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晓宇律师就教培训机构的“退费难”问题接受新京报采访

“职业教育培训在面临新机遇、开始新转型、探索新发展的过程中,“既暴露出退费争议、虚假宣传、伪造学历等老问题,又暴露出代报名、培训贷、制造营销焦虑等新问题,行业发展呈现新老问题交织的典型特点。”

2023年3月27日,新京报刊发了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职尚教育”部分学员因退费难问题报道。黄晓宇律师就发表律师观点:学员首先要通过公开渠道去查询机构是否具有培训资质,以及是否存在大量诉讼或纠纷,“如果该机构存在大量案件,那么就要提高警惕。

其次,不要迷信诸如“保过”“押题”等宣传;在签约缴费之前,学员还应认真浏览合同,若合同内容与机构工作人员说法有出入,须质问原因。此外,最好还应核实销售人员真实身份,看其是否为培训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发生纠纷后,学员要及时向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者尽快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

新闻链接:https://m.bjnews.com.cn/detail/1679876442169439.html?shareuser=166055049014293

黄晓宇律师就张庭夫妇涉嫌传销一事接受采访

2021年12月29日,北京新闻广播就“TST庭秘密”母公司上海达尔威贸易有限公司涉嫌传销一事进行报道。在接受采访时,黄晓宇律师表示:

非法传销主要有两层含义:既包括行政法意义上的传销,也就是经营性诈骗传销;也包括刑法意义上的传销犯罪,实际上就是一种诈骗型传销。行政法意义上的非法传销主要依据是国务院于2005年制定的《取缔非法传销条例》,而刑法上的非法传销主要是依据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列入了刑法第224条。

通俗来讲,行政法意义上的传销主要包括三种形式,第一是“拉人头”,第二是收取入门费,第三是团队计酬(团队计酬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以上任意一种形式都是违法行为,也就意味着只要具有其中一种形式就可能构成传销。

而刑法意义上的传销要求就比较严格,一般只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拉人头”,二是收取入门费,而且必须两种情况都具备。与行政法意义上的非法传销相比,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般不包括团队计酬式的传销。从这一点也可以看出,刑事立法对传销罪的入罪门槛关注点主要在于加入传销组织的人数,以此防止传销组织扩张、防范传销受害人数增加。

我国刑事立法规定的非法传销犯罪的构成要件,比行政法对非法传销的规定更为严格。构成行政法认定的非法传销不一定构成违法犯罪。

线上APP和O2O(online to offline)这种模式在企业的日常经营过程当中非常常见。比如各大购物网站、打车软件、网络点餐服务都是其中的代表。判断是否为传销,关键要看销售模式如何。即便销售商品的行为确实存在,但是如果采取“拉人头”、收入门费或团队计酬的方式,就有可能涉及到行政法意义上的非法传销模式。

首先,非法传销破坏了正常市场经济秩序、金融秩序。非法传销还可能衍生出违反税收、金融等多种法律法规的情况,非法传销往往涉及人员多、地域广、金额大。

此外,非法传销破坏社会道德基础和诚信体系。非法传销的组织发展主要为利用传销人员的社会关系,最后导致传销人员朋友反目、妻离子散,并可能衍生出一系列刑事犯罪行为。

对于组织策划传销的,行政法规定行政机关可以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对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于参加传销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构成刑法上的非法传销,也就是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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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晓宇律师就胡辣汤、肉夹馍协会过度维权接受采访

2021年11月中旬开始,河南焦作、安阳、濮阳等近百家逍遥镇胡辣汤商户称,因为店铺名称使用了“逍遥镇”被扎堆起 诉,收到了法院传票。北京新闻广播为此采访并采访黄晓宇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晓宇: 《商标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这意味着用乡镇名称注册商标,原则上是可以 的。当然也有例外:以地名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可以正常注册。 两家协会作为社会团体也具有一般权利人的属性,享有知识产权。他们作为一个主体来注册商标,原则上是没有问题的。因为他们也都通过了国家商标局的审核,说明至少从主体身份上和注册程序上,应该是没有什么问题的。

我们无法对胜诉或败诉进行一个简单预测,无论胜败与否都需要根据原告起诉的事实与理由,以及诉讼请求、提交的证据和被告的答辩,最终经过法庭审理才能做出最终判决。但目前来看,潼关肉夹馍协会已经开庭的几起案件中,部分结果是协会撤诉。

我认为这个说法有待商榷。邀请商户加入协会共同发展本身是一件好事,但是邀请共同入会必须通过起诉的方式吗?这种做法有悖常理。诉讼本身是一种严肃的司法程序,利用诉讼来达到与诉讼请求无关的目的,这个行为本身违背了合法性。

这两家小吃行业协会首先应该反思自身是否履行了应尽的职责。例如北京很多的沙县小吃在被注册成了集体商标以后,行业协会为了扶持他产业的发展,对于挂沙县小吃牌子的商户不但不收取品牌授权费,反而发放补贴、提供培训和原材料采购服务,用于鼓励拓展市场。

现在所提到的这两家协会目前没有了解到他们为商户提供,比如潼关肉夹馍正宗的制作方法、逍遥镇胡辣汤的技术支持等,反而用起诉当作“见面礼”。各个小吃行业协会应该回归协会本身的属性,做一些自己本职工作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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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晓宇律师就网约车“聚合平台”发表看法

北京新闻广播于2021年11月16日就聚合打车模式的经营模式及法律风险进行采访。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晓宇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与传统纯自营出行平台相比,聚合平台的法律责任主体确实存在一定的模糊。例如,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来看,滴滴平台具有网约车平台主体的身份,应当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实际上,和乘客构成运输合同关系的是滴滴公司。而新兴的诸如高德地图上的聚合平台,是将自己定义为信息展示者,不参与实际运输,不具有网约车平台性质,因此也不承担网约车平台的相应责任。

因此,聚合平台应当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来,在审查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服务者方面加大力度,同时,对于聚合平台的性质,应当清晰地向消费者明示,尤其是限制乘客权利的条款要确保消费者了解,避免让乘客发生误会,误以为是聚合平台提供出行服务。

2016年颁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网约车平台的主体责任。对于聚合平台,我认为既不能看作网约车平台,过分加重它的责任。也不能超脱豁免,游离在乘客、司机、第三方服务者法律关系之外。 从保护乘客、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聚合平台承担网约车平台的补充责任性质较为恰当,即当网约车平台未能及时承担责任的情况下,聚合平台先行赔付,再由聚合平台向第三方的网约车平台追偿。这种模式可以最大限度保障乘客利益,此外也能够倒 逼聚合平台提高服务水平,把关入驻第三方服务者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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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晓宇律师就大学偷拍事件接受红星新闻采访

2021年11月13日晚,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的新闻网发布了一则 “情况通报”。通报显示,10月23日,学校发生一起女厕所偷拍事件。11月3日,学校对偷拍学生予以“留校察看”处分。就此红星新闻对黄晓宇律师进行了采访。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晓宇认为,学校处理此类事件 需“有先有后”。发现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行为,学校应先行 报警由公安机关介入,对行为人涉嫌违法的行为进行全面调 查,公安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对行为人处以治安拘留或刑事立 案后,学校再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校规校 纪等,对行为人处以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等相应处罚。 黄晓宇指出,根据偷拍者的行为恶劣程度,情节严重可能构 成犯罪。依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偷窥、偷拍、 窃听、散布他人隐私,情节较重的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 留和罚款。如果不只偷拍,还将其内容传上网络或者有其他 恶劣情节的,还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侮辱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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