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微信朋友圈涉及到自己,其中有些内容不真实,那么能否以对方侵害名誉权提起诉讼?
名誉权侵权四要件
是否侵犯名誉权,一般来看要具备四个要件。
1. 行为人实施了毁损名誉的行为:常见如侮辱、诽谤。
2. 必须指向特定人:不特定不构成。
3. 要想公众所知悉:仅向个别人公开不构成。
4. 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这是最关键的要件。
朋友圈的特点
在朋友圈发表言论有其自身的特点,一般观点认为,朋友圈只呈现在特定的空间领域,普遍情况只有好友才可以看到(除非设置陌生人可见)。同时随着朋友圈使用广泛化,已经突破了传统好友受众,具备一定的自媒体属性,综合来看朋友圈具有“半隐蔽”性(也可以说是半公开)。
需要综合判断
因此司法实践中,评价朋友圈发布的言论是否对他人造成不良影响,降低了社会评价,要从发布的次数、好友数量、受众范围等方面加以判断。
比如多次发布、受众较多,加之发布者的好友数量很大,这样公开化的属性就更多,可以视为在公共空间发布不实言论。
同时符合四要件的其他情形,那么在朋友圈发布不实言论的行为人,就有可能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不当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