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发朋友圈侵犯他人名誉权?司法如何认定

发微信朋友圈涉及到自己,其中有些内容不真实,那么能否以对方侵害名誉权提起诉讼?

名誉权侵权四要件

是否侵犯名誉权,一般来看要具备四个要件。

1. 行为人实施了毁损名誉的行为:常见如侮辱、诽谤。

2. 必须指向特定人:不特定不构成。

3. 要想公众所知悉:仅向个别人公开不构成。

4. 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这是最关键的要件。

朋友圈的特点

在朋友圈发表言论有其自身的特点,一般观点认为,朋友圈只呈现在特定的空间领域,普遍情况只有好友才可以看到(除非设置陌生人可见)。同时随着朋友圈使用广泛化,已经突破了传统好友受众,具备一定的自媒体属性,综合来看朋友圈具有“半隐蔽”性(也可以说是半公开)。

需要综合判断

因此司法实践中,评价朋友圈发布的言论是否对他人造成不良影响,降低了社会评价,要从发布的次数、好友数量、受众范围等方面加以判断。

比如多次发布、受众较多,加之发布者的好友数量很大,这样公开化的属性就更多,可以视为在公共空间发布不实言论。

同时符合四要件的其他情形,那么在朋友圈发布不实言论的行为人,就有可能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不当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遭他人诽谤 不知道个人信息?

通过社交平台发布不实的文章、图片、视频诽谤、诋毁他人,想要起诉又不知道发布者的真实个人信息,这该怎么办?

起诉平台披露

一般当发现有人发布诽谤文章后,受害人首先想到的是联系平台断开、删除相关页面链接,但有可能平台不予理睬,要求平台提供发布者的真实信息,平台提供的可能性更是微乎其微,这种情况下就只能先行起诉社交平台。

依据最高法《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社交平台),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

因此,在案件审理时如果平台就已经披露,那么受害人可以依据披露信息追加发布者作为被告。如果没有在审理时披露,那只能等待判决披露后另行起诉发布者。

情节严重报警

上面所述的是通过民事诉讼方式维权,如果他人侮辱、诽谤情节非常严重的,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这种情况就要通过报案了。

《刑法》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同时,根据两高司法解释,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即可被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

所以,当遭遇侮辱、诽谤行为是公然在传播力极强的网络上实施,浏览量巨大,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实施者就涉嫌侮辱罪、诽谤罪了。

如果尚未到构成刑事犯罪的程度,也可能面临治安拘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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