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辈私下过户房屋 子女能否追回?

有一类纠纷目前较为常见,即登记在一个人名下,但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在另一方去世后,背着家里人将房屋偷偷过户给了其中一个子女或者孙子女。

那么这种情况下,为过户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还是无效呢?

举例来说,AB原系夫妻,生育CDE三名子女,F系C之子,A之孙。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登记在A名下。B去世后,A私下将房屋过户给了F,并与F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DE得知后,无法接受。

关键: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像上述这种情况,现实中比较常见,A的行为属于名为买卖实为赠予,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

  1. 房屋虽然登记在A名下,并不完全属于A,其中有一半份额是其配偶B的。在B去世后,B的继承人对房屋享有权利,A处置自己的份额可以,但不能侵害其他继承人的权利。
  2. F明知有其他继承人存在,仍然与A签订合同,明显与A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了其他人的利益。

依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DE可以主张A与F之间签订的房屋卖合同无效,进而追回房屋。

延展:与外人签订合同是否有效?

另外一种情形,即A与外人签订合同,偷偷将房子卖给他人,合同有效还是无效呢?这就涉及到了所谓“善意第三人”的概念。

如果外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合同、支付了正常的市场价格、完成了房屋过户,且在整个交易中没有过错。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有效,其他继承人只能向A主张损失赔偿了。

“假离婚”排除执行 行得通吗?

原本以为起诉前申请查封冻结了被告的房产,待执行时可以万无一失。结果赢了官司到执行阶段,对方“前妻”“前夫”突然拿出离婚协议,说房子已经给她了,只是没过户。

那么这种情况下,一纸离婚协议,能够排除执行吗?

恶意串通不能排除执行

如果夫妻是为了躲避债务,故意采取离婚的方式,恶意串通排除执行,那么是无法排除执行的。

那么如何判断是否恶意串通?

  1. 要看时间,判决以后才签订的离婚协议,并将房子直接赠给了案外人,那么恶意串通的目的就非常明显了。
  2. 要看离婚协议的效力。如果离婚协议中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违背公序良俗”“意思表示不真实”等情形,离婚协议本身就是无效的。
  3. 不是由于案外人(前妻前夫)自身原因,导致没能办理过户。换言之,如果没有任何理由,只是由于自己怠于行使权力,导致房屋一直没能过户到自己名下,那么由案外人自行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当然,这里所说的离婚协议,是经过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双方自行签订的离婚协议因不好确定形成时间,也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因此完全不能排除执行。总之想要通过“假离婚”这种方式排除执行无望。

尚未网签 卖家违约不卖 能强制过户吗?

全面履行是处理合同纠纷的一项基本原则,也就是合同发生纠纷后,实际上主张解除合同应该是个别情况,主张继续履行应是常态。

但在二手房交易中,大多数人往往只考虑解除合同+违约赔偿,而忽视了主张继续履行的权利。

在有中介的二手房交易中,网签一般视为合同交易的一个环节,如果卖家不配合网签(根本违约),双方的交易无法继续,同时卖家一般会提出定金赔偿解除合同的方案。那么这种情况下,买家就一定要同意吗?

先不谈赔偿多少,买家首先应当考虑的选项是起诉主张继续履行。法院在处理一方主张继续履行的案件时,最核心的因素1. 有无存在法定不宜判决继续履行的情形。2. 判决继续履行后执行有无困难。因素1主要是指房子如果不在卖家名下等情况,继续履行无法实现。因素2是指后续交易是否能躲的开卖家必须配合的环节。

另外买家如果有资金实力,可以全部支付剩余房款,法院也更加倾向判决继续履行。

因此,如果上面两方面因素都没有阻碍,即便尚未网签,买家也可以主张继续履行,卖家协助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的。

上面所说的,一般是买卖双方签订了中介版本大合同。如果双方只签订了预约性质的合同,那么就没有办法要求卖家强制过户,只能退而求其次,向卖家主张违约责任了。

房屋有安全隐患 已经过户仍可解除合同

房屋的居住属性,是买房人最重要的购房原因。而居住的前提是房屋要安全,不能存在安全隐患。有些买房人由于各种原因,在房屋办理完过户后才了解到房屋安全存在隐患,那么这种情况下能够起诉退房吗?

可以的。

例如A出售自己的房屋给B,B支付了房款,双方办理了过户。过户后B才了解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经过鉴定房屋所在楼体发生倾斜,属于C级危险房屋。这种情况下即便过户了,B仍然可以起诉要求解除合同,A退还房款。

在上面这起案例中,如果B继续使用房屋,会威胁到B本人以及同住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房屋使用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是无条件的,其价值远大于卖方出售涉案房屋获得的债权,或交易流失、变动造成的交易各方的经济损失。

即便房屋已过户,法律上也不能剥夺买房人的解除权,买房人购买房屋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论买房还是租房,基本条件是房屋不能存在安全隐患。

但需要注意的是,想要解除合同的前提条件,必须是房屋存在可以威胁到人身的安全隐患,而且要经过相关部门的鉴定,如果只是墙体轻微开裂或者其他小问题,达不到重大的门槛,或是可以通过修复方式消除安全隐患的,则不能起诉解除合同,只能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买房人承担修复义务。

以“高评高贷”为由能解除合同吗?

为了降低首付甚至零首付购房,有中介撮合双方走“高评高贷”的方式买卖房屋。高评高贷的风险自不必多说,只谈买卖一方能否以高评高贷作为理由无责解除合同。

首先要强调的是,一份合同涉及到的方面很多,部分个别条款无效并不影响合同整体无效。走高评高贷肯定会产生两个价格,一是房屋的名义成交价,二是房屋的真实成交价,这主要涉及到合同中的价格条款。

一般来说,高评高贷确实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但结果仅是合同中的价格条款无效,非合同整体无效,因此任何一方不能够单方解除合同。如果一方以此作为理由不履行合同,另一方仍可以起诉要求继续履行,无非按照房屋真实价格贷款。

但是要注意的是,如果自己的资金不足以按照真实价格贷款交易,这种情况下强行要求继续履行就相对不利了,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后反而自己无力履行,这种情况下就要考虑和对方解除合同了。

此外,虽然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因高评高贷无效,但是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则可能因此无效或违约,银行可以就此追究购房人的违约责任。而中介也可能因为违反中介责任,面临行政部分处罚。

总的来说,高评高贷风险很大,购房人应该清醒的意识到相应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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