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居住权的房子能买吗?

居住权是《民法典》新增的一种用益物权,对二手房交易产生了巨大影响。虽然目前设立居住权的房屋并不多,但随着时间推移,已有二手房交易中,发生了因设有居住权而产生的纠纷,需要引起警惕。

设立严格

作为新增的用益物权,如果要设立居住权,要遵循法律规定来进行。如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原则无偿、应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不得转让、继承、原则不得出租等。居住权要么依据合同设立、要么依据遗嘱设立,并需通过登记生效。

也就是如果房屋设有居住权,房本上会写有相关内容。

权随房走

简单来说,即便出售房屋,房屋上设立的居住权并不因为产权人的变化而被涤除。也就是买家如果买到了设立居住权的房屋,并不能实际使用,而仍然由居住权人合法占有。

因此,目前通过大型中介交易的二手房,均在合同中对居住权有所约定。如果卖家隐瞒房屋设有居住权,或者在交易过程中突然新增居住权,卖家属于根本违约情形。买家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赔偿。

无约定也违约

有的小中介法律意识不强,一直沿用《民法典》实施前的旧合同,并未就居住权进行约定。

笔者认为,即便没有居住权条款,也不影响卖家承担违约责任,因为一套房子如设有居住权,将严重影响房屋价值,在居住权届满前的数年里,房屋的使用价值几乎为0,买家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仍然可以起诉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赔偿。

仍有很多问题待解决

作为新增用益物权的一种,居住权与担保物权,如抵押权等“遭遇”时,谁涤除谁还有争议。此外,居住权能否与产权人一样,享有子女入学等政策,也没有统一意见,还需要时间进一步完善。

但是作为二手房买卖双方都应该意识到,居住权是对房屋价值产生巨大影响的一种权利。不建议买家购买设有居住权的房屋,卖家如果设有居住权,一定需如实披露,否则将面临违约赔偿责任。

二手房纠纷 房屋附有违建 买家能否解约?

大城市的二手房,有些因为历史原因附带了违建。不像新房买卖,按照面积x单价计算总价,二手房合同一般按套成交,因此因为违建产生争议后,往往双方各执一词。那么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无效?买家又能否以房屋存在违建为由解除合同?

原则合同有效 不能直接解除

二手房有着“所见即所得”的特征,在签订合同前,买家一般会实地看房,正常的买家看到存在异常位置的房屋,都会询问。卖家如实相告没有隐瞒的情况下双方签订合同,一般认为合同有效。

部分地方,如果房屋存在违建,在过户可能有阻碍。这种情况下能否解除合同?

原则上买家不能直接解除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另当别论),而可以要求卖家拆除违建,恢复原状。在障碍消除后继续履行合同,办理过户。

特殊情况可解除可变更

当然也有一些情况是可以要求解除、变更合同的,甚至还可以要求卖家承担违约责任。

1、卖家故意隐瞒存在违建

如果卖家故意隐瞒房屋部分是违建这一事实,导致买家错误认为自己见到的房屋都是合法建筑。此时买家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或者要求变更合同降低总价,并恢复原状。

2、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有的房屋违建情形非常严重,例如顶楼的房屋,在楼顶加盖大面积违建,这就会导致严重的安全隐患;再如一楼的房屋,向外搭建大面积违建,并在违建内通水通电甚至通燃气,也有着巨大的安全隐患。

这种情况下,卖家所承担的责任就并非拆除那么简单了,需要找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恢复原状,并且工程竣工后要提供竣工报告和权威机构的鉴定报告后,方可继续履行。

如果卖家拒绝采取上述措施,那么买家就可以考虑解除合同,卖家有过错的,还可以追究卖家的违约责任。

提醒:单纯有违建非无责解约借口

也有个别买家,买房前对房屋有违建心知肚明,签合同后又以此为由拒绝付款,想要无责解约。事实上,如果卖家坚持继续履行,并且拆除了违建,合同履行就已无障碍。此时买家解除合同的事由就已不复存在了,因此不能成为无责解约的合理理由。

