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除涉及到买卖双方以外,还与中介、不动产主管部门、税务机关、银行、抵押权人等存在关系。
有部分合同逾期的原因并非因为买卖双方导致,而是与上面这些第三人存在关联,如银行批贷、抵押权人解抵、政府部门审批延迟所导致。
由于房款基数大,即便延迟几天也可能产生数万元甚至数十万元的“违约金”此时双方就容易产生纠纷。那么这些第三人所导致的逾期需要承担责任吗?
如果合同中对涉及到第三人的环节进行了特殊约定,必然按照特殊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该怎么处理?
分析是否是合同一方的原因所导致的逾期,比如拖延提交贷款资料,如果单纯属于自己原因,那自然要承担逾期违约责任。
如果自己都是按时走程序(或称之为已经充分发挥了主观能动性),延期的原因非双方所能左右的,就可以不承担责任或少承担责任。
一般来说,如果逾期与双方本人均无关,即便承担责任亦可以调低违约金的数额。
例如虽然合同约定了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诉讼时也可主张降低,最后法院有可能按照LPR计算。几万元的违约金,最后判决下来可能仅有几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