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阳合同被查后续多出来的税费怎么办?

签订阴阳合同被查后,直接的结果就是多出了个税、契税、增值税的数额,后续必然涉及到税费的承担问题。

税费较少双方还可以协商,可一旦多出来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税费,对双方来说都是一笔不菲的金额。 有人会说,合同有约定就从约定不就好了,但司法实践中也不尽如此。

例如在有些合同中,对税费承担有类似如下表述“甲乙双方同意,本次交易涉及的税费全部由乙方(买受人)承担,并由承担方直接向主管机关缴纳” 。

从文字表述来看,该条款似乎没有争议,即个税、契税、增值税等全部由买受人全包,但当初阴阳合同形成,获利者并非买受人一方,出售人也从中渔利,完全要求买受人承担多出的几十万上百万税费,似乎也有损公平。

在一起真实的案例中,法院的观点如下:甲乙约定本次交易涉及的税费全部由乙方承担,但该约定指向的税费是原网签价格对应的税费。依法依规缴纳税费是房屋买卖双方的法定义务,买卖双方应当按照真实的交易价格履行缴纳税费的义务。对于超出预期数额的税款,应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在双方之间合理分配。

但在一些判决中,也有法院严格遵循合同约定执行,又合同约定的税费方补缴税费。

笔者认为,之所以出现不同判的情形,与北上广等大城市的高房价相关,购房人只有500万资金,按自己的经济能力选到了涉案房屋(做阴阳合同后的价格)。如果税费猛增了几十万,对购房人来说确实无力承担,严重加重了一方的经济负担,所以法院才会突破合同条款,重新分配税费。

由此看来,即便合同进行了明确约定,实践中也非毫无风险,法院突破合同条款进行判决之情形并不罕见。

中介能阻挠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吗?

有些时候房屋买卖双方各自都想要解除合同,但是中介却说合同签订的是三方的,中介不同意解除就不能解除。

甚至有的合同里还真有类似“未经中介允许,买卖双方不得私下解除合同”等条款。

那么这样的条款有效吗?如果中介不同意,就真不能解除合同吗?

中介显然阻挠不了合同的解除。

虽然买卖双方和中介签订了三方协议不假,但这个三方协议不代表中介有权决定合同的履行和解除。 三方协议包含了两层法律关系,一是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二是各方与中介间的居间服务合同关系。 中介有发言权的是与自己相关的居间服务合同关系,也就是有权要求买卖双方就中介费主张自己的权利。当然,如果中介认为买卖双方解除合同对自己造成了其他损失,也可就此主张赔偿。

另外,合同中如果存在“未经中介允许,买卖双方不得私下解除合同”这样的条款,笔者认为相当于剥夺了当事人自由处分合同的权利,属于无效条款。

如果中介不同意解除,那么买卖双方可以直接签订解除协议,就解除的后果进行约定,并告知中介即可。 存在中介代收款项的,可以起诉中介返还。中介认为应当支付中介费的,另行起诉解决居间服务间的纠纷,不得以自己不同意解除为由拒绝返还房款。

大量“阴阳合同”被查后续买卖双方怎么办

二手房交易“阴阳合同”屡见不鲜,近期笔者连续接到多个咨询,均是因为“阴阳合同”被行政、税务机关问询所引发。少则补税十几万多则几十万,直接引发了买卖双方的对立冲突,有的起诉到了法院,有的尚在谈判中。

遇到被查怎么办

签阴阳合同是为了逃避税收采取的行为,涉及到的是合同对房价约定的条款可能无效,但一个条款无效不会影响合同其他方面的效力,因此如果一方以阴阳合同作为理由想推翻合同整体效力是不现实的。

如果行政、税务机关问询到了阴阳合同一事,导致网签合同被拒,后续买卖双方该怎么办呢?

