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约定房产赠子女能反悔吗?

协议离婚 时,双方都需要签订离婚协议书,其中对婚后财产的处置进行约定。一些人为了达到尽快离婚的目的,会承诺将房产赠予 子女。但签订协议后又反悔,不同意过户。那么这种情况下,可否撤销赠予?反悔不再过户呢?

能否视为赠予合同是关键

为什么要谈这个,这其实关系到一方能不能反悔的核心问题。

如果将离婚协议的赠予约定视为赠予合同来看,那就可以反悔。 依据我国《民法典》规定,赠予合同中,受赠人要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但现实中很少出现受赠人(子女)在离婚协议上确认接受赠与。

此外,依据法律规定,赠予人还享有任意撤销权,即物权未转移前可以撤销。

如此来看,如果视为赠予合同,只要房子未过户,一方反悔就是可以的。

属于离婚协议一部分

但也有不同意见,认为房产赠予的条款,属于离婚协议的一部分,双方是一个整体,不能割裂来看。

因此不能视之为单独的赠予合同,应当看作是一种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赠予行为。笔者同意这种观点,不能将离婚协议里的赠予条款随意撤销。

因此,如果离婚协议中有将财产(房产等)约定赠予子女的约定,只要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就应当视为有效。一方反悔的,可以起诉要求过户。

当然,如果认为离婚协议存在问题,要求撤销的,也可以起诉要求撤销财产分割、赠予条款。

丈夫送妻婚前房产 妻子不忠 房子能追回吗?

现在越来越多人签订婚内财产协议 ,但很多人将其与婚内赠与协议搞混,在处置房产等大额资产时,也走财产约定。其实婚内财产约定与婚内赠与协议是存在一定不同的,后者比前者多出了任意撤销权及法定撤销权。

举例来说,丈夫A与妻子B婚姻存续期间,签订《房屋所有权归属约定书》,约定将A婚前的个人房产转移至B名下,归B个人所有。但转移至妻子名下后,丈夫发现妻子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这种情况下,可否追回房产呢?

如果A想要追回房产,首先就要分析双方签订的《房屋所有权归属约定书》是赠与性质,还是财产约定协议性质。

如果是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一般可以囊括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对于财产的使用、管理、收益、处分权等约定,以及家庭债务、生活支出的承担等等。但赠与协议一般仅针对特定的财产归属进行约定。二者存在一定交集,但不完全等同。

上面这种情况,AB间仅针对一个房产的归属进行约定,可以视为其实是一个婚内的赠与协议。既然是赠与协议,如果想要追回房产,自然就可以依据法律中关于撤销赠与的情形进行套用。

依据《民法典》规定,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同时依据司法解释,夫妻之间负有相互忠实的法定义务,一方违反是对另一方的人格权侵害,符合严重侵害赠与人的行为,故丈夫A可以起诉主张撤销赠妻子房产。

赠与非婚生子女财产 配偶能否追回?

我国民法典 规定,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将婚内财产赠送给婚外情的他人,由于双方形成的#赠与 合同关系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应当认定为赠与合同关系无效。由此,配偶可以起诉追回财产。

但是,如果一方将婚内财产赠与给了非婚生子 女,这种情况下配偶能否追回财产呢?这种情形目前尚有一定争议。

普遍观点认为,非婚生子女不应承担其父或母与他人间违反公序良俗后的不利法律后果,因此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应当一致。我国《民法典》也明确,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具有同等权利。

那么是否代表配偶就一定无权追回赠送给非婚生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呢?本人认为也不尽然。

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应当享有基本的生活、居住、受教育权,而这些是应当由父母提供的。由此可见,如果一方是为了保证非婚生子女的上述基本权利而进行的赠与,则不属于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也不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反之,如果只是打着赠与子女的旗号,赠与内容大大超越了保障非婚生子女基本生活、居住、受教育权所涵盖的范围,则配偶有权起诉要求撤销赠与,返还财产。

假离婚后一方购房 房子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现实中,有些夫妻在购房时基于限购政策、减税、逃避债务等原因,会假离婚。

结果离婚后,有的人假离婚变真离婚或者复婚后因为其他原因,又要真离婚。那么之前在假离婚期间一方购入的房产等,另一方能否主张财产分割就成了个难题。

有人说离婚没有假的,既然离了婚,一方买的房子,单独登记在一方名下就是个人财产不应分割。确实,这种观点囊括了大部分情形,但也并非没有争议。

举例来说,AB婚后为了购房假离婚,B离婚后即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基本同时A就向B转了笔购房款,由B交给开发商。一年多后AB复婚,一个月后A妊娠生子,同月房本下发登记在了B名下。3年后B起诉A真离婚,A认为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

在上述这个案例中,多种因素可以得出AB离婚的真实意图是为购房,由于B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到产权登记中间有比较长时间的间隔,法院在审理在这期间购买的房产时,一般会基于以下几点考虑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1.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间
  2. 离婚时是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 复婚或离婚后是否仍一起生活
  4. 是否明确约定支付首付款情况及贷款情况等事实
  5. 夫妻离婚后是否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

上面这个案例中,可以推断出以下结论:

  1. AB为购房离婚
  2. AB离婚后B迅速买房,资金来自A
  3. AB离婚后共同生活。

据此可大致认定涉案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进行分割处理。但在分割时,也应该考虑AB在婚姻存续期间是否存在过错、婚姻贡献情况等酌情对分割比例进行调整。

试用期被开除?不能忍气吞声

签订劳动合同后,一般都有几个月的试用期 。有些企业在此期间赶上裁员,会优先拿试用期员工“开刀”,但又不想补偿,就会用试用不合格作为借口。那么应当如何认定员工试用期合不合格,就成了重要的问题。

考核是否有明确标准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要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或求职条件”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自然首先要从这点入手。一般来看,用人单位首先要举证以下几点才可以:

  1. 发布招聘信息时明确录用条件、岗位、试用期间等,特别是试用期的考核标准;
  2. 录用条件应当与劳动合同目的一致,不能设定劳动者明显不能完成或超过一般劳动者水平、违反法律规定等录用条件;
  3. 试用期解除要在试用期满前告之劳动者。

程序是否合法

其次,用人单位想要开除试用人员,要在试用期限届满前告之劳动者考核不合格的事由,并给申辩的合理期限。另外,只是提供考核结果还远远不够,而要提供考核流程和考核条件。

随意规定无效

有的用人单位在合同中有类似规定“如果公司认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立刻解除劳动关系,无需提前通知并不支付经济补偿。”有类似规定的,因与法律法规相悖应当无效。

不胜任不能直接开除

有些单位意识不到,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录用标准,不符合吕勇标准可以直接解除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而不能胜任工作,要经过培训或者调岗后仍不能胜任的,才能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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