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两高司法解释明确“阴阳合同”属于逃税手段

近年来文娱行业偷漏税事件层出不穷,媒体曝光有些明星采取“阴阳合同”方式偷税、漏税高达数千万元,最终被税务机关罚款上亿,引起轰动。

签订“阴阳合同”属于违法自不必多言,但是否属于犯罪尚存一定争议。今年3月,两高(最高法、最高检)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将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的手段明确列举,非常引人注目。

事实上,阴阳合同在股权转让、建筑工程以等领域早已出现,尤其是二手房领域,甚至在一些地方成了常规操作。这次的司法解释,对阴阳合同并未说明仅针对文娱行业,二手房交易领域的阴阳合同自然也被囊括其中。

司法解释第一条就明确了:纳税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欺骗、隐瞒手段”。

《刑法》201条:【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当然,并非只要签订阴阳合同就构成逃税罪,但仍旧仍然会面临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而且滞纳金和罚款金额很高,因此采取这种方式进行二手房交易存在很大风险。

一些买家卖家的口头禅是:中介说都是这么操作的没出过事。但真出了事,人家中介是给你掏罚款还是退中介费?全部后果还不是只能由自己承担。

明者因时而变,知者随事而制。别人都这么做,不代表合法,更不代表自己就不会出事。

最后提醒,依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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