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属于一种双务合同,即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各自完成各自的义务,如卖方按步骤进行房屋解押、过户、交房等,买方依次进行支付定金、申请贷款、缴纳尾款等。
一份严谨的合同,会将房屋交易的各个环节安排完善,谁先谁后一步步推进交易。
但现实中有些交易没有中介,或者中介的水平不高,导致履行合同的先后顺序约定不明,或者有些交易方原本就想毁约,借助约定不明为理由故意阻挠交易,造成双方扯皮,这种情况下另一方该怎么办?
1. 需要以对方先履行为条件
虽然合同没有约定,但如果自己想履行义务,需要以对方的履行作为前提条件,这种情况下有权要求对方先履行。
举例来说,虽然合同没有约定买家首付款的交纳时间也没约定卖家解压时间,但是合同约定卖家需要用买家支付的首付款来涤除抵押,这种情况下自然买家有权要求卖家先行支付首付款。
2. 无须对方先履行为条件
下一种情形就是双方的履行环节均无须对方的配合及参与。
依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这种情况应当作何理解?
举例来说,还是合同没有约定买卖双方的履行顺序,未明确买方支付首付的时间以及卖方解押时间,也未约定卖方使用买方的首付解抵押。
那么在卖家尚未解押前则不能要求买方先行支付首付,买方未支付首付时也不能要求卖方先行解抵押,双方需要同时各自进行相应的工作。
3. 结合交易惯例分析
总的来说,在合同约定履行顺序不明的情形下,要结合交易惯例来确定责任。如果按常理一方拒不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时,结合其交易行为,可以判断出一方具备了根本违约情形,这样另一方就有权起诉要求继续履行或者行使合同解除权,要求违约赔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