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9日,北京新闻广播就“TST庭秘密”母公司上海达尔威贸易有限公司涉嫌传销一事进行报道。在接受采访时,黄晓宇律师表示:
非法传销主要有两层含义:既包括行政法意义上的传销,也就是经营性诈骗传销;也包括刑法意义上的传销犯罪,实际上就是一种诈骗型传销。行政法意义上的非法传销主要依据是国务院于2005年制定的《取缔非法传销条例》,而刑法上的非法传销主要是依据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列入了刑法第224条。
通俗来讲,行政法意义上的传销主要包括三种形式,第一是“拉人头”,第二是收取入门费,第三是团队计酬(团队计酬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以上任意一种形式都是违法行为,也就意味着只要具有其中一种形式就可能构成传销。
而刑法意义上的传销要求就比较严格,一般只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拉人头”,二是收取入门费,而且必须两种情况都具备。与行政法意义上的非法传销相比,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般不包括团队计酬式的传销。从这一点也可以看出,刑事立法对传销罪的入罪门槛关注点主要在于加入传销组织的人数,以此防止传销组织扩张、防范传销受害人数增加。
我国刑事立法规定的非法传销犯罪的构成要件,比行政法对非法传销的规定更为严格。构成行政法认定的非法传销不一定构成违法犯罪。
线上APP和O2O(online to offline)这种模式在企业的日常经营过程当中非常常见。比如各大购物网站、打车软件、网络点餐服务都是其中的代表。判断是否为传销,关键要看销售模式如何。即便销售商品的行为确实存在,但是如果采取“拉人头”、收入门费或团队计酬的方式,就有可能涉及到行政法意义上的非法传销模式。
首先,非法传销破坏了正常市场经济秩序、金融秩序。非法传销还可能衍生出违反税收、金融等多种法律法规的情况,非法传销往往涉及人员多、地域广、金额大。
此外,非法传销破坏社会道德基础和诚信体系。非法传销的组织发展主要为利用传销人员的社会关系,最后导致传销人员朋友反目、妻离子散,并可能衍生出一系列刑事犯罪行为。
对于组织策划传销的,行政法规定行政机关可以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对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于参加传销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构成刑法上的非法传销,也就是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uOFjN1EEhhlsJvZZkJdt5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