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揣记者梦,现律师黄晓宇:媒体从业经历磨砺了我 “法度LAW”对黄晓宇律师专访

近日,“法度LAW”对黄晓宇律师进行了专访,黄晓宇律师就其早年从事媒体及进入法律领域工作后的经历进行了介绍。

大学毕业后,怀揣“记者梦”的黄晓宇在北京多家媒体“兜兜转转”。从最初跑社会新闻,到出色完成“白银市连环杀人案”的独家新闻报道,黄晓宇的报道领域越来越宽泛。也是在这一过程中,黄晓宇逐渐接触到法律,最终成功转型为律师。

虽然已转型,但在黄晓宇看来,记者和律师存在共通之处,“都在努力保持社会在健康、规范的轨道上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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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晓宇曾有一个“摄影记者梦”。

大学时期,做记者是埋在黄晓宇心里的“种子”。对于学生而言,最直接现实的方式便是跑跑校园新闻。他加入学生会的宣传部,负责给学校的活动拍照片,并发在内刊和网站上,有时也会给媒体提供一些学校新闻图片。

毕业后,黄晓宇本想做一名摄影记者,“但找工作时才发现京城各媒体摄影记者圈子很‘小’,很少对外招人,我的专业也不对口,没办法就放弃这条路了。”

虽然当不成摄影记者,但“做记者”的梦想依然埋在黄晓宇心里。2010年大学毕业后,他先后在《北京青年报》《法制晚报》工作,最终在《北京晨报》社会新闻部圆了“记者梦”。

和很多媒体人一样,黄晓宇一开始跑最苦最累的社会新闻,“7×24小时”待命,得到新闻线索就得跑出去采访。

“我觉得最难的是入行第一年,因为没有新闻线索,每天一睁眼就开始发愁今天报什么选题,定了今天的选题,又发愁明天的选题。”黄晓宇坦言。

积累了经验后,黄晓宇开始负责法治新闻、固定专栏或者重大事件的采访,每周都要在法院旁听各种案件,写各种庭审报道,也由此开始接触法律。

黄晓宇逐渐成长为一名阅历丰富的“老”记者,令其印象尤为深刻的是“白银连环杀人案”的采访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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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至2002年间,甘肃省白银市有11名年轻女性被人残忍杀害,该案即曾持续引发社会各界关注的“白银市连环杀人案”。2016年8月,犯罪嫌疑人高承勇落网。

得知消息后,多家媒体纷纷派出记者报道此事,身在《北京晨报》的黄晓宇和同事也动身前往白银市。“当时公开的信息很少,我们到了当地以后一路走一路问,但得到的都是一些零散信息,报社希望出两个整版的独家,但当时的内容完全撑不起来近万字的版面。”

想要做出彩的独家稿件,就必须采访到这桩陈年旧案的核心人物,黄晓宇和同事决定,直接去找办案人员。

但对于两名从外地赶来、没有当地人脉的记者来说,找到当年的办案人员并非易事。毕竟案件已发生多年,当年的办案人员可能已经退休。

考虑到白银是座小城,人员流动不会太大,黄晓宇抱着试试看的心态,打听到了当地公安局的家属院,挨家挨户敲门。

幸运的是,黄晓宇敲第二家时,发现女主人的丈夫就是当年连环杀人案专案组的组长。虽然老警官已经故去多年,但是女主人对丈夫当年没日没夜工作的细节都记忆犹新,提供了大量采访素材。这条独家新闻刊登后,基本占据了当时国内几大门户的头条位置,引起了广泛关注。

“做新闻就是要走出去、到现场,去追去问,才能够做出一篇好报道。”黄晓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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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接触到法律,黄晓宇对律师职业愈发感兴趣,加之媒体行业在新媒体变革中处境下行,黄晓宇参加了2018年法考。成绩公布后,他决定转型成为律师。

突然从待了多年的行业跳到一个完全陌生的新行业,相当于一切从零开始,黄晓宇的确有些不适应。“我记得第一天去律所上班的时候,心情很复杂,想想三十多岁了还要一切从头开始,不禁有一些茫然和无助。”

黄晓宇坦言,实习时自己还有指导律师带领工作,但独立后感觉各种问题扑面而来,不过自己也因此获得了迅速成长。

目前,黄晓宇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以民商案件为主。在律师职业生涯中,曾代理的一起案件使其重新认识了律师这份工作。

这是一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案件,时间跨度很长,一些证据甚至已二三十年之久,即使是当事人,也已记不清某些事实。

