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的解除协议有效无效?

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典型的如小产权房买卖合同,那么依据无效合同又签订了一份解除协议,解除协议又是有效无效呢?这是个很有意思的问题。

1. 首先说合同无效的后果,依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如果当事人就财产状况恢复原状事宜,又重新签订了协议,该协议事实上与原无效合同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关系,而是二者相互独立的两个合同。反之,如果解除协议是为原无效合同后续的问题进行下一步处理,那么这份解除协议也是无效的。

3. 具体来看解除协议的效力,一般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先探究双方签订解除协议的真实意思表示,如为了合同无效后财产状况恢复达成新的合意,那么对双方就都具有约束力。

4. 二是要看解除协议本身是否具有无效事由,如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

如果没有上述情形,解除协议应当认定为有效。

MCN与主播合同约定的优先续约权有效无效?

“优先续约权”常见于房屋租赁合同,如在房屋租赁期满前双方协商续租,同等条件下承租人具有优先续租的权利。

MCN机构与主播签订的合同条款中,有些也是附有“优先续约权”的,即在合同期届满前,MCN机构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续约权。

合同约定的类似优先续约权到底有效无效呢?

从司法实践看,法院和仲裁机构对优先续约权的条款一般认定为有效,也就是MCN机构的确拥有这项权利。但同时,该条款并非可以彻底“捆绑”住主播跳槽。

那么优先续约权到底如何行使,或者说主播如何避免违反合同约定的优先续约权条款呢?主要需做到以下几点:

1. 履行通知义务

优先续约权行使的前提,一般要求是“同等条件”下,那么条件是什么就应该让MCN机构知晓。

因此主播想在合同期满后更换MCN机构,就要先将与新机构拟定的合同主要信息通知目前的MCN机构,让MCN机构考虑是否续约,否则将影响MCN机构的优先续约权行使。

2.做到同等条件

第二点自然就要落在“同等条件”上了。 对合同的同等条件认定,要考虑的方面很多。一般来说常见的比较方式有合同标的、付款方式、价格、合作内容、期限、考核等诸多方面。 如果有一个或者部分的内容无法做到同等条件,那么MCN机构就丧失了优先续约权。

3. 要提出优先续约

这部分又要进行拆分,首先在具备上述条件后,MCN机构要在合同期届满前提出行使优先续约的要求,才能行使权力,否则优先续约权丧失。

其次,主播只有欲与其他MCN机构签约的情况下这个权利才能行使。

如果合同期届满后,主播未与其他MCN机构签约的打算,那么目前MCN机构的优先续约权也就不存在了。

房屋买卖合同履行顺序约定不明 如何处理?

房屋买卖合同,属于一种双务合同,即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各自完成各自的义务,如卖方按步骤进行房屋解押、过户、交房等,买方依次进行支付定金、申请贷款、缴纳尾款等。

一份严谨的合同,会将房屋交易的各个环节安排完善,谁先谁后一步步推进交易。

但现实中有些交易没有中介,或者中介的水平不高,导致履行合同的先后顺序约定不明,或者有些交易方原本就想毁约,借助约定不明为理由故意阻挠交易,造成双方扯皮,这种情况下另一方该怎么办?

1. 需要以对方先履行为条件

虽然合同没有约定,但如果自己想履行义务,需要以对方的履行作为前提条件,这种情况下有权要求对方先履行。

举例来说,虽然合同没有约定买家首付款的交纳时间也没约定卖家解压时间,但是合同约定卖家需要用买家支付的首付款来涤除抵押,这种情况下自然买家有权要求卖家先行支付首付款。

2. 无须对方先履行为条件

下一种情形就是双方的履行环节均无须对方的配合及参与。

依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这种情况应当作何理解?

举例来说,还是合同没有约定买卖双方的履行顺序,未明确买方支付首付的时间以及卖方解押时间,也未约定卖方使用买方的首付解抵押。

那么在卖家尚未解押前则不能要求买方先行支付首付,买方未支付首付时也不能要求卖方先行解抵押,双方需要同时各自进行相应的工作。

3. 结合交易惯例分析

总的来说,在合同约定履行顺序不明的情形下,要结合交易惯例来确定责任。如果按常理一方拒不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时,结合其交易行为,可以判断出一方具备了根本违约情形,这样另一方就有权起诉要求继续履行或者行使合同解除权,要求违约赔偿了。

房屋存在部分违建 买卖合同有效无效?

