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 时,双方都需要签订离婚协议书,其中对婚后财产的处置进行约定。一些人为了达到尽快离婚的目的,会承诺将房产赠予 子女。但签订协议后又反悔,不同意过户。那么这种情况下,可否撤销赠予?反悔不再过户呢?
能否视为赠予合同是关键
为什么要谈这个,这其实关系到一方能不能反悔的核心问题。
如果将离婚协议的赠予约定视为赠予合同来看,那就可以反悔。 依据我国《民法典》规定,赠予合同中,受赠人要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但现实中很少出现受赠人(子女)在离婚协议上确认接受赠与。
此外,依据法律规定,赠予人还享有任意撤销权,即物权未转移前可以撤销。
如此来看,如果视为赠予合同,只要房子未过户,一方反悔就是可以的。
属于离婚协议一部分
但也有不同意见,认为房产赠予的条款,属于离婚协议的一部分,双方是一个整体,不能割裂来看。
因此不能视之为单独的赠予合同,应当看作是一种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赠予行为。笔者同意这种观点,不能将离婚协议里的赠予条款随意撤销。
因此,如果离婚协议中有将财产(房产等)约定赠予子女的约定,只要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就应当视为有效。一方反悔的,可以起诉要求过户。
当然,如果认为离婚协议存在问题,要求撤销的,也可以起诉要求撤销财产分割、赠予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