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纠纷违约金调整受哪些因素影响?

遭遇二手房违约,想要索赔最直接的问题就是违约金的调整。由于违约金具备赔偿的属性,因此属于在签订合同时双方预判的数额,既然是预判就很有可能与遭受损失的数额之间存在巨大的差额,因此就给违约金数额的调整留下了很大空间。

两大损失

影响违约金数额调整的主要因素,浓缩概括就是两损失。

所谓量损失,是指“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实际损失简而言之就是守约方已经实际产生的财产损失,诸如为准备履行合同义务支出的费用、采取补救措施所支付的费用和其他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假设双方履行合同后,守约方从中可以获得的利益受到损失。诸如房价上涨下跌后,守约方再次出售或购买所遭受的利益损失。

两大因素

如果双方均未能就调整违约金数额提供具体证据,那么法官可以综合各方面因素酌定调整违约金。

综合因素一般会包括:合同履行情况和当事人过错程度。合同履行情况,一般包括违约的严重程度、迟延履行的时间长短等等。

当事人过错程度,一般认为如果当事人恶意违约,法院在调整违约金时应当体现出对当事人主观恶性的惩罚。双方均有违约情形,则依据双方过错程度大小酌定违约金数额。

要把握上述内涵,可以参考《民法典》相关条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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