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搬郊区通勤时间翻倍能否获得经济补偿

朋友询问笔者,说公司突然通知从北京海淀区搬迁到了顺义区,当初之所以选择这家公司就是因为离家近,这下每天的通勤时间从之前的半小时要增加到两三个小时。

如果他拒绝前往新办公地点并解除合同,公司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笔者认为,这本质上属于对劳动合同履行地产生了争议。一般来说,在市区内搬迁如从海淀区搬迁到朝阳区,不认为劳动合同履行地发生变化。但如果搬迁到了市界边缘,通勤时间明显增加,超出了一般人的承受极限(如距离原办公地50公里以外,通勤时间达到四个小时以上),则可以尝试拒绝去新办公地址工作,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但也不是说只要出现上述情形就一定可以获赔,诸如公司虽然搬迁较远,但提供了交通补助或是通勤班车,并调整了工作时间,无法达到《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这一严重程度,员工也不能获赔。

总体来说,要依据一般人的承受能力看待公司搬迁,相较此前距离稍远,或者通勤时间尚在正常范围内,则不可认为公司变更了劳动合同履行地,员工如无法接受只能离职无法获得补偿。

想要退保?先看有无这些情形

今天一位朋友咨询笔者,说她母亲去银行本想存款,经业务经理介绍,鬼使神差地买了一款100万元的理财类保险产品。

老太太一开始没敢和家人说,结果等家人知道时已经超过“犹豫期”,再想退保只能退回55万。

那么这种情况能否通过起诉方式全额拿回保费?

凭什么扣这么多保费?

一般来说,犹豫期内退保,保险公司只扣除工本费等很少费用,绝大部分保费都能退回投保人,但超过犹豫期就很麻烦了,一般要按照“现金价值”退回保费。

所谓现金价值,是保险行业的术语,意思是保单所具有的价值(保险公司依据精算得出的可退回金额)在保险合同中会以年为单位计算退保时的保单“现金价值”并以此为依据进行退费。

一般来说,如果是长期或者终身保单,需要分期缴纳保费。随着保费的缴纳,保单的现金价值也会随之提升。但如果短时间内退保,往往就需要想笔者的朋友母亲那样,要承担高昂的“损失”。

起诉能否全额退回?

那么起诉能否要回全额保费?一般来说,大部分需要以《民法典》第496条规定进行突破,即“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但依据目前监管机构的要求,保险销售普遍会对投保人进行“双录”,包括展示保险条款或提供保险条款文本链接、提示和说明合同内容、投保人自主确认已阅读、对免责条款逐项展示、犹豫期等内容。如果无法突破“格式条款”,想要全额退回保费就非常困难了。

此外,也可以参照下《保险法》116条相关规定,看保险销售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并以此协商或起诉退保。

天价留学服务差 能主张退费吗?

现在留学服务费用动辄十几万几十万,但交了钱发现机构提供的服务很差,根本不像当初承诺的那么好。想要退费,机构这才指着合同条款说终止学习不退费,有的甚至还说要学员赔偿。那么遇到这种情形,学员可以主张退费吗?

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签订合同后,依约履行是各方的基本义务。作为教育培训机构,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各项服务是最对其基本要求,如果没有提供相应的教学或其他服务,培训机构就应当承担合同约定的责任。

现实中,很多对于教育培训机构不满的学员都会主张退费,实质上这就是单方主张解除合同。

如果想要解除合同,就要看培训机构是否存在合同约定亦或法律规定的根本违约情形。

举例来说,比如学员是为了升学报了一家培训机构的辅导课程,培训机构未能提供合格的服务,即便机构后来改正了服务质量,但为时已晚超过升学的时间节点,这种就属于学员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了,合同自然应当解除。

合同解除后,依据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学员可以主张退还剩余学费也可主张违约金,或造成损失了可以主张损失赔偿。

霸王条款属于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教育培训合同是具有人身转属性,需要学员与机构相互配合,客观上即便培训机构提供的服务没有太大问题,但也不可能适合所有学员,这种情况下学员提出解除合同的主张,就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了,需要酌情扣除一定的培训费用。

另外,如果培训机构提供的合同属于“霸王条款”,学员可以依据《民法典》规定主张“霸王条款”无效,从而免除自身承担不合理的责任。

老公偷偷大额打赏女主播该怎么办?

因为婚后人身属性与财产属性具有紧密性,通常情况下婚姻存续期间不允许分割共同财产。

但有普遍就有例外,例如民法典1066条就规定了几种不以离婚为前提的分割共同财产情形。

近年来不少认沉迷看直播,有的人十几万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打赏主播,但这些钱用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以往配偶想要追回这些财产,只能通过起诉主播返还,但效果往往不佳。

2025年最高法颁布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就对这种情形进行了规定: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规定的“挥霍”。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笔者认为,司法解释并没有对打赏多少数额可以认为是挥霍进行明确约定,这要结合家庭消费水平来判断。

例如家庭一个月的生活支出是5000元,但老公一下就给某个主播打赏了20万元,本人认为这就属于“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了”

但如果家庭一个月的支出是20万元,那老公用20万打赏某个主播,倒也不足为奇,难以达到“明显超出”的程度。

总之,通过司法解释规定,如果配偶有这种情况,可不以离婚作为前提,就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当然,如果有这种情形,想起诉离婚的,则可以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

离婚后财产纠纷能否成功分割取决两大因素

离婚后财产纠纷,是指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在一些简单场景下,例如离婚时一方隐匿了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离婚后另一方发现要求分割,这种状况再次分割不成问题。

但如果案情较为复杂,例如离婚协议中写有“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之类的表述,则在诉讼时可能面临着违反“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处理离婚后财产纠纷,总体上从两大层面加以评判:

  1. 处理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离婚时是否涉及到了待处分财产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无论是《民法典》还是相关司法解释都进行了详尽的规定,一般争议不大。

主要是第二点离婚协议是否涉及到了对待分割财产的处分:

  1. 如果待分财产在离婚协议中(也包括诉讼判决、调解协议)已经涉及到了,即便虽然协议、调解书、判决书中未明确列明,但有充足证据证明双方都知晓该财产存在,那么应当认定为已经处理过,再行以离婚后财产纠纷起诉,法院应当予以驳回。
  2. 反之,如果待分割财产属于漏分,或一方欺瞒、胁迫等情形,离婚协议中确实未涉及到的,即便离婚协议写有“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的条款,那么法院也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因此在离婚时,尤其是协商离婚的协议中,不要随意写“放弃诉讼”等内容,以免日后又发现共同财产后陷入诉讼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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