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纠纷,守约一方按照合同主张全额违约金的不在少数。主张违约金是守约方的权利,这一点毋庸置疑。
但作为一些违约方当事人来说,虽然自己不具备法定或约定的减轻、免除违约责任理由,但确实是因为自己疏忽大意,仓促决定导致违约的发生。
这种情况下,守约方往往会以违约方具有“恶意”要求法院全额支持,与之相对应违约也有“善意”一说。
那么何谓“善意”违约?
“善意”与“恶意”反映到合同履行中,实际上可以表现为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例如A为购买婚房与B签订合同并支付了定金,但A是在没有充分了解房屋户型的情况下就仓促决定,并不再付款。
毫无疑问,A因为自身原因违约,B起诉主张要求A按照合同约定的房屋总价20%支付违约金。
但如果双方交易仅止步于定金阶段,B未有明显损失,同时A一直积极协商解除,尽到了勤勉协商义务,A因刚工作不久赔偿能力也较为有限,这种情况下A的违约则相对善意,法院一般会较大幅度调低违约金的数额,甚至判决驳回B的诉求,A仅需赔付定金即可。
因此善意违约意味着法官将充分发挥自由裁判权,依照案件具体情况调整违约金。
反之,如果A拒绝购买,是因为房价大幅下跌,企图用违约方式减损,那么A就属于恶意违约了。依据法律规定,对恶意违约的当事人,法院可以不予调整违约金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