该案开庭时,对方突然提交了一份非常重要的情况说明。但在核对证据原件时,黄晓宇发现,这张落款为1997年的情况说明用的是某个公司的信笺纸,而该公司成立于2002年,他当庭提出异议,这份证据也直接影响了案件结果。

黄晓宇说,经过这件事,自己重新认识了律师这份工作。除了专业知识,律师更需要细心和临场处变的能力。

在黄晓宇看来,记者通过新闻报道影响着大众,律师为当事人在法律框架下争取合法权益,通过一桩桩案件来纠正社会上的不公。究其根本,记者和律师都在努力保持社会在健康、规范的轨道上运转。

但律师和记者也有不同。记者的工作是新闻产出的一个环节,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就可以了。但是律师的工作流程更长,每个环节的工作都要保证不能出问题。

“当记者时训练的文字水平和逻辑能力,对现在做律师有很大帮助。”黄晓宇感慨,有些律师只能够处理一些案情简单的业务,但是面对复杂案件往往力不从心,原因也在于此。

有些案件法律关系错综复杂,案件证据众多,如何将案情抽丝剥茧呈现出来,将关系梳理清晰,组织好证据,最后通过严谨、专业的文书表达出来,不仅考验一位律师的逻辑能力,也展现着律师驾驭文字的能力。“在这方面我相较其他律师有着先天优势,这正是多年的记者工作留给我的珍贵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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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高铁掌掴事件 黄晓宇律师接受北京新闻广播采访

近日,一名女子在高铁上与“熊孩子”父母发生争执的事件引发网络热议。5月2日,四川成都,一名女子独自乘坐高铁C6276次列车时,她座位后的三个座位一共坐了2名大人2名小孩,孩子在玩游戏时多次撞到女孩的椅背。女子多次劝说提醒后,反而被孩子的父母辱骂和扇耳光,女子进行还击。随后,孩子家长报警,涉事女子被传唤至江油车站派出所。就此,北京新闻广播采访了黄晓宇律师,黄晓宇律师发表了律师观点,并提出相应建议。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晓宇表示,这件事情引起争议,在法律人眼里是一种很正常的现象。互殴和正当防卫的区分,无论是在学理上还是在司法实践当中,一直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互殴在字面上比较好理解,就是互相击打对方。说深入一些就是一方先动手,另一方为了报复、泄愤而反击对方。

正当防卫解释起来较为复杂。我国刑法、《民法典》都给了正当防卫相应的定义。正当防卫一般来说主要是为了国家、公众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身体、财产免受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总结如下:第一,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的侵害;第二,必须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进行;第三,正当防卫一定不能超过一定限度。

由此可见,互殴和正当防卫这两者的区别就在于,正当防卫是法律认可的一种合法行为,互殴是违法行为。正当防卫的目的,一定是要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公众利益,本人或者是他人身体、人身、财产的权利,防卫的手段也要恰当和必要。互殴,简单说,就是为了泄愤和报复,或者是故意激起对方动手的行为。新闻事件当中这个女子被扇巴掌以后反击,也不一定构成互殴,需要从主客观层面来进行探讨,看符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今年3月份,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了一个指导意见,其中就涉及到对正当防卫定性的意见。指导意见里明确,要综合地考察事件案件发生的起因,双方对冲突升级是否具有过错,是否采取明显不当的暴力,是否纠结他人参与打斗等这种客观情节,准确地判断主观意图和行为的性质。

从此可以看出,实际上正当防卫的定性一直存在困难,所以指导意见才对正当防卫定性,专门列出了这一点。回到这起事件当中,目前从网上看到的这个视频,可能是不完整的,是一个片段。公安机关目前定性为互殴,只不过是进行了一个初步的判断。

一位网络大V今天也就此事发表观点,他认为,家长方在孩子被指责后还辱骂他人,而且还先动手打人,手段明显过激,按照指导意见,将女方事后回击的行为认定为正当防卫是合理的,不负法律责任。当地铁路警方各打50大板的处理方式,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黄晓宇认为,警方的处理,是基于定性为互殴的大前提下做出的。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第九条规定,对于因为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情节较轻的,首先是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在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或者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

警方的处理是否合情合理,还是要对女子这种反击的行为定性所决定。如果定性为正当防卫,公安机关的这个处罚自然也就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合法的。如果最终定性为互殴,警方的处理就是没有问题的。所以本质上对警方的处理结果的争议,实际上还是互殴和正当防卫之间的争议。

这次“高铁纠纷事件”发生后,网友们之所以高度关注,有两方面原因:一是这样的纠纷在生活中经常发生,每个人曾经遇到或可能遇到,关心这件事就是关心自身正当权益,因此,这件事具有广泛的“社会性”。二是类似这样的“互殴”认定,会推导出让人难以接受的结果。

