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询问笔者,说公司突然通知从北京海淀区搬迁到了顺义区,当初之所以选择这家公司就是因为离家近,这下每天的通勤时间从之前的半小时要增加到两三个小时。
如果他拒绝前往新办公地点并解除合同,公司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笔者认为,这本质上属于对劳动合同履行地产生了争议。一般来说,在市区内搬迁如从海淀区搬迁到朝阳区,不认为劳动合同履行地发生变化。但如果搬迁到了市界边缘,通勤时间明显增加,超出了一般人的承受极限(如距离原办公地50公里以外,通勤时间达到四个小时以上),则可以尝试拒绝去新办公地址工作,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但也不是说只要出现上述情形就一定可以获赔,诸如公司虽然搬迁较远,但提供了交通补助或是通勤班车,并调整了工作时间,无法达到《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这一严重程度,员工也不能获赔。
总体来说,要依据一般人的承受能力看待公司搬迁,相较此前距离稍远,或者通勤时间尚在正常范围内,则不可认为公司变更了劳动合同履行地,员工如无法接受只能离职无法获得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