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偷卖房屋 其他安置利益人如何维权?

当房子是拆迁而来的,一般登记在某个被拆迁人名下。表面上房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但往往安置房 背后还隐含着房主其他亲属的安置利益。一旦房主将房屋出售,就可能与其他安置利益人产生冲突。那么面对这种利益冲突,该怎么办呢?

合同是否无效

    首先要关注的,是看房主和案外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如果出售房屋只是幌子,真实目的是转移房屋所有权,那么该合同就可能因为涉及《民法典》中关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

    明确安置利益

    大部分安置房的拆迁政策关系到户籍人口,并按照户籍人口确定安置面积及拆迁利益。因此安置人的利益首先体现在对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现实中不少实现安置利益的方式可以通过主张经济补偿方式来实现。

    出售仍可起诉

    如果房屋买受人并没有与房主恶意串通,并且也已经支付了合理价格的房款,并且完成过户。此时想再追回房屋难度较大。但这不影响安置利益人向房主主张经济补偿的权利。

    安置利益人可起诉房主,按照自身安置利益大小,就其出售房屋的房款主张分割,获得自己应得的那一部分房款。

    离婚约定房产赠子女能反悔吗?

    协议离婚 时,双方都需要签订离婚协议书,其中对婚后财产的处置进行约定。一些人为了达到尽快离婚的目的,会承诺将房产赠予 子女。但签订协议后又反悔,不同意过户。那么这种情况下,可否撤销赠予?反悔不再过户呢?

    能否视为赠予合同是关键

    为什么要谈这个,这其实关系到一方能不能反悔的核心问题。

    如果将离婚协议的赠予约定视为赠予合同来看,那就可以反悔。 依据我国《民法典》规定,赠予合同中,受赠人要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但现实中很少出现受赠人(子女)在离婚协议上确认接受赠与。

    此外,依据法律规定,赠予人还享有任意撤销权,即物权未转移前可以撤销。

    如此来看,如果视为赠予合同,只要房子未过户,一方反悔就是可以的。

    属于离婚协议一部分

    但也有不同意见,认为房产赠予的条款,属于离婚协议的一部分,双方是一个整体,不能割裂来看。

    因此不能视之为单独的赠予合同,应当看作是一种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赠予行为。笔者同意这种观点,不能将离婚协议里的赠予条款随意撤销。

    因此,如果离婚协议中有将财产(房产等)约定赠予子女的约定,只要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就应当视为有效。一方反悔的,可以起诉要求过户。

    当然,如果认为离婚协议存在问题,要求撤销的,也可以起诉要求撤销财产分割、赠予条款。

    丈夫送妻婚前房产 妻子不忠 房子能追回吗?

    现在越来越多人签订婚内财产协议 ,但很多人将其与婚内赠与协议搞混,在处置房产等大额资产时,也走财产约定。其实婚内财产约定与婚内赠与协议是存在一定不同的,后者比前者多出了任意撤销权及法定撤销权。

    举例来说,丈夫A与妻子B婚姻存续期间,签订《房屋所有权归属约定书》,约定将A婚前的个人房产转移至B名下,归B个人所有。但转移至妻子名下后,丈夫发现妻子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这种情况下,可否追回房产呢?

    如果A想要追回房产,首先就要分析双方签订的《房屋所有权归属约定书》是赠与性质,还是财产约定协议性质。

    如果是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一般可以囊括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对于财产的使用、管理、收益、处分权等约定,以及家庭债务、生活支出的承担等等。但赠与协议一般仅针对特定的财产归属进行约定。二者存在一定交集,但不完全等同。

    上面这种情况,AB间仅针对一个房产的归属进行约定,可以视为其实是一个婚内的赠与协议。既然是赠与协议,如果想要追回房产,自然就可以依据法律中关于撤销赠与的情形进行套用。

    依据《民法典》规定,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同时依据司法解释,夫妻之间负有相互忠实的法定义务,一方违反是对另一方的人格权侵害,符合严重侵害赠与人的行为,故丈夫A可以起诉主张撤销赠妻子房产。

    赠与非婚生子女财产 配偶能否追回?

    我国民法典 规定,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将婚内财产赠送给婚外情的他人,由于双方形成的#赠与 合同关系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应当认定为赠与合同关系无效。由此,配偶可以起诉追回财产。

    但是,如果一方将婚内财产赠与给了非婚生子 女,这种情况下配偶能否追回财产呢?这种情形目前尚有一定争议。

    普遍观点认为,非婚生子女不应承担其父或母与他人间违反公序良俗后的不利法律后果,因此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应当一致。我国《民法典》也明确,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具有同等权利。

    那么是否代表配偶就一定无权追回赠送给非婚生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呢?本人认为也不尽然。

    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应当享有基本的生活、居住、受教育权,而这些是应当由父母提供的。由此可见,如果一方是为了保证非婚生子女的上述基本权利而进行的赠与,则不属于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也不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反之,如果只是打着赠与子女的旗号,赠与内容大大超越了保障非婚生子女基本生活、居住、受教育权所涵盖的范围,则配偶有权起诉要求撤销赠与,返还财产。

    签合同后房主又将房屋抵押 买家可强制过户

    购买还没下房本的房子,约定房本能够办理后再行过户,结果下本后卖家却偷摸将房屋抵押 ,这种情况下买家该如何维权?

    按照之前《物权法》的规定,买家即便起诉过户,但法院认为房屋存在抵押,不动产登记机关拒绝办理过户,造成现实无法履行,一般只能按照卖家根本违约,走违约赔偿。

    但在《民法典》实施后,买家除了可以走解除合同违约赔偿外,也可以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强制性过户。

    原因:抵押权的追及效力

    依据《民法典》规定,明确了抵押权在消灭前,始终存在于抵押物上,也就是即便房产过户,抵押权并不随着房屋所有权人的改变而消灭。这话听起来好像是在保护抵押权人,但其实对买家(债权人)来说,总比只能解除合同多出一种维权的选项。

    由此,法院再审理此类案件时,就可以不用考虑行政机关是否限制房屋转移,放心大胆的判决强制过户了。

    当然,作为卖家在判决后,应当尽快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解除房屋抵押,协助买家办理过户,否则将承担拒不履行判决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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