诸如针对小产权房、违法自建房交易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一般被视为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但现实中,尤其是大城市的二手房买卖有违建附着于房屋主体,而买家往往又是看中了违建才会选择购买,结果房屋尚未过户就被行政部门下达拆违通知,搞得狼狈不已。

那么在附着有违建的交易中,双方签的合同有效无效?买家怎么维权?

1. 价款是否包含违建

首先应当看房屋的成交总价中是否包含违建部分。换句话说,同类型的房子市价100万,而附有违建的房子卖150万,那可以推断出其中溢价出的50万元是违建的价格。

2. 合同是否囊括违建

二手房合同里,一般合同中的面积仅是房本面积,因此从面积本身无法提现交易囊括了违建,但并不是说从其他方面无法推断。

例如签订合同前后的沟通记录以及上文提到的房屋总价,如果可以体现出合同包含了违建部分。原则上来说,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可以进行拆分,针对非违建部分的合同属于有效,而对违建部分则属于无效。

3. 探究买方合同目的

笔者认为,如果有证据证明买方就是看中房屋的违建才签订合同,合同虽然存在有效部分,但因拆违后房屋结构、功能、面积等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买方也属于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在这种情况下,买家可以起诉就合同进行整体解除。

4. 合同条款应当细化

房屋有违建的自然应当谨慎购买,如果非买不可,应当注意最好在合同中对违建部分进行明确,并加以约定。

如被行政部门拆除后,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一方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继续履行卖方是否应当返还部分房款等等。

    过火房卖家未告知买家能解除合同吗?

    如果买的房子曾经着过火,卖家签订合同前也没有告知相关情况,买家得知后能否解除合同?

    笔者认为主要应从两方面来判断。

    1. 物理层面

      因火灾导致房屋的主体结构是否受损,是判断房屋安全性的重要标准,房屋若有安全性隐患,必然会严重影响购房人的居住和使用,也就是传统意义上的产品质量瑕疵。

      因此,如果经过鉴定房屋称重墙体、横梁等结构因为着火,导致房屋主体结构发生变化,这种情况下买家可以解除合同,并依据合同约定情形要求卖家承担违约责任。

      2. 心理层面

      有些区域或人群,对于房内曾经起火会比较忌惮,认为是“不详”的征兆。当然,如果房屋起火并且造成了人员死亡,那则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凶宅”,卖家如果隐瞒该情形买家自然可以解除合同。

      如果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凶宅”也就是不曾有人在屋内死亡,只是单纯的起火,笔者认为则难以将房屋归入“凶宅”的行列,起诉解除合同被支持的概率较小。

      主张补偿

      如果只是单纯起火,屋内的设备设施进行了更换,没有过火痕迹,同时房屋主体结构也没遭到损坏,对于卖家隐瞒事故的行为如何“惩罚”呢?

      笔者认为,虽然解除合同难度较大,但可以起诉要求卖家进行合理的补偿。

      如果火灾造成房屋严重受损,因房屋曾经发生重大火灾对不同的购房者在购房意愿、购买价格等方面会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卖家应主动告知买家影响房屋买卖的相关信息,使买家在能够充分了解房屋信息的情形下与其进行交易。

      如卖家在与买家签订合同、办理过户手续等过程中均未提及过火灾情况,基于诚信原则,法院可以酌情认定卖家补偿买家一定钱款。

      当然,房价越高补偿金额越高,比如总房价的5至10个点,都属于合理范围内。

      合同很关键

      再强调一下,如果买家有一些特殊需求,对房屋有着较高要求,一定要将要求写进合同,并写明如卖家未如实告知相关情况怎么处理。

      比如要求房屋内不能发生过有人去世(病逝亦在此范围)或发生过火灾(无论是否影响主体结构安全),买家都有权解除合同并依据违约责任要求卖家赔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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