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购买新房 ,还是二手房买卖,合同一般都会约定总价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尤其是二手房买卖,有的违约金数额约定到20%或者30%之高。在一方违约后,守约方自然可以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但我们也知道如果没有那么大实际损失的情况下,违约方可以主张下调违约金数额。那么是否能够理解为:违约金=实际损失?
这么理解对于违约方来说过于乐观。虽然违约金是基于实际损失所产生的,但不等于违约金数额就一定会等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视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违约金的作用是什么?一是补偿给守约方损失;二是还具有惩罚违约方的作用。简单来说,补偿为主、惩罚为辅。
那么30%的含义就显而易见了,作用就是为惩罚违约方的标准划了一根线。如果法院判决在守约方实际损失+30%这一范畴内,都算合理。
当然,房屋金额往往较大,对个人和家庭的影响很大,因此即便是守约方实际损失的30%,有的也可以达到十几万甚至几十万元。
加之有的违约方虽然不存在约定或法定免责的理由,但确实也存在客观缘由,因此法官对违约方的惩罚力度会比较审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