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偷卖房屋 其他安置利益人如何维权?

当房子是拆迁而来的,一般登记在某个被拆迁人名下。表面上房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但往往安置房 背后还隐含着房主其他亲属的安置利益。一旦房主将房屋出售,就可能与其他安置利益人产生冲突。那么面对这种利益冲突,该怎么办呢?

合同是否无效

    首先要关注的,是看房主和案外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如果出售房屋只是幌子,真实目的是转移房屋所有权,那么该合同就可能因为涉及《民法典》中关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

    明确安置利益

    大部分安置房的拆迁政策关系到户籍人口,并按照户籍人口确定安置面积及拆迁利益。因此安置人的利益首先体现在对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现实中不少实现安置利益的方式可以通过主张经济补偿方式来实现。

    出售仍可起诉

    如果房屋买受人并没有与房主恶意串通,并且也已经支付了合理价格的房款,并且完成过户。此时想再追回房屋难度较大。但这不影响安置利益人向房主主张经济补偿的权利。

    安置利益人可起诉房主,按照自身安置利益大小,就其出售房屋的房款主张分割,获得自己应得的那一部分房款。

    签合同后房主又将房屋抵押 买家可强制过户

    购买还没下房本的房子,约定房本能够办理后再行过户,结果下本后卖家却偷摸将房屋抵押 ,这种情况下买家该如何维权?

    按照之前《物权法》的规定,买家即便起诉过户,但法院认为房屋存在抵押,不动产登记机关拒绝办理过户,造成现实无法履行,一般只能按照卖家根本违约,走违约赔偿。

    但在《民法典》实施后,买家除了可以走解除合同违约赔偿外,也可以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强制性过户。

    原因:抵押权的追及效力

    依据《民法典》规定,明确了抵押权在消灭前,始终存在于抵押物上,也就是即便房产过户,抵押权并不随着房屋所有权人的改变而消灭。这话听起来好像是在保护抵押权人,但其实对买家(债权人)来说,总比只能解除合同多出一种维权的选项。

    由此,法院再审理此类案件时,就可以不用考虑行政机关是否限制房屋转移,放心大胆的判决强制过户了。

    当然,作为卖家在判决后,应当尽快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解除房屋抵押,协助买家办理过户,否则将承担拒不履行判决的后果。

    楼盘销售口头承诺 能否视为合同内容

    买房之前,楼盘销售说的天花乱坠,结果交了房却缺斤少两,当购房人拿着聊天记录、录音找开发商,开发商又翻出合同指着条款说看这儿“销售人员口头讲解不视为合同内容”这种情况在期房销售屡见不鲜。

    这就引发出两个问题:1. 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是否可以视为合同的一部分 2. 合同中约定的销售口头讲解不视为合同内容有效无效。

    先说1,如果购房人对房屋有着某些特殊需求,例如可否用于经营、屋内结构是否可以变更等等,曾经反复询问销售。如果销售所作说明、楼盘宣传资料等事实,足以让购房人产生合理信赖。这就表明了销售的允诺对购房人选择是否购买房屋产生了重大影响,因此可视为购房合同的一部分。

    再说2,如果开发商在合同中或者补充协议里,写有诸如:约之前买卖双方任何一方通过口头、书面、实物及其他形式所表达和提供信息都不再作为合同内容等类似条款,也不见的就可以约束购房人。因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开发商要证明自己尽到了合理的提醒或者说明义务,否则此类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属于无效。

    如此一来,一旦购房人购买的房屋最后不能满足购房人的要求,则可以起诉要求解除合同。

    当然,如果购房人对所购买的房屋有特殊的个性化需求,最好将需求写进购房合同。否则证据充足还好,证据不足的情况下,难以证明楼盘销售曾经做出过承诺,就很难主张解除合同了。

    试用期被开除?不能忍气吞声

    签订劳动合同后,一般都有几个月的试用期 。有些企业在此期间赶上裁员,会优先拿试用期员工“开刀”,但又不想补偿,就会用试用不合格作为借口。那么应当如何认定员工试用期合不合格,就成了重要的问题。

    考核是否有明确标准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要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或求职条件”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自然首先要从这点入手。一般来看,用人单位首先要举证以下几点才可以:

    1. 发布招聘信息时明确录用条件、岗位、试用期间等,特别是试用期的考核标准;
    2. 录用条件应当与劳动合同目的一致,不能设定劳动者明显不能完成或超过一般劳动者水平、违反法律规定等录用条件;
    3. 试用期解除要在试用期满前告之劳动者。

    程序是否合法

    其次,用人单位想要开除试用人员,要在试用期限届满前告之劳动者考核不合格的事由,并给申辩的合理期限。另外,只是提供考核结果还远远不够,而要提供考核流程和考核条件。

    随意规定无效

    有的用人单位在合同中有类似规定“如果公司认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立刻解除劳动关系,无需提前通知并不支付经济补偿。”有类似规定的,因与法律法规相悖应当无效。

    不胜任不能直接开除

    有些单位意识不到,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录用标准,不符合吕勇标准可以直接解除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而不能胜任工作,要经过培训或者调岗后仍不能胜任的,才能解除合同。

    违反口头约定 也应承担责任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买家口头询问卖家近期屋内是否有人去世(包括生病或自然死亡)卖家一口咬定没有。结果房子交付后,买家从邻居嘴里得知,几个月前卖家的母亲在家因病去世。

    现实中,这种情况屡有发生。由于合同中只规定了屋内没有非正常死亡情形,卖家是否违约就存在了一定争议。如果买家起诉卖家违约,能够得到法庭支持吗?

    违反口头约定也是违约

    我国法律规定是认可口头约的效力的,口头约定也是合同的一种。违反口头约定,仍然可以构成违约的,违约方需要承担责任。与书面合同类似,口头约定仍然包含了要约与承诺这两个核心要素。

    在上述这起纠纷中,买家询问近期屋内是否有人去世属于要约,当卖家作出否认的一刻,承诺就已经送达给了买家,此刻双方口头约定达成。违反的,自然要承担违约责任(当然,由于没有就违约金约定,法庭一般酌情判决)

    现实举证较难

    虽然口头约定也应遵守,但现实中存在举证口头约定较为困难的情形,只有充足证据加以证明,才能让法庭采纳,否则将陷入举证不能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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