首先要考虑是否协商解除合同,毕竟税费一下增加几十万,对双方影响都比较大。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双方解除合同。

其次如果合同约定全部税费由某一方承担,因为房屋总价发生变化所新产生的税费,原则上也应该由合同约定的一方承担。另一方可以主张继续履行,如对方不同意可起诉。

再如合同对税费承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一般是由税种的纳税义务人来承担,如契税由买家、个税由卖家,各自承担各自的税费。

如果因为税费承担没有达成一致,导致合同履行搁置,超过合同约定的过户时间。这种情况下,一方又单方行使了合同解除权,笔者认为合同还不能算真正解除,要综合分析合同超期履行的原因、时间和双方的过错程度。

如果一方认为对方没有合同解除权,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继续履行。

最后,如果合同约定了税费由一方承担,但该方不同意承担,这种情况只能由税种的纳税义务人先行垫付,再通过诉讼方式要求对方返还垫付的款项。

签订阴阳合同的风险一直存在,近期某些中介为了促成交易做的也确实过分,把网签价格拆的只有五分之一甚至六分之一,结果搞出一堆纠纷

为“满五唯一”中介弄虚作假被判担责

二手房交易不仅涉及到买卖双方,中介作为居间方也参与其中。

有些中介急于促成交易,操守不规范,严重的甚至在缴税过程中替交易方签字,结果交易完成后被税务机关核查出问题,导致交易方不仅要补缴税费,还要承担高昂的滞纳金。

有一起案例就是如此,2013年A(卖家)与B(买家)同过某大型中介交易了北京市通州区的一套房屋。原本房屋不属于“满五唯一”,但中介为了促成交易按照“满五唯一”代A申报纳税,中介还在《未婚承诺书》上替A签字。

结果七年后的2020年,A接到税务部门通知要求其补缴个税等相关税款7万余元,还需支付滞纳金10万余元。因房屋买卖合同约定B支付交易全部税费,A又将B起诉承担税费,法院判决B支付。

B支付后,又起诉中介承担税费,最终法院认为造成滞纳金损失的原因是中介经办人员没有正确履行代理职责,违规操作,判决中介赔偿了B支付的10余万滞纳金,已经收取的中介费也被判退还。

现在中介行业竞争激烈,为了促成交易个别中介采取违规违法方式规避税费,当时即便能够蒙混过关,但保不准多年后又被查出。

还是建议买卖双方应当按照房屋的真实情况及价格缴纳税费,否则一旦被查出不仅是补税的问题,还会被责令补缴高昂的滞纳金。

房本加减改名有几种方式?流程是什么?

房本加名减名改名,说的直白点就是对不动产所有权的再行分配。

既然再行分配,就可能涉及到分配的方式以及在不同分配过程中所产生的税费等支出,那么房本加减名改名有几种方式?不同方式间的费用又有何区别?

常见三种方式:买卖、赠与、析产

买卖方式是实践中常用的方式,要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既然是买卖就要依据房屋状况收取相应的税费,如可能产生的契税及个税等。

一般来说,买卖这种方式税费较低,但是因属于“名为买卖,实为赠与”一旦产生纠纷后,法院将依据赠与纠纷进行审理。

赠与需要签订书面的赠与合同,受赠人持房本、赠与合同(一般要求办理赠与公证)等按规定缴纳有关契税后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析产则一般通过法院判决、调解的方式对原房屋所有权进行分割,例如常见的因离婚、死亡、遗嘱等方式需要析产,持法院判决、调解书到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房本加减改名。

依据自身情况选择

需要注意的是,因身份不同等原因,房屋加减改名的方式及税费可能也不尽相同。

如婚前加名与婚后加名就不一样。婚前加名需要按照赠与或者买卖方式进行。婚后加名则属于房屋变更登记,免征契税、个税。

另外如果房屋存在抵押,加减改名会遇到阻碍,一般要提前偿还贷款后解除房屋抵押才能进行,否则银行不会同意。

现在税收政策经常变化,房本加减改名最好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咨询后再行决定,每一种方式也都有弊端,综合考量后再行决定采取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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