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能靠起诉获得吗?

目前全国都在搞居住权试点登记工作,既然是通过登记设立居住权,那自然需要房主与居住权人自愿协商登记。

那么如果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或者有一些现实情况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居住权登记,这样一方能否起诉要求法院裁判设立居住权呢?

这是个比较前沿的问题,笔者认为,居住权本质是用益物权的一种,原则上法院可以裁判设立居住权。虽然《民法典》仅提及了遗嘱设立和合同设立两种方式,但没有禁止法院裁判设立,这也就为诉讼解决居住权设立提供了基础。

法院的判决、裁判等法律文书具有设立、变更、消灭物权的效果,也就是持有法院判决、裁判的,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文书内容对用益物权加以调整。 当然,法院设立居住权属于利用司法公权力介入私权,因此不能不加以限制。

1. 首先,法院不能没有任何根据的赋予一方居住权,必须要有请求权利的基础,这种权利基础可以来自法定亦可以来自约定。法定如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约定的如双方签订的居住权协议等。

2. 其次,要考虑居住权的主要作用——保障无房可居的特殊群体。另,也应该考察居住权人的生活水平,对弱势群体应当加以保护。

3. 最后,对居住权的存续期限应当加以限制。举例来说,如起诉为未成年子女设立居住权,则应当以子女成年作为期限等,不能无限制的加以延长,避免发生损害房屋所有权人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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