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民办幼儿园“跑路”欠工资坑家长 黄晓宇律师接受新京报采访

2024年1月12日,新京报报道了北京房山区一民办幼儿园关门“跑路”一事。该幼儿园不仅存在跨学期收取大额预付费、拖欠教师工资等情况,甚至还要求学校老师贷款后出借给幼儿园法定代表人。目前,该幼儿园所属教育集团法定代表人已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记者就该事件采访黄晓宇律师,黄晓宇律师从法律层面进行相应解读。

该集团及法定代表人的上述行为涉及怎样的法律问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晓宇认为,虽然按照老师的说法是“集团”借款,但从《借款协议书》中无法看出与集团公司存在直接关联。“借款协议里的借款方是个人,借款用途也未说明,幼儿园只不过是以担保人的身份出现,无法体现出与集团存在关联。”黄晓宇认为,单纯从协议来看,只是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行为。

“如果老师真的是从银行贷款出借,还恐将老师置于巨大风险中。”黄晓宇表示,最高院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中就有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解释一下,就是借款人未按照贷款用途使用贷款资金,将从金融机构取得的贷款资金转借他人的行为。”黄晓宇表示,职工出于对公司信任,愿与公司共渡难关无可指摘,但也要有底线,以免陷入严重后果中。

律师提醒家长警惕预付费风险

高额超前收取家长费用是否涉嫌违规?该法定代表人行为或涉嫌哪些法律问题,家长应如何维权?黄晓宇分析表示,从民事角度上看,家长与学校之间构成的是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当学校不能提供服务后,自然处于违约状态。一般来说,至少应当在扣除学校提供服务时间后,折算将剩余的学费退给家长。

而从刑事角度来看,虽然公司负责人已被采取强制措施,但公安机关还未公布案件情况。黄晓宇称,如果提前收取的高额学费并未实际用于学校经营,而是用于个人挥霍,则可能涉嫌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如果是挪用学费,则可能涉嫌挪用资金罪。“公司负责人是否涉嫌犯罪,犯此罪还是彼罪,这就需要公安机关进一步查明了。”黄晓宇表示。

“预付费风险其实是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了,尤其教育培训领域是预付费风险高发区。”黄晓宇表示,资金监管体系的缺位,导致预付的资金可能被公司挪用,后期跑路或经营不善,作为家长来说,维权往往较为困难。针对上述情况,近年来相关部门对预付费进行了相关规定,并对资金监管也有了要求,但还是有学校违规操作,说明监管还存在缺位。“所以最重要的是,家长要把牢自己的钱袋子,不要轻信培训机构的单方承诺,对预付费要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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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转质检报告涉嫌造假?黄晓宇律师做客北京新闻广播解读

近日,有网友“猴大腕”在一家转转二手平台店消费3112元购买了一部手机,半小时后,他将同一部手机在另一家转转店转卖,却只能卖出1990元,相差1122元。让人疑惑的是,转转以3112元销售手机时出具的质检报告显示手机没有问题,但是同一部手机通过转转回收时,却能查出“瑕疵”,不禁让人质疑转转平台涉嫌质检报告造假,并以此牟利。

对此,2023年12月1日北京新闻广播新闻天天谈栏目进行了专题报道,黄晓宇律师与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做客栏目,从消费者保护及法律角度对转转事件进行了解读。

主持人:请教黄律师,从法律的角度来判定的话,如何认定“一部手机两份质检报告”的现象?

黄晓宇:我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kè守承诺。消费者无论是从转转平台出售还是购入商品,双方自然而然地构成了合同关系,都是民事主体,都应该以诚相待。同一平台、同一部手机、同一标准检测,产生两种不同的质检结果,明显不符合常理。显然结论是,在本次事件中,转转平台的做法违背了诚信原则。

我国《产品质量法》57条,确实对检验报告有相应要求,规定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检验资格、认证资格。那么《产品质量法》当中所称的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应当是独立的第三方专业检验机构,转转平台的所谓的检测报告,是由其自身出具的,属于又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所以在这起事件中,我对转转平台的检测报告是否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法57条来要求,我个人认为还是有待商榷的。

但这当然不是说转转平台就没有责任,我国《消法》第16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应当诚信经营;第20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质量、性能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的质量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同时,消法第55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费用的三倍;第56条规定,如果经营者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情节严重的,将面临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主持人:黄律师,怎么看二手商品“非标准化”的特点?虽然二手商品有“非标准化”的特点,但是,作为一家企业,尤其是深耕二手电子产品回收和买卖的企业,是否应该有一个内部的同一标准?

