等内容。买家又无力补足的,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如果有贷款不获批,双方无责解约的约定,则买家有权解除合同,卖家应当退还收取的定金、首付款等。

没约定——也分两种情况

如果合同中没有贷款未获批后如何处理进行约定,则也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买家自身原因导致未获批,这种情况下无力补足房款的,大概率会被认定为违约;二是政策原因,如调整房贷政策,则属于不能归结于双方的原因,无责解约。

特别注意——恶意阻挠贷款违约

有的买家想要无责解约,尤其是合同中约定了无法批贷后无责解约的条款,有买家可能想要走这条路,故意提供错误的个人信息等,导致银行拒绝批贷。
但请注意,恶意阻挠银行批贷,属于故意为交易设置障碍,最终被认定后还是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建议——仔细斟酌条款慎重签字

如果对贷款没有十足的把握,或者工作不太稳定的买家,在签订合同时千万注意贷款未获批后的解决方式条款,一旦签订需要现金补足的,则要按照合同约定用现金补足,没有能力的千万别强行签订,以防承担高昂的违约赔偿。

“学位保全”你了解吗?

高价买来学区房,卖家却搞突然袭击,打算在过户前“争分夺秒”抢走学位。虽然买家可以主张违约赔偿,但孩子上学却耽误不得。眼看着合同目的落空,买家该怎么办?

一个办法可以很好解决,就是向法院申请保全“学位”。早在2016年,北京海淀就有一起类似案件。买家付完房款后,卖家却要突击用学位给孩子上学,卖家违约自不必说,关键是自己孩子上学的计划落空,这可是事后无法弥补的。

随后买家向法院申请保全,海淀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禁止使用涉案房屋或该房屋对应户口的学位。本裁定有效期为六个月,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送达后立即执行。

一般情况下,诉前保全的多为财产,叫 。但其实还有一种保全方式,叫做“ ”。学位保全即可归入此类。

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对方的财产进行保全,或是责令对方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的行为。行为保全就出自于此。

当然,法院也会参考当事人的申请是否具有合理性、紧迫性作出裁定,如果本身买家违约在先,或者卖家也没有使用学位的可能,法院驳回保全申请也无可厚非。

购买学区房 合同条款如何约定?

一般观点,房产的价值主要有二,一是居住价值,二是资产价值,但在北上广等大城市,部分房产还存在第三种价值——教育资源价值,也即所谓的学区房。

二手房交易,如果出现房屋严重的安全问题,或无法办理过户,均属于无法实现合同根本目的,买方均可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同样,由于学区房价格明显高于非学区房,一旦房屋所附带的学位被使用,一般司法实践中仍然认为买方购买该房屋的合同目的落空,可以支持解除合同并主张违约赔偿。

但是有些买方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对学位约定不明,甚至没有约定,一旦交易过程中发现学位被使用,再主张解约和追究卖方的违约非常不利。

在购买学区房时,了解当地入学政策自不必多说(如北京“六年一学位”政策),然后需要调查所购买的房屋学位使用情况(各地各区查询方式不尽相同)。最为重要的是,要将学位条款写进合同里。

咨询本人的一位当事人,就是遇到了学位条款约定不明的情形。房屋的前任房主在4年前使用了学位,但现任房主称不知情,合同条款也只是约定,现任房主保证自己购房后至本次交易结束不使用学区名额。这就导致买方主张违约责任时及其不利。

所以,购买学区房不仅要提前了解入学政策、查询房屋学位使用情况,还应当在合同中至少作出如下约定:

1、出售人保证在交易期间不使用学位;

2、保证学位在某段时间(如6年)未曾使用;

3、如果违反该条款,视为卖方根本违约,买方有单方解除权,并可依据根本违约主张赔偿。

就小步教育退费难问题 黄晓宇律师接受新京报采访

最近,在知名在线早教机构“小步在家早教”(简称“小步”)购课的家长们陷入了维权难的窘境。

购课的家长原先会定期收到教具、在家以线上方式完成亲子早教,今年年初,家长们被告知因仓库单方面解约,无法再提供教具,这意味着课程无法完整兑付,而家长们申请退款时却被告知公司利润有限,预计退款时间是三年后。

近日,新京报对小步教育退费难一事进行了报道,并采访黄晓宇律师。黄晓宇律师从法律角度进行了解读,并提供了相应建议。

小步早教在多家关联公司涉及限制消费令的情况下仍旧售课的经营行为是否涉嫌欺诈?其承诺的排期三年后退费行为涉及哪些法律问题?对此,新京报记者采访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晓宇分析其中法律问题。

黄晓宇表示,从民法角度来说,家长所述的欺诈一般是指《消法》第55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那么什么样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欺诈?黄晓宇表示,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规定,如果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存在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的,都可认为构成欺诈。

而依据今年3月15日由国务院刚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经营者予以赔偿。“回到这起事件,我认为如果机构明知自身不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还在收取学费,则符合处罚办法中骗取消费者价款,而不提供服务这一情形,可以认为机构欺诈,主张三倍赔偿。”黄晓宇表示,但实践中,教育培训服务是否落入消法调整尚存一定争议。“退一步说,即便不属于消法调整,机构的此类行为也属于违约。“黄晓宇称,即机构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培训服务。作为家长,可以提出解除合同,退还剩余课程款项的要求。

至于排期三年后再退费,黄晓宇认为,这属于自行协商解除合同的范畴。即教育培训机构与家长磋商,就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解除以及退款时间进行约定。如果家长不同意,自然属于双方未就解除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机构并不能单方决定三年后再退费。

黄晓宇介绍,我国《民法典》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属已达到法定解除的条件。这起事件中,如果教育培训机构无法再提供服务,就属于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债务,家长无须同意机构提出的三年后退款条件,就可以主张合同解除,并要求立刻退还剩余款项。“当然,上述情形须是教育培训机构确实经营不善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机构收取的经费没有用于日常经营,而是非法占有,则可能涉嫌诈骗。”黄晓宇补充道。

“教育培训退费难、跑路是老生常谈的问题。家长要有法律意识,不能着急掏钱。”黄晓宇表示家长在选择培训项目时,可以先了解签订合同的主体是谁,上网查一下该公司的经营状况,“如果对方已经被列入经营异常,甚至主要负责人都被限制高消费,肯定就不能再买这家公司的课了。”黄晓宇表示,相关部门也要出台政策,遏制教育培训机构肆意违约,侵害家长权益这一情形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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