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是什么?购买需慎重,出现纠纷恐难解决

“律师您好,我买了套小产权房,现在房子出现点纠纷……”近两年,笔者接到过不少咨询,都是涉及所谓的“小产权”房。但当咨询者想要多说时,笔者多半会打断他的话。“不好意思,如果您买的是小产权房,那就没法主张相应的权利,法院最后也有很大可能会判驳回。”

那么什么是小产权房,它和有房本的大产权房区别在哪里?

应当说,小产权房这个名字本身就具有很大迷惑性,给人一种无论如何房子是有“产权”的这一错误认识。 事实上,对于购房人来说小产权房压根就没有产权。你花费几十万甚至上百万买到的小产权房,能体现出你对房子的“权利象征”,往往只是一纸合同以及房屋所在地村委会开具的一张说明,而仅仅是这纸合同也可能在法律上属无效。

本质区别来源土地性质

那么为什么小产权房没有产权呢?这就要从房屋所在地的土地性质说起。根据目前全国各地的情况来看,小产权房的土地性质大致分为三类,一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例如城乡居民住宅用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经营性办公用地等);二是农用地(例如耕地、林地、牧草地等);三是未利用地(荒草地、盐碱地等)上的小产权房。其中第一种和第二种更为普遍。

从名称就能直接看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用地是做什么用的,一个是为本村村民生产生活所用,另外一个是用于农业生产。一栋房子建设在非商业建设用地上,后果也是可想而知的。国家告诉你这块地干什么用,你非不听,要搞别的用,那轻则不承认土地上房屋的任何权利,严重了还可能会被拆除。

因为小产权房绝大部分是一些村委会或者开发商违规建设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购房者在购买房屋过程中,不是像大产权房的流程那样,要先签商品房预售合同,再签正式合同,最后去不动产登记部门给房屋做登记。小产权房往往只是和村委会或开发商签订一个简单的购房合同,即便有所谓的产权证,也是集体土地复印件,并没有单独的不动产登记证书。

权利上的巨大缺失

房屋作为不动产,供人居住当然是最重要的价值所在。但除了居住功能外,不动产也具有其他不少权利,例如具有的担保物权可以抵押,享有用益物权,如地役权、居住权等,这些权利均来源于不动产权人对房屋所享有的被国家承认的权利。

但小产权房屋,由于土地性质存在本质问题,因此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可能给小产权购房人颁发不动产登记证书,因此上述权利均有所缺失。即便开发商、村委会按照约定将房屋交付给购房人,事后也不出什么幺蛾子,购房人也只是能够住在房子里,也就是可以使用房屋。因为房子从本质上说,所有权不属于购房人,而是属于所在地的村集体。

再说得简单直白点,如果是大产权房,当房屋所有权人死去以后,留有遗嘱可以将房屋留给后人,没有遗嘱法定继承的情况下,继承人也可以顺理成章地继承房屋。但是小产权房的购房人,如果遗嘱里写了将房子给某人,那么这条遗嘱就属无效,如果没有遗嘱,继承人法定继承也无法获得房屋。原因也是如此,因为这套房子的所有权压根就不属于购房人。

发生纠纷难以主张权利

因为小产权房屋的所有权不属于购房人,这就引发出了很多问题,尤其是在购房人与开发商、购房人在交易出售房屋阶段频发纠纷。

首先,如果开发商没有按期交付房屋,或者交付的房屋不合格,购房人想要起诉就面临着一个现实的问题。购房人所主张的依据,肯定是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但现实问题是国家法律规定,不允许建设小产权房,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购房合同会被法院认定无效。

依据《民法典》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即便购房人遭受了损失,因为在购房过程中存在过错,很可能损失也无法得到支持,只能自行承担。其他诸如违约金等条款,更是难以得到支持。

其次假如转让小产权房过程中发生纠纷,处理起来也很棘手。比如一方交了大部分购房款,另一方收到钱以后却变卦不卖又不肯搬走,如果是大产权房,可以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变更房屋登记。而小产权房则没这个能力,因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就是无效的,如何继续履行?

