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房屋签阴阳合同被查后果有多严重?

“阴阳合同”其实在商业活动中普遍存在,对普通人来说,普遍发生在房屋买卖过程中。

近年来,税务机关不断加大对阴阳合同的查处力度,加之去年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各类危害税收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扒去了看似无害的阴阳合同这种避税方式的外皮。 但现实中依然不少人选择签订阴阳合同,但你知道一旦被查后果有多严重吗?

罚款及滞纳金

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简单来说,阴阳合同一旦被查出,除了补缴税款外,真正的大头是罚款及滞纳金。

举例来说,AB在中介撮合下签订阴阳合同并过户房屋,少缴个税、契税等合计100万元,后税务机关查处了AB的偷税漏税行为,并责令各自补缴税款。但因为手头没有现金,在超过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缴纳期限后100天,AB才补缴上税款。 此时AB除补缴的100万税费外,还需按照税法规定的万分之五缴纳滞纳金及罚款。也即1000000×0.05%x100+1000000×0.5(按下线百分之五十计算)=550000。

刑事责任

《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签订阴阳合同这种方式属于刑法规定的“欺骗、隐瞒手段”偷逃税款手段。 而《刑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当然,在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由此可见,在税务机关加大查处力度后,签订阴阳合同的风险有多大。

阴阳合同被查后续多出来的税费怎么办?

签订阴阳合同被查后,直接的结果就是多出了个税、契税、增值税的数额,后续必然涉及到税费的承担问题。

税费较少双方还可以协商,可一旦多出来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税费,对双方来说都是一笔不菲的金额。 有人会说,合同有约定就从约定不就好了,但司法实践中也不尽如此。

例如在有些合同中,对税费承担有类似如下表述“甲乙双方同意,本次交易涉及的税费全部由乙方(买受人)承担,并由承担方直接向主管机关缴纳” 。

从文字表述来看,该条款似乎没有争议,即个税、契税、增值税等全部由买受人全包,但当初阴阳合同形成,获利者并非买受人一方,出售人也从中渔利,完全要求买受人承担多出的几十万上百万税费,似乎也有损公平。

在一起真实的案例中,法院的观点如下:甲乙约定本次交易涉及的税费全部由乙方承担,但该约定指向的税费是原网签价格对应的税费。依法依规缴纳税费是房屋买卖双方的法定义务,买卖双方应当按照真实的交易价格履行缴纳税费的义务。对于超出预期数额的税款,应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在双方之间合理分配。

但在一些判决中,也有法院严格遵循合同约定执行,又合同约定的税费方补缴税费。

笔者认为,之所以出现不同判的情形,与北上广等大城市的高房价相关,购房人只有500万资金,按自己的经济能力选到了涉案房屋(做阴阳合同后的价格)。如果税费猛增了几十万,对购房人来说确实无力承担,严重加重了一方的经济负担,所以法院才会突破合同条款,重新分配税费。

由此看来,即便合同进行了明确约定,实践中也非毫无风险,法院突破合同条款进行判决之情形并不罕见。

大量“阴阳合同”被查后续买卖双方怎么办

二手房交易“阴阳合同”屡见不鲜,近期笔者连续接到多个咨询,均是因为“阴阳合同”被行政、税务机关问询所引发。少则补税十几万多则几十万,直接引发了买卖双方的对立冲突,有的起诉到了法院,有的尚在谈判中。

遇到被查怎么办

签阴阳合同是为了逃避税收采取的行为,涉及到的是合同对房价约定的条款可能无效,但一个条款无效不会影响合同其他方面的效力,因此如果一方以阴阳合同作为理由想推翻合同整体效力是不现实的。

如果行政、税务机关问询到了阴阳合同一事,导致网签合同被拒,后续买卖双方该怎么办呢?

首先要考虑是否协商解除合同,毕竟税费一下增加几十万,对双方影响都比较大。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双方解除合同。

其次如果合同约定全部税费由某一方承担,因为房屋总价发生变化所新产生的税费,原则上也应该由合同约定的一方承担。另一方可以主张继续履行,如对方不同意可起诉。

再如合同对税费承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一般是由税种的纳税义务人来承担,如契税由买家、个税由卖家,各自承担各自的税费。

如果因为税费承担没有达成一致,导致合同履行搁置,超过合同约定的过户时间。这种情况下,一方又单方行使了合同解除权,笔者认为合同还不能算真正解除,要综合分析合同超期履行的原因、时间和双方的过错程度。

如果一方认为对方没有合同解除权,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继续履行。

最后,如果合同约定了税费由一方承担,但该方不同意承担,这种情况只能由税种的纳税义务人先行垫付,再通过诉讼方式要求对方返还垫付的款项。

签订阴阳合同的风险一直存在,近期某些中介为了促成交易做的也确实过分,把网签价格拆的只有五分之一甚至六分之一,结果搞出一堆纠纷

二手房交易两高司法解释明确“阴阳合同”属于逃税手段

近年来文娱行业偷漏税事件层出不穷,媒体曝光有些明星采取“阴阳合同”方式偷税、漏税高达数千万元,最终被税务机关罚款上亿,引起轰动。

签订“阴阳合同”属于违法自不必多言,但是否属于犯罪尚存一定争议。今年3月,两高(最高法、最高检)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将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的手段明确列举,非常引人注目。

事实上,阴阳合同在股权转让、建筑工程以等领域早已出现,尤其是二手房领域,甚至在一些地方成了常规操作。这次的司法解释,对阴阳合同并未说明仅针对文娱行业,二手房交易领域的阴阳合同自然也被囊括其中。

司法解释第一条就明确了:纳税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欺骗、隐瞒手段”。

《刑法》201条:【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当然,并非只要签订阴阳合同就构成逃税罪,但仍旧仍然会面临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而且滞纳金和罚款金额很高,因此采取这种方式进行二手房交易存在很大风险。

一些买家卖家的口头禅是:中介说都是这么操作的没出过事。但真出了事,人家中介是给你掏罚款还是退中介费?全部后果还不是只能由自己承担。

明者因时而变,知者随事而制。别人都这么做,不代表合法,更不代表自己就不会出事。

最后提醒,依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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