二手房纠纷 微信沟通要慎重

二手房买卖产生纠纷后,一方既要与中介沟通,又是要与对方沟通,还可能三方沟通。为方便,现在大都采取微信建群等方式来进行。这种方式虽然高效,但也有弊端,如果一时没想好就随意在群内留言,可能会导致对自己不利的后果。
依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双方签订正式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基本上都采取书面形式。但有时补充、变更协议,就不再采取书面形式了。
比如买家在微信群里提出资金周转困难,要延期履行。卖家回复同意,实际上就是一个简单的变更协议。
上面这种情况较为简单,争议不大。
但有的二手房纠纷较为复杂,双方对立情绪比较突出,争议很大。在微信群里留言要格外慎重,避免因为一时情绪波动,发出一些文字,最后被法院认定成双方就合同履行的重要问题达成“合意”,就比较被动了。
举例来说,卖家在合同尚在合同履行期内提出解约,买家没有仔细思考,就在微信群里留言“解约可以,但是你要赔偿我损失。”事后又反悔想要继续购买,这时就会比较麻烦了。
后面起诉到法院,法官会对于当事人提交的通话录音、聊天记录等综合分析,得出双方到底是就合同解除与否磋商,还是已经达成合意。
如果被认定成达成合意,买家要求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就很难获得支持,只能就违约赔偿主张权利。
所以,二手房出现纠纷,充分沟通是有必要的,但是切记不要随意在微信群(当然也包括线下见面时)随意说,重要的如合同是否继续履行还是解除、扣除定金、违约金数额等最好采取书面方式通知,避免事后又反悔。

丧失解除权?开发商的霸王条款无效

最近有购房人咨询,称买的一套新房, 已近一年,而且交房还遥遥无期,问能否退房。
主合同里的条款为:逾期交付超过90日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但补充协议里有如下条款:一方按合同约定具有解除事由的,自该事由发生之日起至15日内,违约一方未收到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发出的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的,则视为享有解除权一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放弃解除权。
那么问题来了,购房人未在最后的交房期限后的90+15日内提出解除,是否就丧失了合同解除权?
这个问题,用俗话说,是开发商的“霸王条款”,用法律用语来说,是开发商所拟的格式条款效力问题。
《民法典》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回到这件事里来,补充协议无疑是开发商拟定的格式条款,且该条款的内容与主合同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相比,明显限制了购房人的解除权行使时间,该格式条款应为无效。
但要注意,即便该条款无效,合同解除亦有法定的除斥期间。一般来说,依据法律规定,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1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一般认为3个月)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随然超过1年再,也并非全无解除的希望,但为了避免麻烦,如果存在逾期交房情形,还是应该尽早行使权利。

逾期交房超一年 还能起诉退房吗

“交房逾期两三年了,实在拖不起了,能起诉退房吗?”
“交房都5年了,房本还没办下来,能退房吗?
“好几年了,开发商一直拖着,到现在都找不到他们人了,房本也没办下来,怎么办?”

有时候面对这种咨询,真觉得我们的购房人太善良了。一套房子交房都5年了,房本下不来,开发商说什么是什么,不采取任何措施还在死等。

有的人可能听过这种说法,解除权必须在一年内行使,也就是所谓——解除权是有除斥期间的。

确实如此,《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也就是说,房屋买卖合同中即便没有约定,因为逾期交房,购房人想要解除合同也应该在一年内行使,超过一年丧失合同解除权。(当然还是可以主张违约责任,但是不能退房了)

房子交没交付,是一个简单明了的事实,开发商对购房人提出的退房诉请,其实没有太多抗辩理由,最多也就是短期内可以交房(必须提交证据证明),违约情节轻微不能解除。但是超过一年就给了开发商一个较为合理的理由——超过除斥期间。

可话说回来,如果开发商交房根本遥遥无期,恨不得地基都没打,又不让购房人解除合同,只能苦等,岂非荒谬?

个人认为,这种情况购房人还是可以起诉解除的。

首先,从除斥期的法律规定来看,虽然不能直接起诉,但假定满足以下两种情况:一、先行催告开发商,给予对方一定的合理期间来履行;二、催告后,开发商仍未履行交房义务,重新获得合同解除权。

另外一方面,除斥期是基于合同的所产生解除权,如果交房遥遥无期,属于法定解除权的行使,不受除斥期约束。

归根结底,如果开发商在履行交房义务面前,存在实质阻碍,导致购房人根本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即便超过交房期限一年,还是可以起诉解除合同退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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