当然笔者只是列举了几个例子,在现实生活中小产权房所引发的纠纷举不胜举。

房子压根就不是你的,真打起官司来,双方打来打去又能打出个什么名堂?

所以对于小产权房,一定不要轻易购买,很可能最后砸到自己手里。

动辄几万字的App用户协议和隐私政策 你读过吗?

黄晓宇律师

您使用本软件及服务!为使用本软件及服务,您应当阅读并遵守本协议,以及《服务协议》、《隐私政策》《隐私保护指引》。请您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或者限制我方责任的条款、对用户权利进行限制的条款。

当你下载某个App首次打开软件时,弹出来的这些协议大都以上述开头,你是否习惯性忽略协议内容,直接在下面“我已阅读并遵守”前打上对勾?如果你这样做,那么恭喜你,你至少是个正常的人。

动辄几万字的App用户协议和隐私政策 你读过吗?

近日有媒体对5款大家常用App展示给用户的条款进行了调查。在5款App里,用户协议和隐私政策总字数超过13万字,平均每款App需要用户“阅读并同意”的内容约2.7万字,比一篇本科论文长,逼近硕士论文的篇幅。

读一个App的条款,相当于看了一篇儿硕士论文,简直不可想象,恐怕没有几个正常人会去看完。即便你真忍着看完,又看得明白吗?例如笔者随便摘录某个App的隐私协议条款:

“该等第三方社交媒体或其他服务可能由相关的第三方或我们运营。您使用该等第三方的社交媒体服务或其他服务(包括您向该等第三方提供的任何个人信息),须受该第三方的服务条款及隐私政策(而非《通用服务条款》或本《隐私政策》)约束,您需要仔细阅读其条款。本《隐私政策》仅适用于我们所收集的信息,并不适用于任何第三方提供的服务或第三方的信息使用规则,我们对任何第三方使用由您提供的信息不承担任何责任。”

动辄几万字的App用户协议和隐私政策 你读过吗?

绕口不,有多少人真能看这些条款?动辄两三万字的条款,既冗长又生涩,像老太太裹脚布罗里吧嗦,有些明明可以正着说,可他们非得反着来,故意就是不想让人读懂。可那也没办法,因为他们就是故意不让你轻易读懂。久而久之,也就没人去关注这些东西了。

有人会说是不是只有中国的用户这么“洒脱”不去关注,那就错了,其实外国也没什么人去看这些玩意。有个例子就能说明问题,美国一家名叫Squaremouth的保险公司,搞了一个“付费阅读竞赛”的有奖活动。他们销售的一个保险产品里,一共有4000余字的服务条款,在这些条款里偷摸藏了一条:如果你读到这个条款,第一个和我们联系的人,就能获得1万美元奖金。结果过了好几个月才有人领走这笔奖金。

动辄几万字的App用户协议和隐私政策 你读过吗?

那么我们为什么会忽略对用户协议和隐私政策的阅读?

1.有的App在同类产品中占据了霸主地位,像一些社交软件,由于产品特性,用户粘度太高,用户量大,你读不读,或者同意不同意都要使用,只能被动接受条款,那么读与不读意义就没那么大了。

2.条款太长,用语生涩,一般用户读起来很费劲,密密麻麻一堆字。

3.大部分人对于自己的权利义务、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意识还不够强,导致会忽略阅读。

近年我国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至少从立法层面给App厂家画了一条红线,严重侵害用户利益和隐私的行为必须得到遏制。比如《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服务商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用户有权撤回处理个人信息的授权,除非是提供服务必要的信息,否则服务商不能以用户不同意或者撤回同意,就拒绝提供服务。

另外,《关于开展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的公告》也规定,收集个人信息需增加相关说明,明示收集目的;软件在索取权限时,需明示索取权限范围、索取权限目的;不得以欺诈、诱骗等不正当方式误导用户同意收集个人信息等等。

上述法律和规定的推出,至少让大家直接“已阅读并遵守”的后果没那么可怕了。但如果你不缺那几分钟的时间,还是有必要阅读一下协议的。有没有一些有效的办法提高用户对“用户协议和隐私政策”的阅读率、知晓率和理解率呢?

