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盘销售口头承诺 能否视为合同内容

买房之前,楼盘销售说的天花乱坠,结果交了房却缺斤少两,当购房人拿着聊天记录、录音找开发商,开发商又翻出合同指着条款说看这儿“销售人员口头讲解不视为合同内容”这种情况在期房销售屡见不鲜。

这就引发出两个问题:1. 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是否可以视为合同的一部分 2. 合同中约定的销售口头讲解不视为合同内容有效无效。

先说1,如果购房人对房屋有着某些特殊需求,例如可否用于经营、屋内结构是否可以变更等等,曾经反复询问销售。如果销售所作说明、楼盘宣传资料等事实,足以让购房人产生合理信赖。这就表明了销售的允诺对购房人选择是否购买房屋产生了重大影响,因此可视为购房合同的一部分。

再说2,如果开发商在合同中或者补充协议里,写有诸如:约之前买卖双方任何一方通过口头、书面、实物及其他形式所表达和提供信息都不再作为合同内容等类似条款,也不见的就可以约束购房人。因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开发商要证明自己尽到了合理的提醒或者说明义务,否则此类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属于无效。

如此一来,一旦购房人购买的房屋最后不能满足购房人的要求,则可以起诉要求解除合同。

当然,如果购房人对所购买的房屋有特殊的个性化需求,最好将需求写进购房合同。否则证据充足还好,证据不足的情况下,难以证明楼盘销售曾经做出过承诺,就很难主张解除合同了。

假离婚后一方购房 房子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现实中,有些夫妻在购房时基于限购政策、减税、逃避债务等原因,会假离婚。

结果离婚后,有的人假离婚变真离婚或者复婚后因为其他原因,又要真离婚。那么之前在假离婚期间一方购入的房产等,另一方能否主张财产分割就成了个难题。

有人说离婚没有假的,既然离了婚,一方买的房子,单独登记在一方名下就是个人财产不应分割。确实,这种观点囊括了大部分情形,但也并非没有争议。

举例来说,AB婚后为了购房假离婚,B离婚后即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基本同时A就向B转了笔购房款,由B交给开发商。一年多后AB复婚,一个月后A妊娠生子,同月房本下发登记在了B名下。3年后B起诉A真离婚,A认为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

在上述这个案例中,多种因素可以得出AB离婚的真实意图是为购房,由于B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到产权登记中间有比较长时间的间隔,法院在审理在这期间购买的房产时,一般会基于以下几点考虑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1.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间
  2. 离婚时是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 复婚或离婚后是否仍一起生活
  4. 是否明确约定支付首付款情况及贷款情况等事实
  5. 夫妻离婚后是否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

上面这个案例中,可以推断出以下结论:

  1. AB为购房离婚
  2. AB离婚后B迅速买房,资金来自A
  3. AB离婚后共同生活。

据此可大致认定涉案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进行分割处理。但在分割时,也应该考虑AB在婚姻存续期间是否存在过错、婚姻贡献情况等酌情对分割比例进行调整。

试用期被开除?不能忍气吞声

签订劳动合同后,一般都有几个月的试用期 。有些企业在此期间赶上裁员,会优先拿试用期员工“开刀”,但又不想补偿,就会用试用不合格作为借口。那么应当如何认定员工试用期合不合格,就成了重要的问题。

考核是否有明确标准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要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或求职条件”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自然首先要从这点入手。一般来看,用人单位首先要举证以下几点才可以:

  1. 发布招聘信息时明确录用条件、岗位、试用期间等,特别是试用期的考核标准;
  2. 录用条件应当与劳动合同目的一致,不能设定劳动者明显不能完成或超过一般劳动者水平、违反法律规定等录用条件;
  3. 试用期解除要在试用期满前告之劳动者。

程序是否合法

其次,用人单位想要开除试用人员,要在试用期限届满前告之劳动者考核不合格的事由,并给申辩的合理期限。另外,只是提供考核结果还远远不够,而要提供考核流程和考核条件。

随意规定无效

有的用人单位在合同中有类似规定“如果公司认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立刻解除劳动关系,无需提前通知并不支付经济补偿。”有类似规定的,因与法律法规相悖应当无效。

不胜任不能直接开除

有些单位意识不到,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录用标准,不符合吕勇标准可以直接解除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而不能胜任工作,要经过培训或者调岗后仍不能胜任的,才能解除合同。

“零首付”购房?劝你还是别冲动!

近日有媒体报道零首付购房再现江湖一事。“零首付”购房其实不是个新把戏了,在大市场不好的情况下,开发商、中介想尽办法快速消化库存房“零首付”是惯用手段之一,但背后购房人的风险极高,甚至面临刑事责任。

大幅增加后期还款压力

一般“零首付”无非几种套路:1.开发商无息垫付首付款,后期购房人还款 2. 虚抬房价,高评高贷 3. 唆使购房人用消费贷支付首付。

除1是开发商变相降价外,2、3情况都会大幅增加购房人后期的还款压力。说的通俗点,只是拿房快,一时爽。

那么爽完了之后呢?购房人面临的可能是高昂的贷款压力。高评高贷自不必说,每个月的还款成本都在增加。由于消费贷不能直接打给开发商,中间还要倒几手,风险自然也就增加了不少。

面临刑事风险陡增

除了还款压力大幅增加外,更重要的是购房人可能面临的刑事风险。《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均明确,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违规提供购房首付融资、首付分期和变相首付垫资行为。

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也就是说,银行禁止将消费贷用于非消费领域,包括购房、炒股、理财、以贷还贷等,都属于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行为。

一旦银行追究起来报警,购房人可能面临承担“骗贷”的刑事责任,如涉嫌骗贷罪、贷款诈骗罪等。 一些开发商或中介只顾尽快卖房,却不顾购房人的巨大风险,因此面对“零首付”购房,购房人应当慎之又慎。

想拒绝收房?要满足哪些条件

开发商在新房交房 时,一般都能达到竣工验收标准这一国家强制性规定。但现实中,即便通过了竣工验收,可房子还是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那么购房人能够因为房子存在问题就拒绝收房吗?

首先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

也就是说,并非只要满足合同约定或者国家强制性规定,开发商就一定有效交房。有一点不能忽略,就是房屋要符合使用条件。

如果购房人拒绝收房,房屋存在的问题必须要达到“严重”影响居住使用这一程度。从司法实践来看,主要考量以下几点:

  1. 危害居住人安全,达到威胁到生命、健康安全的程度(如空气质量严重不合格);
  2. 给居住人生活带来极大不便(如没电、没通上下水);
  3. 多次修复仍不能解决问题,严重影响居住人生活(如墙体多处开裂,难以维修);

如果出现上述情形,购房人首先可以拒绝收房,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超过交房期限才整改好的,可以主张开发商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如果长时间无法整改成功,也可以主张起诉要求退房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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