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知名在线早教机构“小步在家早教”(简称“小步”)购课的家长们陷入了维权难的窘境。
购课的家长原先会定期收到教具、在家以线上方式完成亲子早教,今年年初,家长们被告知因仓库单方面解约,无法再提供教具,这意味着课程无法完整兑付,而家长们申请退款时却被告知公司利润有限,预计退款时间是三年后。
近日,新京报对小步教育退费难一事进行了报道,并采访黄晓宇律师。黄晓宇律师从法律角度进行了解读,并提供了相应建议。
小步早教在多家关联公司涉及限制消费令的情况下仍旧售课的经营行为是否涉嫌欺诈?其承诺的排期三年后退费行为涉及哪些法律问题?对此,新京报记者采访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晓宇分析其中法律问题。
黄晓宇表示,从民法角度来说,家长所述的欺诈一般是指《消法》第55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那么什么样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欺诈?黄晓宇表示,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规定,如果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存在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的,都可认为构成欺诈。
而依据今年3月15日由国务院刚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经营者予以赔偿。“回到这起事件,我认为如果机构明知自身不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还在收取学费,则符合处罚办法中骗取消费者价款,而不提供服务这一情形,可以认为机构欺诈,主张三倍赔偿。”黄晓宇表示,但实践中,教育培训服务是否落入消法调整尚存一定争议。“退一步说,即便不属于消法调整,机构的此类行为也属于违约。“黄晓宇称,即机构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培训服务。作为家长,可以提出解除合同,退还剩余课程款项的要求。
至于排期三年后再退费,黄晓宇认为,这属于自行协商解除合同的范畴。即教育培训机构与家长磋商,就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解除以及退款时间进行约定。如果家长不同意,自然属于双方未就解除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机构并不能单方决定三年后再退费。
黄晓宇介绍,我国《民法典》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属已达到法定解除的条件。这起事件中,如果教育培训机构无法再提供服务,就属于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债务,家长无须同意机构提出的三年后退款条件,就可以主张合同解除,并要求立刻退还剩余款项。“当然,上述情形须是教育培训机构确实经营不善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机构收取的经费没有用于日常经营,而是非法占有,则可能涉嫌诈骗。”黄晓宇补充道。
“教育培训退费难、跑路是老生常谈的问题。家长要有法律意识,不能着急掏钱。”黄晓宇表示家长在选择培训项目时,可以先了解签订合同的主体是谁,上网查一下该公司的经营状况,“如果对方已经被列入经营异常,甚至主要负责人都被限制高消费,肯定就不能再买这家公司的课了。”黄晓宇表示,相关部门也要出台政策,遏制教育培训机构肆意违约,侵害家长权益这一情形蔓延。
新闻链接:https://m.bjnews.com.cn/detail/1711360601169138.html?shareuser=160439218412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