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小步教育退费难问题 黄晓宇律师接受新京报采访

最近,在知名在线早教机构“小步在家早教”(简称“小步”)购课的家长们陷入了维权难的窘境。

购课的家长原先会定期收到教具、在家以线上方式完成亲子早教,今年年初,家长们被告知因仓库单方面解约,无法再提供教具,这意味着课程无法完整兑付,而家长们申请退款时却被告知公司利润有限,预计退款时间是三年后。

近日,新京报对小步教育退费难一事进行了报道,并采访黄晓宇律师。黄晓宇律师从法律角度进行了解读,并提供了相应建议。

小步早教在多家关联公司涉及限制消费令的情况下仍旧售课的经营行为是否涉嫌欺诈?其承诺的排期三年后退费行为涉及哪些法律问题?对此,新京报记者采访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晓宇分析其中法律问题。

黄晓宇表示,从民法角度来说,家长所述的欺诈一般是指《消法》第55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那么什么样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欺诈?黄晓宇表示,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规定,如果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存在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的,都可认为构成欺诈。

而依据今年3月15日由国务院刚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经营者予以赔偿。“回到这起事件,我认为如果机构明知自身不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还在收取学费,则符合处罚办法中骗取消费者价款,而不提供服务这一情形,可以认为机构欺诈,主张三倍赔偿。”黄晓宇表示,但实践中,教育培训服务是否落入消法调整尚存一定争议。“退一步说,即便不属于消法调整,机构的此类行为也属于违约。“黄晓宇称,即机构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培训服务。作为家长,可以提出解除合同,退还剩余课程款项的要求。

至于排期三年后再退费,黄晓宇认为,这属于自行协商解除合同的范畴。即教育培训机构与家长磋商,就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解除以及退款时间进行约定。如果家长不同意,自然属于双方未就解除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机构并不能单方决定三年后再退费。

黄晓宇介绍,我国《民法典》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属已达到法定解除的条件。这起事件中,如果教育培训机构无法再提供服务,就属于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债务,家长无须同意机构提出的三年后退款条件,就可以主张合同解除,并要求立刻退还剩余款项。“当然,上述情形须是教育培训机构确实经营不善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机构收取的经费没有用于日常经营,而是非法占有,则可能涉嫌诈骗。”黄晓宇补充道。

“教育培训退费难、跑路是老生常谈的问题。家长要有法律意识,不能着急掏钱。”黄晓宇表示家长在选择培训项目时,可以先了解签订合同的主体是谁,上网查一下该公司的经营状况,“如果对方已经被列入经营异常,甚至主要负责人都被限制高消费,肯定就不能再买这家公司的课了。”黄晓宇表示,相关部门也要出台政策,遏制教育培训机构肆意违约,侵害家长权益这一情形蔓延。

新闻链接:https://m.bjnews.com.cn/detail/1711360601169138.html?shareuser=160439218412507

一桩隔空猥亵案件 黄晓宇律师接受新京报采访

近日,浙江省公安厅通过公众号“浙江网警”通报一起“隔空猥亵”案,犯罪嫌疑人陈某发布赠送游戏皮肤的“钓鱼”信息,寻找并引诱未成年女孩给其发送不雅照片或视频,受害女孩人数多达30人,目前陈某因猥亵罪被批准逮捕。

针对上述案件,新京报记者采访黄晓宇律师,黄晓宇律师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解读。

律师:“隔空猥亵”为违法行为,建议加强孩子性保护观念

“在不少人的认知里,猥亵行为只发生在肢体接触上,实际并非如此。”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黄晓宇称,司法实践中“隔空猥亵”也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会受到法律惩罚。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猥亵儿童的,如存在猥亵多人多次、造成儿童严重后果或者手段恶劣等情节的,将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黄晓宇表示,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隔空猥亵行为的性质进行过明确。司法解释规定,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黄晓宇表示,近年来这类案件时有发生,可见针对未成年人性侵害犯罪从线下逐步转移到了线上。“隔空猥亵对未成年人的伤害一点不亚于肢体接触猥亵。有些不法分子甚至将视频、图片在网上出售,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都会对未成年人的心理产生严重影响,针对这种情况,两高才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对这种行为的性质进行明确。此外,《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也有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的规定。”

“法律法规一直在不断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但家庭监管始终是守护孩子的第一条‘防线’。”黄晓宇表示,不少孩子的父母自己就沉迷于手机,对孩子使用手机上网也不加以节制,更有甚者家长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账号供孩子使用,使得孩子过早接触短视频、社交软件、游戏,沉溺其中无法自拔。

“当然除法律法规和家庭监管外,学校、网络平台也要形成合力,从教育、平台监管等多方面制定相应办法,防止孩子过早接触网络,让孩子初步建立起相应的性保护观念,减少隔空猥亵发生的可能性。”