7号凌晨,这名女子再次在网上发视频表示,自己也已经在申请行政复议。她觉得,仗着人多先出手打人者,如果哭一哭、道歉就能和解的话,那以后谁打一巴掌,都可以哭哭和解没啥后果,这样的结果她说服不了自己。

黄晓宇表示,女子提起行政复议以后,复议机关会复盘这一起事件的来龙去脉,最终会对公安机关的处理结果是否恰当(给出)结论。如果经过调查后,认为双方不是互殴,自然也就会把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撤销。如果最后还是定性为互殴,维持公安机关的认定,最终还是会维持原本的处罚决定。

如果真的被他人无理殴打,首先要分两种情况来看。大多数情况下如果可以顺利脱离现场,应该第一时间离开现场。在这种情况下,采取反击或者一些相应的行为,可能会引发对方行为的升级,会更加威胁到自身的处境安全。在离开现场以后,第一时间要向的公权力进行求助。比如,在火车上遇到这种情况,要第一时间找到乘务员或是乘警;在其他公共场合,要就近找到附近的工作人员、民警,通过公权力的介入,及时制止对方的违法行为。这种方法既可以保证自身的安全,也可以让对方得到相应的惩处。在不能够脱离困境的情况下,不要畏首畏尾,要大胆地防护自己,利用好法律赋予我们的武器。

关于和解问题。如果确实是在双方都有过错的情况下,事后经过民警的批评、教育,当事双方都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和解也是一个最好的办法。处罚不是目的,目的是让我们意识到自身的错误,平和、理性地来解决问题,共创和谐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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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高铁掌掴事件看正当防卫与互殴间区别

沸沸扬扬的高铁掌掴事件有了新进展,2023年5月10日晚上成都铁路公安处正式回应此事,并发布了本次事件的通报。公安机关经过调查,认为“掌掴者”女子杨某存在违法行为,而“被掌掴者”女子王某在列车工作人员和旅客劝阻后,还击打对方面部的行为也属违法,并非正当防卫,因此之前处罚不存在问题,也算给这起事件暂时划上一个句号。

关注焦点:列车员劝阻后依然动手构成违法

经调查,5月2日19时59分,旅客杨某某(女)一行(其中儿童3人) 从乐山站乘坐C6276次列车前往江油站。同日20时24分,旅客王某某(女)从眉山东站乘坐同次列车前往成都东站,坐于杨某某前排位置。20时27分,王某某站起转身制止后排儿童吵闹,继而与杨某某发生争吵。杨某某同行人首先辱骂王某某,王某某进行回骂。20时28分、29分,本次列车安全员、列车长先后赶到现场进行劝阻和调解。其间,杨某某同行人使用手机拍摄王某某,王某某用手机拍摄杨某某及同行儿童。20时34分46秒,当王某某再次辱骂杨某某时,杨某某用右手手背挥打王某某面部一次。20时34分50秒,王某某起身用左手手掌击打杨某某面部一次。之后,在列车长和周边旅客劝阻过程中,20时34分57秒,王某某用右手手掌再次击打杨某某面部一次。

从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进行梳理来看,首先是“被掌掴者”王某制止“掌掴者”杨某孩子吵闹所引发双方争吵,杨某一方开始辱骂王某,进而双方对骂,矛盾升级。后列车员赶到劝阻、调解,在王某辱骂杨某时,杨某挥手掌掴王某,王某又反击掌掴了杨某。杨某的行为存在违法毋庸置疑,而王某之所以也存在违法,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列车员、列车长和乘客都劝阻的情况下,依然对杨某进行了反击,双方存在互殴行为。

那么什么叫互殴,其实从字面就很好理解,就是互相击打对方,深入说,就是一方先动手,另一方为了报复、泄愤反击对方。简单来说,在列车长已经介入纠纷进行调解的情况下,依然动手反掴,明显是为了报复之前那一巴掌的愤恨,因此构成了互殴,双方都存在违法行为。

疑问:为什么不是正当防卫?

依据我国刑法的定义,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总结起来就是:

一、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三、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由此可见,正当防卫和互殴二者区别主要是:一、行为的起因是不是合法,是不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二、自身遭受的侵害是否到达了一定的严重程度,例如身体健康和生命明显遭受到了威胁;三、防卫是否有所克制,以阻止对方侵害为基本要求。

通过通报可以看到,王某在列车员介入以后,理应由列车员阻止杨某的违法行为,对杨某进行处罚和处置,并非要由自己动手反击才可以阻止对方的侵害行为,故未构成正当防卫。

思考:我们遇到这种事怎么办?

