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屋交付日期为竣工验收备案之日。
正常情况下,竣工验收备案后代表着房屋完工,达到了交付标准,开发商为了避免违约金自然也会在竣工验收备案后通知购房人收房。
但现实情况不尽如此,有的开发商人脉广泛,甚至出现了项目仍在施工但已经完成了竣工验收备案的情况,距离购房人真正收房还有很久的时间。 等购房人真正收房向开发商主张违约金时,开发商又拿出合同说事,说依据竣工验收备案时间自己未违约。那么开发商的理由站得住脚吗?
笔者认为这种情况开发商仍然违约。开发商要完成交房义务,作为购房人来说应当是现实中的交房,而非纸面交房。 也就是购房人收房后应当可以直接装修或是入住,只有这种情况下开发商才算完成自己的义务,只要开发商没有现实交房,就属于违约,应当依据合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
笔者建议购房人在交房逾期后,应当尽可能取证,如到工地周边拍摄尚在施工的房屋,或者起诉后申请调取开发商的施工会议记录等,证明在约定交房日期后房屋仍在施工,不存在现实交房可能。
此外,如果开发商强行交房,但房屋连最基本的消防、燃气等工程都未完成,无法让购房人正常生活,开发商也不算完成交房义务,购房人在真正完成上述工程后,仍可向开发商主张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