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房子是拆迁而来的,一般登记在某个被拆迁人名下。表面上房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但往往安置房 背后还隐含着房主其他亲属的安置利益。一旦房主将房屋出售,就可能与其他安置利益人产生冲突。那么面对这种利益冲突,该怎么办呢?
合同是否无效
首先要关注的,是看房主和案外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如果出售房屋只是幌子,真实目的是转移房屋所有权,那么该合同就可能因为涉及《民法典》中关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
明确安置利益
大部分安置房的拆迁政策关系到户籍人口,并按照户籍人口确定安置面积及拆迁利益。因此安置人的利益首先体现在对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现实中不少实现安置利益的方式可以通过主张经济补偿方式来实现。
出售仍可起诉
如果房屋买受人并没有与房主恶意串通,并且也已经支付了合理价格的房款,并且完成过户。此时想再追回房屋难度较大。但这不影响安置利益人向房主主张经济补偿的权利。
安置利益人可起诉房主,按照自身安置利益大小,就其出售房屋的房款主张分割,获得自己应得的那一部分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