首先是个老生常谈的问题,提高法律意识,意识到用户协议、隐私政策的条款关系到自身的切身利益,只有培养起法律意识,才能发自内心有动力读下去。

其次,可以挑选重要的内容来读,有些重要内容,篇幅长一些,表述有些生涩,也值得花几分钟来看看。比如:服务商会收集哪些个人信息、为什么收集这些信息、确保用户信息安全措施有哪些、用户有哪些权利、哪些数据会被分享给第三方、免责条款。

最后,对加粗或者标红的条款着重阅读,这部分条款是服务商特别提醒的内容,往往关系到用户重要利益,要仔细看,必要时候多看几遍。另外,一些边边角角,颜色淡的小字,反而要留个心眼看两眼,很有可能藏着猫腻。

公司强行扣除被隔离员工年事假 这样做合理吗?

黄晓宇律师

某公司员工吐槽

“我们这种被隔离的,公司统一扣年假,年假不够再扣事假。我说我可以在家办公,不想扣年事假,但公司不同意。”

随着全国部分地区疫情反复,近一段时间,笔者接到过周围好几个朋友这样的咨询,问公司能否强制扣除被隔离员工的年事假。答案其实很简单,不行。公司为什么先扣年假再扣事假,答案其实地球人都知道:为了省钱。

反正员工有带薪年假,如果员工工作不可居家完成,居家隔离消耗掉了员工年假,公司觉得不亏。如果说扣除年假的说法还稍微有情可原,那扣除完年假再扣除事假,那就有点太过分了。因为原则上员工请事假是要扣除基本工资的(具体还要看公司章程和劳动合同上相关条款)

不过即便是公司强制扣除年假,也不符合规定。首先从字面意思就能看出,年假是国家给予劳动者福利的法律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从字面就能看出,年假是休假,但休假可不等于居家隔离,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状态。

对于有的人来说,宁可早起上班也不愿意被圈在家里。居家隔离完全是为配合防疫需要,被迫无奈地在家呆着。有些公司想当然得认为,反正现在也不能四处旅游,居家隔离当作休假也无可厚非,这就真是在胡扯了。

今年3月在杭州有个案子,杭州的某公司员工小胡,在隔离期间遭裁员还被抵扣年假,法院判最终决企业赔偿小胡9万余元。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并未就疫情期间休假抵扣年休假事项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也未通知劳动者,故疫情期间休假不能抵扣年休假,用人单位应足额支付未休年假工资。

事实上,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里提到,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北京市下发的《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也提到,对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员工工资待遇正常支付。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

从上述通知可以看出,公司想要用年假折抵隔离,得满足几个条件:一、公司得经营困难。有的公司没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注意要受疫情影响,不是其他的原因),再耍这种心眼儿肯定不行;二、员工得是没返京复工,员工本来就在北京工作,突然被隔离的就不属这种情况;三、要与员工协商一致,员工不同意,公司不能硬来。

此外,员工如果居家隔离期间仍然工作,就更不能搞折抵年事假这些花招子了,老老实实给员工正常工资吧。

当然不可否认,疫情给一些企业也带来了很大困难。如果员工感觉公司对自己不薄,特殊时期自愿选择和公司共渡难关,当然皆大欢喜。

黄晓宇律师就张庭夫妇涉嫌传销一事接受采访

2021年12月29日,北京新闻广播就“TST庭秘密”母公司上海达尔威贸易有限公司涉嫌传销一事进行报道。在接受采访时,黄晓宇律师表示:

