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犬”伤人谁之过?黄晓宇律师接受北京电台采访

就近日成都一女孩被“恶犬”所伤事件,2023年10月19日北京新闻广播新闻天天谈栏目进行了报道。黄晓宇律师接受记者采访,从律师角度对事件法律层面问题进行了深度解读。

记者:在这起事件中,伤人黑色罗威纳犬的主人唐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我国法律对于此类事件的肇事者会有怎样的判罚?唐某可能受到怎样的判罚?


黄晓宇:对于唐某所要承担的责任,我从两方面来解释一下,第一方面是民事方面,依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那么在这起事件中,唐某作为伤人犬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向幼童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如无证据证明幼童家长存在挑逗狗等过错行为,则不减轻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费等。

另一方面,就是刑事责任了。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构成犯罪与否,不仅要看事件的恶劣程度,还要看狗的品种。我国法律对烈性犬饲养作出了禁止饲养的规定,作为烈性犬,饲养人或管理人擅自饲养,且放任其进入公共场所造成严重后果,还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如主观存在故意,则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主观上存在过失,则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

我们注意到,公安机关已经对唐某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了,说明目前公安机关初步认为唐某的行为较为恶劣,同时可能触犯刑法,会被追究相关的刑事责任。以过失致人重伤罪为例,那么依据我国刑法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

记者:此案中,恶犬在小区内伤人,据了解,小区的物业公司已经垫付了前期医药费。恶犬进入小区,并且主人没有跟随,出现恶犬伤人情况,物业公司需要担责吗?

黄晓宇:物业是不是需要承担责任,要看物业公司有没有相关的义务。这个义务,一个是来源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另一个是来源于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法律强制性规定中,《民法典》有一条就涉及了物业公司的责任,法律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安全。

在这起事件里,要看小区物业有没有对规范养狗进行过提醒、劝导,如果没有尽到相应的合理措施,就可能承担责任。那么从约定义务角度,就要看物业服务合同里,有没有过对业主的相关承诺,如果有,那么物业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客观上讲,物业发现养狗不规范的问题,也就是能做到规劝,因为物业公司不是有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对犬主人的要求没有强制力。因此,一般来讲,只要物业公司尽到了劝导、规范的义务,就不需要再承担侵权责任了。

但是换一种情况,如果伤人犬是无主流浪犬,那么物业就应采取抓捕、驱赶等防范措施维护业主人身安全。若有物业公司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可能要承担侵权责任或者违约责任。

记者:在一些地区,属于禁养范围的猎犬、大型犬依然有人饲养;外出遛狗未束犬链、携犬乘电梯未避开高峰时间且未为犬戴嘴套、携犬人对犬在户外排泄粪便不立即清除等情况屡见不鲜。养犬管理规定为什么难以发挥效力?

黄晓宇:我个人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一是犬主人法不责众的侥幸心态,看到周围人都不怎么遵守规定,也没被罚过款,所以自己也就逐渐放松对饲养犬的管控;

二是执法力量存在不足,以咱们北京市为例,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公安机关的执法人员数量是有限的,现在市民宠物犬饲养量大,客观上难以做到第一时间对违规养犬人进行管理、处罚;

三是违规饲养的证据固定也比较难,公安机关对任何违规养犬行为进行处罚,都需要有理有据,而饲养、遛狗这些行为都具有隐蔽性和随机性,如果没有固定养犬人的违规行为,公安机关也难以进行处罚。

记者:10月16日,四川成都崇州2岁女童被大型犬撕咬,引发广泛关注,舆论呼吁应加强犬只管理。10月17日,河南郑州市二七区严查未拴绳犬只,受到网友一致称赞。当地城管部门工作人员介绍,这项工作他们一直在做,目的是引导市民文明养犬。

相关报道画面显示,第一只未拴绳被抓的狗的主人称:“从楼梯出来就找不到它了。还没拴它就跑出来了。”第二只被抓的狗的主人则辩解称“我这还没出门”。第三只狗虽然被主人抱在怀里,但也没有拴绳。执法人员告诉狗主人:“拿着你的身份证过去找我,该补证补个证,你的狗就还能喂。”面对养狗人士的各种遛狗不拴绳的理由,执法人员表示:“出了家门,就属于公共区域!”城管部门的这种做法是否值得借鉴?

黄晓宇:我认为,狗是一种能与人类产生行为互动、情感交流的宠物,所以相较于其他动物,主人对狗的“溺爱”程度更高。所以我们的执法部门,在保证人类安全的情况下,也在尽可能地理性、温和的处理饲养人的违规行为,这一点是值得肯定的。但是犬主人也应该意识到,这样理性、温和的处理方式,不是执法部门放纵违规行为的信号。

如果是真的爱自己的宠物犬,就应该遵纪守法的饲养,定期打疫苗、栓绳遛狗,要意识到,这不仅是对周围人的一种保护,也是对自己爱犬的保护。

记者:评论指出,治理“狗患”不能全凭养犬人自觉,各地相关部门更应当有所警醒,及时采取行动,严肃查处不文明养犬行为,以强有力的执法倒逼养犬人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标准。如何能让“文明养犬”逐步成为自觉习惯?

黄晓宇:这其实是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了,刚才咱们提到的《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早在2003年就已经施行了。那么管理规定的前身,是《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这个就更早了,在1994年就已经颁布了,到现在已经有快30年了。说明30年前,社会上的一些不文明养犬行为就较为突出了。

30年间,随着社会的发展,文明养犬已经大为改善,起码我个人感觉,现在周围饲养禁养大型犬的情况已经很少了,绝大部分是小型的,温和的小狗,说明我们市民的守法意识还是不断增强的。但与之伴随也有新的情况发生,比如主人对于自己宠物犬的放纵有些过头,只图自己的狗狗开心,对他人的安全不闻不问,这说白了也是自私的一种表现。

想要做到文明养犬,还是应该有一种不要给别人添麻烦的意识,毕竟狗是动物,不可能指望它自己能遵纪守法,不伤害别人。对狗进行适当的约束,不仅是对自己爱犬负责,也是对他人安全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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