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口头约定 也应承担责任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买家口头询问卖家近期屋内是否有人去世(包括生病或自然死亡)卖家一口咬定没有。结果房子交付后,买家从邻居嘴里得知,几个月前卖家的母亲在家因病去世。

现实中,这种情况屡有发生。由于合同中只规定了屋内没有非正常死亡情形,卖家是否违约就存在了一定争议。如果买家起诉卖家违约,能够得到法庭支持吗?

违反口头约定也是违约

我国法律规定是认可口头约的效力的,口头约定也是合同的一种。违反口头约定,仍然可以构成违约的,违约方需要承担责任。与书面合同类似,口头约定仍然包含了要约与承诺这两个核心要素。

在上述这起纠纷中,买家询问近期屋内是否有人去世属于要约,当卖家作出否认的一刻,承诺就已经送达给了买家,此刻双方口头约定达成。违反的,自然要承担违约责任(当然,由于没有就违约金约定,法庭一般酌情判决)

现实举证较难

虽然口头约定也应遵守,但现实中存在举证口头约定较为困难的情形,只有充足证据加以证明,才能让法庭采纳,否则将陷入举证不能的窘境。

市区搬郊区通勤时间翻倍能否获得经济补偿

朋友询问笔者,说公司突然通知从北京海淀区搬迁到了顺义区,当初之所以选择这家公司就是因为离家近,这下每天的通勤时间从之前的半小时要增加到两三个小时。

如果他拒绝前往新办公地点并解除合同,公司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笔者认为,这本质上属于对劳动合同履行地产生了争议。一般来说,在市区内搬迁如从海淀区搬迁到朝阳区,不认为劳动合同履行地发生变化。但如果搬迁到了市界边缘,通勤时间明显增加,超出了一般人的承受极限(如距离原办公地50公里以外,通勤时间达到四个小时以上),则可以尝试拒绝去新办公地址工作,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但也不是说只要出现上述情形就一定可以获赔,诸如公司虽然搬迁较远,但提供了交通补助或是通勤班车,并调整了工作时间,无法达到《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这一严重程度,员工也不能获赔。

总体来说,要依据一般人的承受能力看待公司搬迁,相较此前距离稍远,或者通勤时间尚在正常范围内,则不可认为公司变更了劳动合同履行地,员工如无法接受只能离职无法获得补偿。

案例分析:突破合同套路购房人获赔38万

近日笔者代理的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下达了裁决,在突破开发商的连环合同套路后,购房人最终获得延期交付违约金38万余元。

笔者认为,这起案件的经验值得分享。

开发商套路深

这起案件的开发商是国内排名前几的大型地产商,在笔者处理案件过程中深感开发商套路之深,普通购房人很难看清背后的逻辑。

简单说下,购房人购买的是一处上下两层的合院户型精装房屋,总价1100万元整。一般来说了,正常购房人只需签订1份合同,即商品房的预售合同(精装交付)。

但这家开发商拆分出了2份合同+1份委托书要求购房人签字。商品房预售合同(毛坯交付)+装饰装修合同(案外公司)+验房授权委托书。房屋合同1000万+装修合同100万也是1100万。

有人会说,精装交付和毛坯交付后委托其他公司装修后再交付也没什么区别。关键在于一旦房屋延期交付,开发商可以通过这样签订连环合同,将逾期的“锅”甩给装修阶段。

延期一年拒不赔偿

原本2021年10月1日应该交付的房屋,直到2022年底才交付给购房人。

开发商不赔偿的理由是:房屋是按期完工的(竣工验收报告日期为准)是耽误在了装修阶段。但依据装修合同延期交付是装修款固定1%的违约金,也即1万元。 至于为什么竣工没通知购房人验房,是因为签订了验房授权委托书,委托给装修公司验房,所以开发商没通知购房人。

至此最终看清开发商的套路,拆分合同及委托他人验房的最终目的是规避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突破套路拆穿谎言

笔者代理案件后,到住建部门调取竣工验收报告,确实在合同约定交房期限内。

但按常理,如果房屋按时竣工,装修不会施工一年。因此仲裁前笔者申请调取了开发商的施工日志。 据施工日志记载,2022年初涉案项目仍在进行墙体建筑,年中项目的消防等工程还在进行,不可能达到竣工标准。 至于为何住建部门会在2021年10月1日前竣工验收了项目,笔者也不愿再深究。

至此,去除疫情防控等因素购房人最终获赔38万余元。

警惕开发商套路

当开发商将原本1份合同就能解决的买卖,拆分成数份合同让你签字时,就要特别警惕了。

开发商不会无缘无故多此一举,其背后必然存在其他目的。尤其是大型开发商,法务团队力量强大,挖的坑也更深。遇到这种合同时不妨仔细想想再签不迟。

便宜的抵债房能买吗?有哪些隐患?

抵债房是指民间借贷关系的贷款人以委托售房(可能未作抵押登记)形式变相处理借款人的房屋,用来偿还借款人的欠款,售价普遍低于正常市价。 虽然和抵押房一字之差,但抵债房的风险要远比抵押房高得多。

风险1:代理权限

有些抵债房的代理人并非是债权债务双方,而是由第三人代理,那么第三人是否有合格的代理权限就成了一个问题。代理人即便能够提供授权委托书,但上面的委托人签字是否是房主本人也是较大的隐患。 交易过程中,一旦被认定为无权代理,购房人再想要回房款就面临着很大的不确定性。

风险2:蕴含纠纷

既然是以房抵债,背后必然存在一个民间借贷关系。即便债权人认为自己有资格变卖债务人的房产,但实际上以房抵债协议仍然存在部分无效甚至全部无效的可能。尤其是房屋所有权人未签订合同情况下,购房人直接向债权人支付房款的风险极高。

是否有案外人就涉案房屋具有优先受偿权?以物抵债协议效力如何?抵债房背后蕴含的纠纷,不是普通局外人可以了解透彻的。

风险3:恶意串通

购房人如果用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抵债房(不足市场交易价格七成),则存在购房人和代理人恶意串通损害债务人利益的可能。

如果被认定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则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恶意串通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卖家在国外?买这类二手房要更谨慎

卖家虽是中国籍,但常年居住国外就会处理掉国内房产。如果选择购买这类房产,买家相对来说就要谨慎一些。

审核代理权限

有些卖家会将房产委托国内的亲朋代为办理交易手续,首先买家要审核代理人的相关资格。代理权限存在问题,主要涉及到以下几方面:

1.无代理权

2. 越权代理

3. 超期代理(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出现上述情形的,如果被代理人没有追认合同效力,则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是由行为人(代理人)承担责任。

只要交易有代理人,不能仅凭中介审核,买家也必须查看代理人提供的委托书,最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因无权代理导致合同无效时,代理人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同时尽量要求代理人出示房产证原件及业主身份证明等,防范代理人无权代理。

纠纷追责困难

另外一点,就发生纠纷后与在国外的人打官司非常麻烦。对方应诉积极应诉还好,如果怠于应诉首先法院送达就面临难题,虽说程序上并无什么障碍,但法院执行送达时费时费力。

此外,即便赢了官司,但后续执行同样面临难题。有些卖家身在国外多年,国内资产早已处置干净,也没有什么财产可供执行,国内惩治老赖的手段也没什么震慑力,寻求跨国司法协助,更不是容易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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