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违约方发来《合同解除函》该怎么办?

在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本来自己是守约一方,却接到了对方发来的《合同解除函》搞得自己一头雾水,同时也很愤怒。

那么为什么对方会发过来这种“函件”?遇到这种情况下守约方又该如何面对?

多半是“无奈之举”

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无非两种情形,一是满足了合同约定的条件,二是满足了法律规定的条件。

笔者遇到不少纠纷,违约方因为与守约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难以协商解除合同,便单方向守约方发送《合同解除函》,寄希望通过这种办法解除合同。

在笔者看来这种行为无疑是违约方的破罐破摔行为。因为法律上并未赋予违约方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没有权利自然其发送的函件也没有法律效力。

可以视而不见?

既然对方发来的函件没有法律效力,那么守约方是不是可以视而不见?笔者认为也不能完全视而不见。

一般对方要违约都有征兆,如果守约方对此早有心理准备,合同交易的程度也不深入,如尚未网签,同时守约方也不急于另外寻找交易机会,这种情况下不妨先晾一晾对方,同时告知对方没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希望对方秉承契约精神,继续交易,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依据自身情况决定

如果守约方急于交易,需要尽快寻找其他交易机会,那对方的这种举动无疑传递了一个信号:不管如何我就是不交易了,你看着办吧。

这样守约方就要尽快采取止损及维权手段了。从理性角度出发,如果还想继续交易,则应当起诉对方要求继续履行。

如不想与对方继续交易,最好与对方协商解除(无视对方发函),无法就赔偿达成一致的,保留诉讼权利解除掉合同。

如果违约方拒绝守约方的上述提议,表明违约方违约恶意程度较大,建议起诉解除合同,届时违约方无故拒绝解除合同的态度,都是法院判决增加违约赔偿数额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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