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公证几年后过户,有风险吗?

有一些房屋买卖交易,双方不是即时过户,而是先搞个公证几年后再过户。

不少人认为有公证书就比较稳妥,公证对交易是一种很强力的保障,可事实果真如此吗?

公证书vs合同书

公证书是依照当事人申请,依照事实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证明书。而合同书是由双方自行达成的协议。

双方自行缔结的合同想要合法有效,就不能违反法定条件,诸如需要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等,否则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裁定无效。

公证书则是公证机构先行对法律规定的要素进行审查,保证合同合法有效。

公证只是合同Plus版

像上面所提到的,公证书只是一种普通合同的Plus版本,对合同效力进行补强,本质还是一份合同。因此即便采取公证的方式,也与普通合同一样,双方手握的仅仅是基于公证书内容的债权而已。

债权是一种请求权,物权则是一种支配权。换句话说,对方到时候不履行了,你也只能拿着公证书作为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过户。而即便做了公证,对方也可以把房子出售给别人,如果案外人是善意买受人并完成了过户,到时候自己也只能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没办法将房子过户回自己名下。

即时过户最把牢

所以无论是签订多么严谨的合同,还是去做公证,都不能减少卖家毁约的风险。只有即时过户转移物权才是最稳妥的房屋买卖方式。

楼市税费新规,卖家该配合变更交易时间吗?

近日包括北京在内,多地下发楼市税收优惠政策新规,取消普通非普通住宅标准等规定。

虽然名义上增值税由卖家承担,但普遍合同约定税费是由买家负担,最为直接的体现就是减少了买家的交易成本。

以北京为例,新规从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那么对于该时间段内交易的买卖双方就会面临一个比较尴尬的问题:合同时间约定11月底完成缴税过户,差几天就能省不少税,能够变更缴税和过户时间吗?

当然可以,虽然合同约定的缴税过户时间具有法律效力,但可以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建议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变更时间,双方按照协商变更后的时间完成缴税过户手续,就均不涉及违约,一般中介机构都有相关的合同模板提供,双方签字即可。

卖家不愿意变更?

既然是协商变更,自然需要获得双方同意,一方不同意的无法单方变更,变更不变更全凭卖家的意愿。

有人会说,卖家不同意变更太不近人情,其实本人觉得换位思考下也能理解,如果税费均由买家承担,签订补充协议变更交易时间对自己没有任何好处(不讨论有抵押或过桥资金等情况),自然也就没有动力。

强行拖延行不行?

也有人会问,强行拖延至12月1日行不行?

这个问题要结合合同条款来看,如果合同约定的缴税过户时间,距离12月1日尚有半个月,同时约定超过合同时间15天就属于根本违约,那么买家强行拖延至新规以后交易,属于风险极大,卖家能以买家根本违约为由单方解除合同。

如果在根本违约期限内,那买家同样也属于违约,依据合同约定需要承担按日计算违约金的违约责任(不考虑诉讼时真正判决的违约金数额)。

这样买家就要算一笔综合帐,看哪种方式最划算。

建议:不妨让一些利

上面提到卖家没有变更的动力,因此在卖家不愿意配合的情况下,买家可以提出让一部分少缴的税费数额贴补进房款中这种方式,让卖家也可以从中获利,有一种参与感,自然也就有变更的动力了。

作为卖家如果不是非常着急,也不妨配合买家延迟几天交易,这种情形风险可控,开开心心的完成交易,皆大欢喜。

房屋买卖合同履行顺序约定不明 如何处理?

房屋买卖合同,属于一种双务合同,即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各自完成各自的义务,如卖方按步骤进行房屋解押、过户、交房等,买方依次进行支付定金、申请贷款、缴纳尾款等。

一份严谨的合同,会将房屋交易的各个环节安排完善,谁先谁后一步步推进交易。

但现实中有些交易没有中介,或者中介的水平不高,导致履行合同的先后顺序约定不明,或者有些交易方原本就想毁约,借助约定不明为理由故意阻挠交易,造成双方扯皮,这种情况下另一方该怎么办?

1. 需要以对方先履行为条件

虽然合同没有约定,但如果自己想履行义务,需要以对方的履行作为前提条件,这种情况下有权要求对方先履行。

举例来说,虽然合同没有约定买家首付款的交纳时间也没约定卖家解压时间,但是合同约定卖家需要用买家支付的首付款来涤除抵押,这种情况下自然买家有权要求卖家先行支付首付款。

2. 无须对方先履行为条件

下一种情形就是双方的履行环节均无须对方的配合及参与。

依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这种情况应当作何理解?

