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以为起诉前申请查封冻结了被告的房产,待执行时可以万无一失。结果赢了官司到执行阶段,对方“前妻”“前夫”突然拿出离婚协议,说房子已经给她了,只是没过户。
那么这种情况下,一纸离婚协议,能够排除执行吗?
恶意串通不能排除执行
如果夫妻是为了躲避债务,故意采取离婚的方式,恶意串通排除执行,那么是无法排除执行的。
那么如何判断是否恶意串通?
- 要看时间,判决以后才签订的离婚协议,并将房子直接赠给了案外人,那么恶意串通的目的就非常明显了。
- 要看离婚协议的效力。如果离婚协议中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违背公序良俗”“意思表示不真实”等情形,离婚协议本身就是无效的。
- 不是由于案外人(前妻前夫)自身原因,导致没能办理过户。换言之,如果没有任何理由,只是由于自己怠于行使权力,导致房屋一直没能过户到自己名下,那么由案外人自行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当然,这里所说的离婚协议,是经过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双方自行签订的离婚协议因不好确定形成时间,也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因此完全不能排除执行。总之想要通过“假离婚”这种方式排除执行无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