源文链接:https://m.bjnews.com.cn/detail/1708691141168670.html

北京一民办幼儿园“跑路”欠工资坑家长 黄晓宇律师接受新京报采访

2024年1月12日,新京报报道了北京房山区一民办幼儿园关门“跑路”一事。该幼儿园不仅存在跨学期收取大额预付费、拖欠教师工资等情况,甚至还要求学校老师贷款后出借给幼儿园法定代表人。目前,该幼儿园所属教育集团法定代表人已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记者就该事件采访黄晓宇律师,黄晓宇律师从法律层面进行相应解读。

该集团及法定代表人的上述行为涉及怎样的法律问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晓宇认为,虽然按照老师的说法是“集团”借款,但从《借款协议书》中无法看出与集团公司存在直接关联。“借款协议里的借款方是个人,借款用途也未说明,幼儿园只不过是以担保人的身份出现,无法体现出与集团存在关联。”黄晓宇认为,单纯从协议来看,只是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行为。

“如果老师真的是从银行贷款出借,还恐将老师置于巨大风险中。”黄晓宇表示,最高院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中就有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解释一下,就是借款人未按照贷款用途使用贷款资金,将从金融机构取得的贷款资金转借他人的行为。”黄晓宇表示,职工出于对公司信任,愿与公司共渡难关无可指摘,但也要有底线,以免陷入严重后果中。

律师提醒家长警惕预付费风险

高额超前收取家长费用是否涉嫌违规?该法定代表人行为或涉嫌哪些法律问题,家长应如何维权?黄晓宇分析表示,从民事角度上看,家长与学校之间构成的是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当学校不能提供服务后,自然处于违约状态。一般来说,至少应当在扣除学校提供服务时间后,折算将剩余的学费退给家长。

而从刑事角度来看,虽然公司负责人已被采取强制措施,但公安机关还未公布案件情况。黄晓宇称,如果提前收取的高额学费并未实际用于学校经营,而是用于个人挥霍,则可能涉嫌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如果是挪用学费,则可能涉嫌挪用资金罪。“公司负责人是否涉嫌犯罪,犯此罪还是彼罪,这就需要公安机关进一步查明了。”黄晓宇表示。

“预付费风险其实是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了,尤其教育培训领域是预付费风险高发区。”黄晓宇表示,资金监管体系的缺位,导致预付的资金可能被公司挪用,后期跑路或经营不善,作为家长来说,维权往往较为困难。针对上述情况,近年来相关部门对预付费进行了相关规定,并对资金监管也有了要求,但还是有学校违规操作,说明监管还存在缺位。“所以最重要的是,家长要把牢自己的钱袋子,不要轻信培训机构的单方承诺,对预付费要慎之又慎。”

原文链接:https://m.bjnews.com.cn/detail/1705041438169074.html

知名街舞机构突然关门 消费者如何维权 黄晓宇律师接受新京报采访

新学期伊始,知名街舞机构嘻哈帮突然关停,甚至有家长损失达七八万元。近日,新京报对此事件进行了报道,并采访了黄晓宇律师。针对家长如何维权,黄晓宇从律师角度提出了法律建议和解读。

律师:更换法定代表人不影响股东担责

“公司是否更换法定代表人,与股东所应该承担的责任没有必然关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晓宇解释说,法律不仅规定了股东对公司有出资义务,还要求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等。如果公司不能按时履约,从民事角度,家长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公司退还相应的学费。如果股东存在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股东个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机构“卷钱”跑路,负责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黄晓宇表示,这一情形较为复杂。商业经营过程中存在风险是正常现象,不涉及刑事责任,但如果存在某些情形,则可能涉嫌犯罪。

“例如负责人明知公司无法继续经营,在跑路前做了大量准备,并且在无实际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还疯狂采取促销、打折等方式骗取资金。资金到手后没有用于公司正常经营活动,而是直接转为自己控制。这种情况下可能就涉及违法犯罪。”黄晓宇称,存在上述情形,一方面从家长的角度出发,负责人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从公司角度出发,负责人的行为严重损害公司经营,可能也构成挪用资金罪。

原文链接:https://m.bjnews.com.cn/detail/1694002920168420.html

判决书上网致被性侵少女信息泄露,黄晓宇律师接受新京报采访

被性侵少女因为裁判文书未隐名上网,导致受到了“二次伤害”。对此事件新京报进行了报道,并采访黄晓宇律师,黄晓宇律师发表了律师观点。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晓宇表示,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八条规定,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对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进行隐名处理。第十条规定,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

按照该规定,如果是未成年人需要隐名处理的,尤其是对于涉及性侵这类严重关乎个人隐私的案件个人信息,更应当仔细、慎重处理。同时,对于当事各方的自然人的个人信息都应当严格保护。

今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及可能推断出身份信息的资料和涉及性侵害的细节等内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律师及参与诉讼、知晓案情的相关人员应当保密。

对外公开的诉讼文书,不得披露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及可能推断出身份信息的其他资料,对性侵害的事实必须以适当方式叙述。

原文链接:判决书上网致被性侵少女信息泄露,法官:相关责任人已被处罚 (bjnews.com.cn)

我们将24小时内回复。
12:01
您好,有任何疑问请与我们联系!

选择聊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