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动合同后,一般都有几个月的试用期 。有些企业在此期间赶上裁员,会优先拿试用期员工“开刀”,但又不想补偿,就会用试用不合格作为借口。那么应当如何认定员工试用期合不合格,就成了重要的问题。
考核是否有明确标准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要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或求职条件”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自然首先要从这点入手。一般来看,用人单位首先要举证以下几点才可以:
- 发布招聘信息时明确录用条件、岗位、试用期间等,特别是试用期的考核标准;
- 录用条件应当与劳动合同目的一致,不能设定劳动者明显不能完成或超过一般劳动者水平、违反法律规定等录用条件;
- 试用期解除要在试用期满前告之劳动者。
程序是否合法
其次,用人单位想要开除试用人员,要在试用期限届满前告之劳动者考核不合格的事由,并给申辩的合理期限。另外,只是提供考核结果还远远不够,而要提供考核流程和考核条件。
随意规定无效
有的用人单位在合同中有类似规定“如果公司认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立刻解除劳动关系,无需提前通知并不支付经济补偿。”有类似规定的,因与法律法规相悖应当无效。
不胜任不能直接开除
有些单位意识不到,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录用标准,不符合吕勇标准可以直接解除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而不能胜任工作,要经过培训或者调岗后仍不能胜任的,才能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