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二手房时有这么一种情况:买方已经支付了较大数额的定金,结果因资金周转不开错过了付款时间,找到卖方商量希望延期又遭拒绝,刚到合同约定的时间卖方就发来《合同解除函》,结果钱凑到了卖方又不同意继续履行,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不能再拖只能起诉
依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所以遇到这种情况再私下与卖方交涉已经没有意义,只能通过起诉方式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有的人会说,既然合同约定了单方解除权行使的时间,那有没有解除权有争议吗?其实是有的,合同条款固然重要,但司法实践中也要考虑到实际情况。
例如即便合同约定了一方违约的15日后,另一方就有合同解除权,但如果违约方有特殊情形,尤其是在已经缴纳了金额较大的定金时,另一方要作适当容忍。
如果违约方尚在合理期间(例如20天后具备了支付能力)提出继续履行,守约方最好继续交易。
因此违约方应当尽快起诉,并应当准备好剩余款项,向法庭证明自己具备支付房款的能力,这样才有较大胜算。
当然,如果卖方也有必须按时付款的充足理由,超过合同约定时间会给自身造成重大损失,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法院就不会轻易支持买方继续履行的诉求了。
违约责任还要承担
虽说法院可能会支持违约方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但违约方毕竟造成了交易延误,还是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
此时买方应当以房屋总价及迟延日期计算因违约给卖方造成的损失,金额可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官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