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违约 一纸解除函就能痛快解掉合同?

二手房交易步骤繁多,不免期间产生了一些纠纷,尤其是当中介安排交易时间节点不合理情形下,一旦拉扯起来就很可能超过合同约定的交易节点。

当超过节点后,一方如果依据合同约定单方发送了《单方合同解除函》,另一方就非常被动了,面临着动辄十几万甚至几十万的违约赔偿。

那么这种情况下,守约方发送的《解除函》可以解除合同吗?如果另一方仍然想继续交易,又该怎么办?

答案:不一定能解的掉

首先明确一点,二手房纠纷所签订的合同固然重要,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不仅参考合同约定,法庭很多时候会考虑到现实情况,并依据公平原则处理案件。

举例来说,如果买卖双方(或者中介)因为某些阻碍导致错过交易节点,导致一定时间的超期,但错过的时间并不太久,此后阻碍消除没有其他履行障碍,双方原则上应该继续履行合同。

此时即便一方拥有了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权利并行使,如果另一方起诉继续履行,法庭也有可能判决继续履行,而不是判决解除合同。

当然,解除合同往往和违约赔偿挂钩。当守约方起诉要违约金开庭的时候,往往过了好几个月甚至半年,这期间违约方无所作为,待当被告时再主张继续履行多半为时已晚了。

有合理事由除外

那么会有人说,对方已经属于合同约定的根本违约,难道对其都不惩罚吗?其实并非不惩罚,而是适用合同中的延期违约责任来惩罚,例如按日计算违约金的方式。

另外,如果守约方有充分的理由行使合同解除权,例如买方违约,卖方急需资金,卖方为了尽快变现第一时间解除合同,另觅其他交易机会,这种情形事出有因,笔者认为卖方拥有合同解除权了。

欲继续交易尽快起诉

像上文提到的,如果自己收到了对方发来的《单方合同解除函》,但又想继续交易该怎么办?注意千万别再私下拉扯了,这种情况只能起诉了。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解除前最好履行催告

俗话说“丑话说前面”,作为守约方来说,如果想一纸解除掉合同,最好在行使单方合同解除权前多次履行催告对方,把解除合同的可能严重后果告知对方,尽到告知义务,避免陷入解不掉的尴尬境地。

违约方能申请解除合同吗?守约方先答应后反悔行吗?

二手房纠纷中,在一方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后,达到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时,守约方可以单方行使合同解除权。但也有一种情况,违约方如果向守约方提出解除合同,这样可不可以?守约方如果先同意,后来又反悔,拒不签订书面解除协议又能不能行呢?

违约方也可提解除

首先明确一点,违约方虽然不具有单方合同解除权,但也是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申请的,这属于协商解除的范畴。

协商解除,并不要求提出的一方具有合同解除权,因为这是双方意思自治的范畴,法律不加以干涉。因为协商解除形成的解除协议,相当于一份新的合同,取代原合同,重新安排双方的权利义务。

由此可见,违约方提出的解除合同申请(口头、微信等方式),实际上可以视为是新合同的“要约”,守约方如果口头、或回复微信同意,则是对新合同的“承诺”。双方只要达成一致,解除协议就已生效(或者说新合同)。

“达成一致”是重点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协商一致是重点。

不像签订书面解除协议,通过口头、或者微信方式沟通的情况下,如何理解协商一致?

笔者认为,首先应至少在两个层面达到协商一致。一是在解除层面达成一致,即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二是在解除合同以后的违约责任、结算和清理层面达成一致(简单来说是赔偿问题)达成一致。

其次,双方的表述应当清晰、不存在其他争议。应当联系前后语境或者上下文来分析,是否有存在其他含义。

另外,如果存在双方未讨论赔偿问题,只是均同意解除合同。那么不能视为守约方放弃赔偿要求,仍然可以通过诉讼、仲裁方式主张权利(即保留追偿权的解除)。

达成一致后不可轻易反悔

合同的订立,即可通过书面,亦可通过其他方式。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守约方口头或者微信作出承诺时,新合同就已生效,也可视为为原合同的解除的时间。

如果守约方事后再反悔,即便不签订书面解除协议,也不影响此前作出承诺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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