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人因为一方没有购房资质,或者其他不方便登记等原因,虽然共同出资购房,但房子却登记在一人名下。或者由自己出资,房屋登记在对方名下或者二人名下。结果二人尚未结婚就分手,由此产生的纠纷不在少数。
共同出资登记一方名下
这种情况最为普遍,我国《民法典》调整的是夫妻间财产关系,恋爱关系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以公平、自愿原则,视为平等主体进行处理。
如果未登记在自己名下,但确实出资的一方,可以起诉要求对方返还自己出资部分的款项。但应当提交相应的出资证据以及沟通记录,证明出资的款项确实用于购房或偿还房贷。
自己出资登记对方名下
这种情况较为复杂,但可以肯定的是,这种行为的本质是一种赠与行为。
赠与分为一般赠与和附条件的赠与。一般赠与,未发生法定情形下是不能撤销的;附条件赠与,如果未达到某些条件,则可以撤销赠与。
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恋爱期间自行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对方名下,一般视为暗含了双方将来缔结婚姻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如果最终未能成婚,出资一方可以主张撤销赠与。但这也有前提,就是没有完成过户。
一旦完成过户,赠与完成,再想撤销就没有办法了。(除非符合法定情况)
共同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
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情况又分为几种,例如双方出首付共同还贷、一方出首付共同还贷,双方出首付一方还贷等。
上面这些情况,如果没有特殊约定房屋共有方式,一般视为按份共有。一方资金用途清晰的,按照各自贡献比例分割;双方财产混同的,平均分割。
提醒:提前约定清楚
恋爱期间购房,最麻烦的是1. 双方没有就购房事宜签订协议,导致很多事情说不清楚。2. 双方财产混同,没办法将钱款用途厘清。
因此建议情侣购房,一是要提前签订好协议,将双方出资情况和权利义务讲清楚。二是专款专用,房款、贷款等用途的资金在转账时标注清晰,避免最后吃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