黄晓宇:我们说,每个东西,只要是二手的,在使用中都会存在各式各样的磨损,这是不可避免的。大致可以分为内部外两部分,内部的也就是产品本身性能是否否存在质量问题,外部的主要就是外观是否存在磕碰等。

那么再细化,就是内部是否是关系到产品核心性能有无问题,外部的比如是否有磕碰,磕碰在什么部位,有多大面积,数量有多少。比如一部手机,内部来说,通信模块损坏,基本上就丧失了全部价值,但是相机模块损坏,还有一定残值。外部如果是屏幕有磕碰影响就很大了,那么如果是机身背部有磕碰,就对使用影响不大。

转转这么大的平台,每天大量电子产品从平台流进流出,肯定是有相应的标准的。这个标准不仅仅是针对二手产品本身硬件的标准,而是对同款产品在整个市场中的定价,这个标准,是有着非常复杂的制定过程的。换句话说,其实关乎消费者核心利益的并非是产品本身的成色如何,而是相应成色对应的产品价格。如果一部手机,即便是99新,但是价格就比全新的便宜100块,自然就没有市场,那还不如去买新的。换成是5成新,但是价格只有200元,自然也会有人买。

电子产品本身迭代就很快,加之不同品牌、型号、配置,每一个产品的价格都是动态的,一部某种成色的手机,今天收购是这个价格,明天可能就要下调100元。所以即便我们不是企业内部人士,也知道统一标准是必然存在的。

我个人认为,以当前的技术手段,企业是应该有能力通过专业的、定制的检测仪器,对一部电子产品从内部到外部进行全面、客观的检测的,并且准确率应该也比较可观。

但是至于企业是否愿意这么去做,是否想要认真的执行检测标准,我认为这背后的原因就非常复杂了。企业的利益、各门店的收益、甚至是每个员工的提成,可能都直接勾连到这个标准的执行程度。

主持人:请教黄律师,怎么评价转转的这一表态?对于二手买卖行业来说,这条规则的实施会带来怎样的影响?

黄晓宇:我认为,转转的表态确实是比较讨巧的。为什么说讨巧,不否认事实,承认错误,这一点是应该肯定的,但是将问题抛给了店员对成色的主观判断上,因为每个人都会有主观判断,一定合理判断差异是正常的,那么偏差较大的主观判断就是有问题的,为什么会出现这么大的偏差?转转的检验标准是怎么样的?员工对产品的检测标准流程是什么样的?表态都未涉及。也希望转转可以在今后的经营中,拿出更加透明、诚信的态度来对待消费者。

我们说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一般是适用网购的,是消法规定的。那么如果转转这将这条扩展至线下门店,那么相当于是高于法律规定的承诺。这样对消费者是件好事。现在二手平台竞争激烈,提供更完善的服务肯定会吸引更多客户,对其他同行来说也是一种带动作用。

主持人:黄律师,刚刚陈院长说到了二手市场目前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这里也有一些法律问题请教黄律师,也是我们搜集了网友关于二手买卖的一些具体的疑惑:
1、国家有关“三包”的规定,是否适用于二手商品?
2、现在不少小区有业主群,在群里,邻居会买卖一些二手商品,类似这样的购买,如果出现消费纠纷,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
3、在二手电商平台上,以二手名牌的价格购买到假冒名牌的商品,是否可以维权?