非法传销主要有两层含义:既包括行政法意义上的传销,也就是经营性诈骗传销;也包括刑法意义上的传销犯罪,实际上就是一种诈骗型传销。行政法意义上的非法传销主要依据是国务院于2005年制定的《取缔非法传销条例》,而刑法上的非法传销主要是依据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列入了刑法第224条。

通俗来讲,行政法意义上的传销主要包括三种形式,第一是“拉人头”,第二是收取入门费,第三是团队计酬(团队计酬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以上任意一种形式都是违法行为,也就意味着只要具有其中一种形式就可能构成传销。

而刑法意义上的传销要求就比较严格,一般只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拉人头”,二是收取入门费,而且必须两种情况都具备。与行政法意义上的非法传销相比,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般不包括团队计酬式的传销。从这一点也可以看出,刑事立法对传销罪的入罪门槛关注点主要在于加入传销组织的人数,以此防止传销组织扩张、防范传销受害人数增加。

我国刑事立法规定的非法传销犯罪的构成要件,比行政法对非法传销的规定更为严格。构成行政法认定的非法传销不一定构成违法犯罪。

线上APP和O2O(online to offline)这种模式在企业的日常经营过程当中非常常见。比如各大购物网站、打车软件、网络点餐服务都是其中的代表。判断是否为传销,关键要看销售模式如何。即便销售商品的行为确实存在,但是如果采取“拉人头”、收入门费或团队计酬的方式,就有可能涉及到行政法意义上的非法传销模式。

首先,非法传销破坏了正常市场经济秩序、金融秩序。非法传销还可能衍生出违反税收、金融等多种法律法规的情况,非法传销往往涉及人员多、地域广、金额大。

此外,非法传销破坏社会道德基础和诚信体系。非法传销的组织发展主要为利用传销人员的社会关系,最后导致传销人员朋友反目、妻离子散,并可能衍生出一系列刑事犯罪行为。

对于组织策划传销的,行政法规定行政机关可以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对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于参加传销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构成刑法上的非法传销,也就是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uOFjN1EEhhlsJvZZkJdt5g

黄晓宇律师就胡辣汤、肉夹馍协会过度维权接受采访

2021年11月中旬开始,河南焦作、安阳、濮阳等近百家逍遥镇胡辣汤商户称,因为店铺名称使用了“逍遥镇”被扎堆起 诉,收到了法院传票。北京新闻广播为此采访并采访黄晓宇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晓宇: 《商标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这意味着用乡镇名称注册商标,原则上是可以 的。当然也有例外:以地名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可以正常注册。 两家协会作为社会团体也具有一般权利人的属性,享有知识产权。他们作为一个主体来注册商标,原则上是没有问题的。因为他们也都通过了国家商标局的审核,说明至少从主体身份上和注册程序上,应该是没有什么问题的。

我们无法对胜诉或败诉进行一个简单预测,无论胜败与否都需要根据原告起诉的事实与理由,以及诉讼请求、提交的证据和被告的答辩,最终经过法庭审理才能做出最终判决。但目前来看,潼关肉夹馍协会已经开庭的几起案件中,部分结果是协会撤诉。

我认为这个说法有待商榷。邀请商户加入协会共同发展本身是一件好事,但是邀请共同入会必须通过起诉的方式吗?这种做法有悖常理。诉讼本身是一种严肃的司法程序,利用诉讼来达到与诉讼请求无关的目的,这个行为本身违背了合法性。

这两家小吃行业协会首先应该反思自身是否履行了应尽的职责。例如北京很多的沙县小吃在被注册成了集体商标以后,行业协会为了扶持他产业的发展,对于挂沙县小吃牌子的商户不但不收取品牌授权费,反而发放补贴、提供培训和原材料采购服务,用于鼓励拓展市场。

现在所提到的这两家协会目前没有了解到他们为商户提供,比如潼关肉夹馍正宗的制作方法、逍遥镇胡辣汤的技术支持等,反而用起诉当作“见面礼”。各个小吃行业协会应该回归协会本身的属性,做一些自己本职工作比较好。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gBlraSaeYQm2N9Ob05Af6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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