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晓宇律师就网约车“聚合平台”发表看法

北京新闻广播于2021年11月16日就聚合打车模式的经营模式及法律风险进行采访。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晓宇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与传统纯自营出行平台相比,聚合平台的法律责任主体确实存在一定的模糊。例如,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来看,滴滴平台具有网约车平台主体的身份,应当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实际上,和乘客构成运输合同关系的是滴滴公司。而新兴的诸如高德地图上的聚合平台,是将自己定义为信息展示者,不参与实际运输,不具有网约车平台性质,因此也不承担网约车平台的相应责任。

因此,聚合平台应当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来,在审查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服务者方面加大力度,同时,对于聚合平台的性质,应当清晰地向消费者明示,尤其是限制乘客权利的条款要确保消费者了解,避免让乘客发生误会,误以为是聚合平台提供出行服务。

2016年颁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网约车平台的主体责任。对于聚合平台,我认为既不能看作网约车平台,过分加重它的责任。也不能超脱豁免,游离在乘客、司机、第三方服务者法律关系之外。 从保护乘客、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聚合平台承担网约车平台的补充责任性质较为恰当,即当网约车平台未能及时承担责任的情况下,聚合平台先行赔付,再由聚合平台向第三方的网约车平台追偿。这种模式可以最大限度保障乘客利益,此外也能够倒 逼聚合平台提高服务水平,把关入驻第三方服务者的质量。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Miet2qhOopLZyWKIp91C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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