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承担什么后果?

已婚人士与他人同居不仅要受到道德层面的谴责,法律层面也给予这种行为否定性评价。

那么作为婚姻关系中受害的一方,如何就配偶与他人同居进行举证?配偶的这种行为又会有哪些后果?

同居认定

同居首先有两大要求,一是持续二是稳定,举证就要求从这两方面入手。

先说大的原则,鉴于同居相对隐蔽,对举证一方要求较高,因此司法实践中并不要求一定提供直接证据,提供间接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同时对方也没有能力加以合理解释及提供反驳证据,就可以认定同居关系。

1. 可以提供证人证言,证明两人共同生活的事实;

2. 可以通过配偶的电话、短信、微信确认或推断同居事实;

3. 可以通过对配偶的可疑行为报警来获取证据;

4. 如果掌握同居地,可以到附近拍摄照片,如一同进出房屋、晾晒的内衣物品等加以推断;

5. 如有非婚生子女可以推定同居事实。

需要注意的是,采用非法手段搜集的证据有可能因证据合法性问题被排除,甚至反而受害人因非法采集证据将自身陷入不利境地。

法律后果

1. 离婚时可作为夫妻感情破裂证据,直接判决离婚;

2.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多分财产;

3. 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4. 寻求律师咨询,符合重婚要件的,可以提起刑事控告追究对方刑事责任。

赠与后悔了想要撤销需满足哪些条件?

父母将房子赠与给孩子比较常见,但有些孩子接受赠与后却不尽抚养义务,父母伤心不已想要撤销赠与。那么现实中要满足哪些条件才能撤销赠与呢?

举例来说,李某父母与儿子公证了一份《赠与合同》,将房子赠出,同时约定如果房屋拆迁,拆迁款也够给儿子。

之后不久房屋拆迁出一套回迁房和拆迁补偿款,均由李某儿子获得。但他却未尽到子女的责任,对老人不闻不问,那么老人可以撤销赠与吗?

首先从法律规定来讲,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是有权行使法定撤销权的,当然这要求受赠人有能力抚养,如果没有能力则不对此做要求。

其次在于如何理解“有抚养义务”,依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因此不光是经济方面,如果子女对父母没有尽到精神上慰藉,情节严重也属于未履行赡养义务。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权是有除斥期间的,依据《民法典》规定,赠与人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此一年的期限为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或延长,赠与人超过此一年未行使的,撤销权归于消灭。

买卖房屋签阴阳合同被查后果有多严重?

“阴阳合同”其实在商业活动中普遍存在,对普通人来说,普遍发生在房屋买卖过程中。

近年来,税务机关不断加大对阴阳合同的查处力度,加之去年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各类危害税收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扒去了看似无害的阴阳合同这种避税方式的外皮。 但现实中依然不少人选择签订阴阳合同,但你知道一旦被查后果有多严重吗?

罚款及滞纳金

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简单来说,阴阳合同一旦被查出,除了补缴税款外,真正的大头是罚款及滞纳金。

举例来说,AB在中介撮合下签订阴阳合同并过户房屋,少缴个税、契税等合计100万元,后税务机关查处了AB的偷税漏税行为,并责令各自补缴税款。但因为手头没有现金,在超过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缴纳期限后100天,AB才补缴上税款。 此时AB除补缴的100万税费外,还需按照税法规定的万分之五缴纳滞纳金及罚款。也即1000000×0.05%x100+1000000×0.5(按下线百分之五十计算)=550000。

刑事责任

《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签订阴阳合同这种方式属于刑法规定的“欺骗、隐瞒手段”偷逃税款手段。 而《刑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当然,在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由此可见,在税务机关加大查处力度后,签订阴阳合同的风险有多大。

二手房纠纷违约金调整受哪些因素影响?

遭遇二手房违约,想要索赔最直接的问题就是违约金的调整。由于违约金具备赔偿的属性,因此属于在签订合同时双方预判的数额,既然是预判就很有可能与遭受损失的数额之间存在巨大的差额,因此就给违约金数额的调整留下了很大空间。

两大损失

影响违约金数额调整的主要因素,浓缩概括就是两损失。

所谓量损失,是指“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实际损失简而言之就是守约方已经实际产生的财产损失,诸如为准备履行合同义务支出的费用、采取补救措施所支付的费用和其他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假设双方履行合同后,守约方从中可以获得的利益受到损失。诸如房价上涨下跌后,守约方再次出售或购买所遭受的利益损失。

两大因素

如果双方均未能就调整违约金数额提供具体证据,那么法官可以综合各方面因素酌定调整违约金。

综合因素一般会包括:合同履行情况和当事人过错程度。合同履行情况,一般包括违约的严重程度、迟延履行的时间长短等等。

当事人过错程度,一般认为如果当事人恶意违约,法院在调整违约金时应当体现出对当事人主观恶性的惩罚。双方均有违约情形,则依据双方过错程度大小酌定违约金数额。

要把握上述内涵,可以参考《民法典》相关条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如何设立“背靠背”条款减轻自身风险

房屋买卖过程中,如果购房人支付的房款需要来源自他人,例如置换房屋采取“先买再卖”这种方式,那么对购房人来说风险颇高,但有一种方式能尽可能地减轻购房人风险,这就是设立“背靠背”条款。

何谓“背靠背”条款

“背靠背”条款一般在建筑工程领域合同中应用较多,一般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付款义务人(购房人)付款的时间、金额、方式等,以第三方向其付款作为条件,在第三方出现迟延付款的情况下,免除其向合同对方迟延付款所应承担的责任。

具体来说,比如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购房人已告知售房人资金来源需以其出售名下房屋作为前提,如购房人未能如期出售房屋获得款项,售房人充分理解购房人所面临的困难,购房人任何缓付、迟付的款项均不计取利息。

“背靠背”条款效力

一般来看,“背靠背”条款属于双方意思自治,如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下,应属于有效条款。即如果购房人未能按期出售自己的房屋获得款项,售房人不得主张购房人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

但也要注意,“背靠背”条款并不能免除购房人的支付义务,只是对付款期限进行了特殊约定。法院在审查此类纠纷时,也不是存在“背靠背”条款就一定判决购房人无责。如果购房人应当完成举证责任,且不顾能存在滥用条款或是怠于出售房屋,甚至故意阻挠合同履行的情形发生。

去年底最高法发布公告,否认了大型企业交易中拟定的“背靠背”条款效力,但目前尚未否认自然人或小企业间设立此类条款的效力,因此房屋买卖领域的“背靠背”条款效力还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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