但是从社会角度来看,对于一些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打扰他人的行为,我们真的需要被掌掴女子这样的人勇于站出来,敢于指出他人的不端行为,我想大多数人还是可以虚心接受批评的。

可一旦对方蛮横不讲理,此时我们最好的选择并非与对方继续争执,因为对方一旦不接受批评,甚至反击辱骂,无疑传达出了一个信号,这个人的品德和素质比较低下,继续争执可能会引发动手,将自己置于受到侵害的处境。

此时应当离开寻找公权力求助——例如火车上的乘务员或乘警,通过公权力介入即时制止对方的违法行径。

换个角度想想,想要构成正当防卫的门槛不低,我们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何苦非往这条路走?换个方式解决问题才是最好的选择。

“找内奸”为由搜查员工手机违法!黄晓宇律师接受媒体采访

公司以“找内奸”为由,要求查看员工手机合法吗?2023年4月6日,有媒体报道湖北武汉一家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例会上称有人泄露了公司的组织架构和人员信息,以“找内奸”为由,要求查看员工手机,员工们接受了检查。次日,公司再次要求查看手机。林女士因拒绝配合,被认为是“内奸”,遭到辞退。员工辞退通知书显示,林女士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严重失职,达不到公司的岗位要求,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且无须支付劳动补偿金。

此事在网络上引起很大反响,大家纷纷谴责公司的这种无理行径。为此,行业媒体“法度Law”采访了黄晓宇律师。黄晓宇律师对此事件进行了律师解读。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黄晓宇律师表示,首先要明确,什么情况下能不经同意查看他人手机内容。通常只有两种情况,即侦查刑事犯罪的需要以及保护国家安全的需要。但即便如此,这也属于严重侵害公民隐私的行为,即便是出于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采取措施也必须十分慎重,只有穷尽了其他手段仍然不能取得证据时,才可以通过这种方式。除了上述理由,其他情况一律不得通过限制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方式来获取证据。

黄晓宇律师认为,上述公司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公民隐私权。“公司可以有规章制度,但规章制度的条款必须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否则属于无效条款。依据一条无效的条款,就将员工开除,是否合法也就不必多言了。这家公司法律意识淡漠,需要好好整顿一下了。”黄晓宇律师说。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黄晓宇律师告诉“法度law”,如果公司要求查看员工手机微信、电话薄、短信、电话记录等涉及个人信息,员工是可以明确拒绝的。我国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如果公司没有经过员工同意,采取强迫手段或是窃取手段搜查员工手机内容,可以明确是违法犯罪行为。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对于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如公安、上级主管机构举报、控告,同时员工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另外,如果以“不配合违反公司制度”为由刁难员工,甚至开除员工,此举已经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为即便公司有该制度,因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该条款也属于无效条款,公司不能以此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员工可以对公司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应责任。

原文链接:查手机找内奸,不让查的就开除|律师:公司违法,员工可提劳动仲裁 (qq.com)

不上学不考试交钱就拿本科证,“提升学历”陷阱该如何维权?黄晓宇律师接受采访发表律师观点

近年来,有一些所谓的培训机构打出“不上学不考试”的旗号,声称只要交钱就可以获得国家承认的本科学历证书。然而不少人在缴纳了价格不菲的费用后,不仅证书没见到,机构也不给退费,陷入了两难境地。2023年4月4日,新京报对此事件进行了报道,并采访了黄晓宇律师。对此,黄晓宇律师发表了律师观点。

律师提醒不要迷信“保过”“免试”等类似承诺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晓宇认为,无论公司或机构将其提供的“服务”称作什么,学员要冷静思考、理性看待。“获得更高层次的学历,都要经过学习和考试,尤其是国家承认的高等学历要求会更加严格,这是一个常识。”他提醒,想提升学历、增加社会竞争力是件好事,但不要迷信“保过”“免试”等类似承诺,避免上当受骗。

黄晓宇还谈道,学员也不能认为签订了“合同”,机构写了数倍违约金,就以为有了保险。即便双方都在合同上签字,合同也可能面临无效的法律后果。“依据我国《民法典》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黄晓宇表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多名维权者提到华瑞教育或涉嫌诈骗,那么,如何断定某事件是否构成诈骗?黄晓宇解释称,我国《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构成诈骗简单来说就是使用骗术,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让他人‘自愿’交出财物的行为。”依据《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诈骗他人数额达50万元的,就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严厉处罚。

原文链接:https://m.bjnews.com.cn/detail/1680485641168659.html?shareuser=166055049014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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