举例来说,还是合同没有约定买卖双方的履行顺序,未明确买方支付首付的时间以及卖方解押时间,也未约定卖方使用买方的首付解抵押。

那么在卖家尚未解押前则不能要求买方先行支付首付,买方未支付首付时也不能要求卖方先行解抵押,双方需要同时各自进行相应的工作。

3. 结合交易惯例分析

总的来说,在合同约定履行顺序不明的情形下,要结合交易惯例来确定责任。如果按常理一方拒不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时,结合其交易行为,可以判断出一方具备了根本违约情形,这样另一方就有权起诉要求继续履行或者行使合同解除权,要求违约赔偿了。

房屋存在部分违建 买卖合同有效无效?

诸如针对小产权房、违法自建房交易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一般被视为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但现实中,尤其是大城市的二手房买卖有违建附着于房屋主体,而买家往往又是看中了违建才会选择购买,结果房屋尚未过户就被行政部门下达拆违通知,搞得狼狈不已。

那么在附着有违建的交易中,双方签的合同有效无效?买家怎么维权?

1. 价款是否包含违建

首先应当看房屋的成交总价中是否包含违建部分。换句话说,同类型的房子市价100万,而附有违建的房子卖150万,那可以推断出其中溢价出的50万元是违建的价格。

2. 合同是否囊括违建

二手房合同里,一般合同中的面积仅是房本面积,因此从面积本身无法提现交易囊括了违建,但并不是说从其他方面无法推断。

例如签订合同前后的沟通记录以及上文提到的房屋总价,如果可以体现出合同包含了违建部分。原则上来说,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可以进行拆分,针对非违建部分的合同属于有效,而对违建部分则属于无效。

3. 探究买方合同目的

笔者认为,如果有证据证明买方就是看中房屋的违建才签订合同,合同虽然存在有效部分,但因拆违后房屋结构、功能、面积等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买方也属于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在这种情况下,买家可以起诉就合同进行整体解除。

4. 合同条款应当细化

房屋有违建的自然应当谨慎购买,如果非买不可,应当注意最好在合同中对违建部分进行明确,并加以约定。

如被行政部门拆除后,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一方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继续履行卖方是否应当返还部分房款等等。

    过火房卖家未告知买家能解除合同吗?

    如果买的房子曾经着过火,卖家签订合同前也没有告知相关情况,买家得知后能否解除合同?

    笔者认为主要应从两方面来判断。

    1. 物理层面

      因火灾导致房屋的主体结构是否受损,是判断房屋安全性的重要标准,房屋若有安全性隐患,必然会严重影响购房人的居住和使用,也就是传统意义上的产品质量瑕疵。

      因此,如果经过鉴定房屋称重墙体、横梁等结构因为着火,导致房屋主体结构发生变化,这种情况下买家可以解除合同,并依据合同约定情形要求卖家承担违约责任。

      2. 心理层面

      有些区域或人群,对于房内曾经起火会比较忌惮,认为是“不详”的征兆。当然,如果房屋起火并且造成了人员死亡,那则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凶宅”,卖家如果隐瞒该情形买家自然可以解除合同。

      如果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凶宅”也就是不曾有人在屋内死亡,只是单纯的起火,笔者认为则难以将房屋归入“凶宅”的行列,起诉解除合同被支持的概率较小。

      主张补偿

      如果只是单纯起火,屋内的设备设施进行了更换,没有过火痕迹,同时房屋主体结构也没遭到损坏,对于卖家隐瞒事故的行为如何“惩罚”呢?

      笔者认为,虽然解除合同难度较大,但可以起诉要求卖家进行合理的补偿。

      如果火灾造成房屋严重受损,因房屋曾经发生重大火灾对不同的购房者在购房意愿、购买价格等方面会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卖家应主动告知买家影响房屋买卖的相关信息,使买家在能够充分了解房屋信息的情形下与其进行交易。

      如卖家在与买家签订合同、办理过户手续等过程中均未提及过火灾情况,基于诚信原则,法院可以酌情认定卖家补偿买家一定钱款。

      当然,房价越高补偿金额越高,比如总房价的5至10个点,都属于合理范围内。

      合同很关键

      再强调一下,如果买家有一些特殊需求,对房屋有着较高要求,一定要将要求写进合同,并写明如卖家未如实告知相关情况怎么处理。

      比如要求房屋内不能发生过有人去世(病逝亦在此范围)或发生过火灾(无论是否影响主体结构安全),买家都有权解除合同并依据违约责任要求卖家赔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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