黄晓宇:首先,我们常说的三包规定,指的是产品的包换、包修、包退,那么不同类型的产品,也有着不同的三包规定,比如我们常说的汽车三包、电脑三包等等。那么二手产品是否适用国家有关三包规定,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比如我们是从个人手中购买的闲置商品,还是从专业的二手平台、二手商家买的产品。如果是个人闲置物品,一些经营者需要承担的责任,我们也不便强求个人卖家去承担,主要还是要向产品生产者主张三包,一般来说,如果产品尚在三包期,厂家就应当负责。那么如果是专业二手平台售出的,那么二手平台则应该以经营者的角色来承担三包范围内的责任。

一句话,二手交易的本质依然是销售商品或服务,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约束。

对于第二个问题,我刚才谈到了,如果是购买个人闲置物品与卖家发生纠纷,一般来说就不适用消法了,但并不是说不受到法律保护,因为双方构成的是买卖合同关系,接受一般的民法调整。
这一点我们也应该理解,出售闲置物品的个人,一般不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也不是以此为职业。如果过分加重出卖人的责任。那么导致权利义务失衡,也不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

第三个问题,刚才也说过了,如果是专业的二手平台,一般也要承担经营者的责任,自然在经营过程中不得欺诈消费者。如果消费者购买到了假冒名牌商品,可以起诉要求二手平台承担相应责任。

主持人:这些年,我们一直在倡导循环经济的发展。近两年,在国家相关政策的支持下,原本闲置的旧手机、旧电脑、旧衣服等物品正通过相关平台以全新的方式在消费市场流通。艾媒咨询的数据显示,2021年,我国网民中有43.7%的用户会经常使用二手电商平台。其中,“90后”“00后”成为闲置交易的主力军。另有数据显示,国内二手交易的用户规模在2022年底已达到2.63亿。此外,根据机构预测,2025年中国线上线下二手交易商品总额将增加到3万亿元。

毫无疑问,规范发展二手商品市场,能提高商品使用效率,减少浪费。那么,如何让二手商品的闲置交易更加标准化,让交易过程更透明、更规范,您有怎样的建议?


黄晓宇:现在二手市场交易纠纷频频发生,比如这类纠纷适不适用《消法》,进而引发出消费者能不能享受到《消法》中保护消费者权益内容,比如七天无理由退货、对商家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有着颇多争议。

那么就在去年,最高法发布了《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7条的规定,消费者在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受到损害,人民法院综合销售者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是否有其他销售渠道、收入等情况,能够认定销售者系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消费者主张销售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经营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简单来说,我们是通过专业的二手平台购买的商品,是享受消法保护的。举个例子,消法第25条规定有消费者网购商品可以享受“七天无理由”退货,那么如果二手平台不履行该规定的,消费者有权起诉要求二手平台退货。

虽然上述所说的只是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并没有达到法律的层级,但至少保证了消费者的诉讼权利,是值得称赞的。

企业赚钱是无可厚非的一件事,我们看转转那么大的平台,门店、人力、物流的成本,大量广告投入,加之电子产品高贬值率这一特点,通过交易一部手机,从中赚取20个点的差价,我觉得也是无可厚非的。但是问题在于,赚钱应该赚在明面上,让消费者明明白白的掏钱,如果通过一些小花招就没意思了。

这次转转事件,不仅给转转自己,也给其他同行敲响警钟,我们的消费者是不好糊弄的,一些自认为聪明的小伎俩,我们消费者轻而易举就能看穿,所以企业经营,最重要的还是诚信二字。诚信经营是一家企业长久发展的根基。如何诚信?要通过一系列的措施,让经营的各个环节处于阳光下,让消费者监督,让社会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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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犬”伤人谁之过?黄晓宇律师接受北京电台采访

就近日成都一女孩被“恶犬”所伤事件,2023年10月19日北京新闻广播新闻天天谈栏目进行了报道。黄晓宇律师接受记者采访,从律师角度对事件法律层面问题进行了深度解读。

记者:在这起事件中,伤人黑色罗威纳犬的主人唐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我国法律对于此类事件的肇事者会有怎样的判罚?唐某可能受到怎样的判罚?


