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越来越多人签订婚内财产协议 ,但很多人将其与婚内赠与协议搞混,在处置房产等大额资产时,也走财产约定。其实婚内财产约定与婚内赠与协议是存在一定不同的,后者比前者多出了任意撤销权及法定撤销权。
举例来说,丈夫A与妻子B婚姻存续期间,签订《房屋所有权归属约定书》,约定将A婚前的个人房产转移至B名下,归B个人所有。但转移至妻子名下后,丈夫发现妻子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这种情况下,可否追回房产呢?
如果A想要追回房产,首先就要分析双方签订的《房屋所有权归属约定书》是赠与性质,还是财产约定协议性质。
如果是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一般可以囊括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对于财产的使用、管理、收益、处分权等约定,以及家庭债务、生活支出的承担等等。但赠与协议一般仅针对特定的财产归属进行约定。二者存在一定交集,但不完全等同。
上面这种情况,AB间仅针对一个房产的归属进行约定,可以视为其实是一个婚内的赠与协议。既然是赠与协议,如果想要追回房产,自然就可以依据法律中关于撤销赠与的情形进行套用。
依据《民法典》规定,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同时依据司法解释,夫妻之间负有相互忠实的法定义务,一方违反是对另一方的人格权侵害,符合严重侵害赠与人的行为,故丈夫A可以起诉主张撤销赠妻子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