黄晓宇:对于唐某所要承担的责任,我从两方面来解释一下,第一方面是民事方面,依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那么在这起事件中,唐某作为伤人犬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向幼童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如无证据证明幼童家长存在挑逗狗等过错行为,则不减轻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费等。

另一方面,就是刑事责任了。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构成犯罪与否,不仅要看事件的恶劣程度,还要看狗的品种。我国法律对烈性犬饲养作出了禁止饲养的规定,作为烈性犬,饲养人或管理人擅自饲养,且放任其进入公共场所造成严重后果,还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如主观存在故意,则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主观上存在过失,则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

我们注意到,公安机关已经对唐某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了,说明目前公安机关初步认为唐某的行为较为恶劣,同时可能触犯刑法,会被追究相关的刑事责任。以过失致人重伤罪为例,那么依据我国刑法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

记者:此案中,恶犬在小区内伤人,据了解,小区的物业公司已经垫付了前期医药费。恶犬进入小区,并且主人没有跟随,出现恶犬伤人情况,物业公司需要担责吗?

黄晓宇:物业是不是需要承担责任,要看物业公司有没有相关的义务。这个义务,一个是来源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另一个是来源于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法律强制性规定中,《民法典》有一条就涉及了物业公司的责任,法律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安全。

在这起事件里,要看小区物业有没有对规范养狗进行过提醒、劝导,如果没有尽到相应的合理措施,就可能承担责任。那么从约定义务角度,就要看物业服务合同里,有没有过对业主的相关承诺,如果有,那么物业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客观上讲,物业发现养狗不规范的问题,也就是能做到规劝,因为物业公司不是有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对犬主人的要求没有强制力。因此,一般来讲,只要物业公司尽到了劝导、规范的义务,就不需要再承担侵权责任了。

但是换一种情况,如果伤人犬是无主流浪犬,那么物业就应采取抓捕、驱赶等防范措施维护业主人身安全。若有物业公司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可能要承担侵权责任或者违约责任。

记者:在一些地区,属于禁养范围的猎犬、大型犬依然有人饲养;外出遛狗未束犬链、携犬乘电梯未避开高峰时间且未为犬戴嘴套、携犬人对犬在户外排泄粪便不立即清除等情况屡见不鲜。养犬管理规定为什么难以发挥效力?

黄晓宇:我个人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一是犬主人法不责众的侥幸心态,看到周围人都不怎么遵守规定,也没被罚过款,所以自己也就逐渐放松对饲养犬的管控;

二是执法力量存在不足,以咱们北京市为例,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公安机关的执法人员数量是有限的,现在市民宠物犬饲养量大,客观上难以做到第一时间对违规养犬人进行管理、处罚;

三是违规饲养的证据固定也比较难,公安机关对任何违规养犬行为进行处罚,都需要有理有据,而饲养、遛狗这些行为都具有隐蔽性和随机性,如果没有固定养犬人的违规行为,公安机关也难以进行处罚。

记者:10月16日,四川成都崇州2岁女童被大型犬撕咬,引发广泛关注,舆论呼吁应加强犬只管理。10月17日,河南郑州市二七区严查未拴绳犬只,受到网友一致称赞。当地城管部门工作人员介绍,这项工作他们一直在做,目的是引导市民文明养犬。

相关报道画面显示,第一只未拴绳被抓的狗的主人称:“从楼梯出来就找不到它了。还没拴它就跑出来了。”第二只被抓的狗的主人则辩解称“我这还没出门”。第三只狗虽然被主人抱在怀里,但也没有拴绳。执法人员告诉狗主人:“拿着你的身份证过去找我,该补证补个证,你的狗就还能喂。”面对养狗人士的各种遛狗不拴绳的理由,执法人员表示:“出了家门,就属于公共区域!”城管部门的这种做法是否值得借鉴?

黄晓宇:我认为,狗是一种能与人类产生行为互动、情感交流的宠物,所以相较于其他动物,主人对狗的“溺爱”程度更高。所以我们的执法部门,在保证人类安全的情况下,也在尽可能地理性、温和的处理饲养人的违规行为,这一点是值得肯定的。但是犬主人也应该意识到,这样理性、温和的处理方式,不是执法部门放纵违规行为的信号。

如果是真的爱自己的宠物犬,就应该遵纪守法的饲养,定期打疫苗、栓绳遛狗,要意识到,这不仅是对周围人的一种保护,也是对自己爱犬的保护。

记者:评论指出,治理“狗患”不能全凭养犬人自觉,各地相关部门更应当有所警醒,及时采取行动,严肃查处不文明养犬行为,以强有力的执法倒逼养犬人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标准。如何能让“文明养犬”逐步成为自觉习惯?

黄晓宇:这其实是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了,刚才咱们提到的《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早在2003年就已经施行了。那么管理规定的前身,是《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这个就更早了,在1994年就已经颁布了,到现在已经有快30年了。说明30年前,社会上的一些不文明养犬行为就较为突出了。

30年间,随着社会的发展,文明养犬已经大为改善,起码我个人感觉,现在周围饲养禁养大型犬的情况已经很少了,绝大部分是小型的,温和的小狗,说明我们市民的守法意识还是不断增强的。但与之伴随也有新的情况发生,比如主人对于自己宠物犬的放纵有些过头,只图自己的狗狗开心,对他人的安全不闻不问,这说白了也是自私的一种表现。

想要做到文明养犬,还是应该有一种不要给别人添麻烦的意识,毕竟狗是动物,不可能指望它自己能遵纪守法,不伤害别人。对狗进行适当的约束,不仅是对自己爱犬负责,也是对他人安全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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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街舞机构突然关门 消费者如何维权 黄晓宇律师接受新京报采访

新学期伊始,知名街舞机构嘻哈帮突然关停,甚至有家长损失达七八万元。近日,新京报对此事件进行了报道,并采访了黄晓宇律师。针对家长如何维权,黄晓宇从律师角度提出了法律建议和解读。

律师:更换法定代表人不影响股东担责

“公司是否更换法定代表人,与股东所应该承担的责任没有必然关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晓宇解释说,法律不仅规定了股东对公司有出资义务,还要求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等。如果公司不能按时履约,从民事角度,家长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公司退还相应的学费。如果股东存在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股东个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机构“卷钱”跑路,负责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黄晓宇表示,这一情形较为复杂。商业经营过程中存在风险是正常现象,不涉及刑事责任,但如果存在某些情形,则可能涉嫌犯罪。

“例如负责人明知公司无法继续经营,在跑路前做了大量准备,并且在无实际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还疯狂采取促销、打折等方式骗取资金。资金到手后没有用于公司正常经营活动,而是直接转为自己控制。这种情况下可能就涉及违法犯罪。”黄晓宇称,存在上述情形,一方面从家长的角度出发,负责人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从公司角度出发,负责人的行为严重损害公司经营,可能也构成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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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安全区域”仍存隐患 黄晓宇律师接受北京日报采访

随着开学季的到来,近日北京日报记者任珊就校园周边安全问题进行了探访。记者经过走访,发现北京部分校外“安全区域”仍然存在违法违规经营情况。针对上述情况,北京日报记者采访了黄晓宇律师,黄晓宇从律师角度进行了解读。

屡禁不止因为“高利润” 执法资源有限导致监管难

违规售卖有安全隐患的“五毛食品”、烟酒彩票校园周边“屡禁不止”,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黄晓宇律师对此分析称,上述情况屡见不鲜的主要原因,在于“有市场”和“高利润”。

“五毛零食一般都会在包装上下足功夫,对未成年学生有着很大吸引力。同时这些商品进价较低,商家才抱有侥幸心理偷偷销售。”黄晓宇认为,其次虽然执法部门不定期进行检查和整治,但考虑到执法人员资源有限的现实情况,也难以做到问题食品完全封堵。

黄晓宇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北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等法律、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于校门口的餐饮安全、烟草禁售范围等都有着明确规定。“这些规定为政府执法部门提供了执行和监管的依据。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时,可以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等。”黄晓宇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9条明确规定了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如果有商家违反上述规定,相关执法部门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处50万元以下罚款。

黄晓宇认为,要根本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首先商家应意识到自身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意识到违法违规销售给未成年人造成的巨大危害。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及与家长的沟通。而学生家长也应承担起教育责任,引导孩子远离有害商品。“要真正解决学校周边的违禁品销售问题,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每一方都有其独特的角色和责任,只有齐心协力,才能真正让这些问题‘无处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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