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只要竣工验收备案就算交房?

不少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屋交付日期为竣工验收备案之日。

正常情况下,竣工验收备案后代表着房屋完工,达到了交付标准,开发商为了避免违约金自然也会在竣工验收备案后通知购房人收房。

但现实情况不尽如此,有的开发商人脉广泛,甚至出现了项目仍在施工但已经完成了竣工验收备案的情况,距离购房人真正收房还有很久的时间。 等购房人真正收房向开发商主张违约金时,开发商又拿出合同说事,说依据竣工验收备案时间自己未违约。那么开发商的理由站得住脚吗?

笔者认为这种情况开发商仍然违约。开发商要完成交房义务,作为购房人来说应当是现实中的交房,而非纸面交房。 也就是购房人收房后应当可以直接装修或是入住,只有这种情况下开发商才算完成自己的义务,只要开发商没有现实交房,就属于违约,应当依据合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

笔者建议购房人在交房逾期后,应当尽可能取证,如到工地周边拍摄尚在施工的房屋,或者起诉后申请调取开发商的施工会议记录等,证明在约定交房日期后房屋仍在施工,不存在现实交房可能。

此外,如果开发商强行交房,但房屋连最基本的消防、燃气等工程都未完成,无法让购房人正常生活,开发商也不算完成交房义务,购房人在真正完成上述工程后,仍可向开发商主张违约责任。

对方违约 一纸解除函就能痛快解掉合同?

二手房交易步骤繁多,不免期间产生了一些纠纷,尤其是当中介安排交易时间节点不合理情形下,一旦拉扯起来就很可能超过合同约定的交易节点。

当超过节点后,一方如果依据合同约定单方发送了《单方合同解除函》,另一方就非常被动了,面临着动辄十几万甚至几十万的违约赔偿。

那么这种情况下,守约方发送的《解除函》可以解除合同吗?如果另一方仍然想继续交易,又该怎么办?

答案:不一定能解的掉

首先明确一点,二手房纠纷所签订的合同固然重要,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不仅参考合同约定,法庭很多时候会考虑到现实情况,并依据公平原则处理案件。

举例来说,如果买卖双方(或者中介)因为某些阻碍导致错过交易节点,导致一定时间的超期,但错过的时间并不太久,此后阻碍消除没有其他履行障碍,双方原则上应该继续履行合同。

此时即便一方拥有了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权利并行使,如果另一方起诉继续履行,法庭也有可能判决继续履行,而不是判决解除合同。

当然,解除合同往往和违约赔偿挂钩。当守约方起诉要违约金开庭的时候,往往过了好几个月甚至半年,这期间违约方无所作为,待当被告时再主张继续履行多半为时已晚了。

有合理事由除外

那么会有人说,对方已经属于合同约定的根本违约,难道对其都不惩罚吗?其实并非不惩罚,而是适用合同中的延期违约责任来惩罚,例如按日计算违约金的方式。

另外,如果守约方有充分的理由行使合同解除权,例如买方违约,卖方急需资金,卖方为了尽快变现第一时间解除合同,另觅其他交易机会,这种情形事出有因,笔者认为卖方拥有合同解除权了。

欲继续交易尽快起诉

像上文提到的,如果自己收到了对方发来的《单方合同解除函》,但又想继续交易该怎么办?注意千万别再私下拉扯了,这种情况只能起诉了。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解除前最好履行催告

俗话说“丑话说前面”,作为守约方来说,如果想一纸解除掉合同,最好在行使单方合同解除权前多次履行催告对方,把解除合同的可能严重后果告知对方,尽到告知义务,避免陷入解不掉的尴尬境地。

未告知是法拍房 属于卖方违约吗?

最近一段时间已经不止一人咨询笔者,称签了合同以后才知道卖方是法拍来的房子,认为卖方没有如实告知该情形,想要解除合同。

先说观点,笔者认为即便卖方没有告知房屋来源,也难以认定卖方违约。

首先“法拍房”并不代表房屋存在任何质量问题,亦难以代表房屋“不吉利”。

不同于“凶宅”给购房者造成的严重心理影响,法拍房是司法拍卖而来,从本质上说与房主继承、析产等方式获得房屋没有本质区别,如果认为法拍房不吉利突破了一般人的传统认知。

普遍观点看,房屋是拍卖还是继承、析产而来,并非是卖家需要披露的重大事项,因此即便卖方未告知是法拍房也不构成违约。

抛开上面的问题,总之一句话:如果能够证明房子因为是法拍房,就对房屋价值、使用或后续交易产生了重大影响,那卖方可以主张对方故意隐瞒房屋重大瑕疵,以此要求解除合同。

有的买家可能心里不爽“卖家法拍来的房子价格这么低,一转手就高价卖出,凭什么?”其实法拍房不是人人都有能力获得的,有些房子需要清退原房主或租户,有些房子要全款买,因此买方也不能因此心里不平衡。

当然,如果卖方在没有清退房屋,或是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和“凶宅”等情形,这就需要卖方承担违约责任了,卖方不能以自己“不知情”是法拍来的房子作为理由。

不支付延期违约金 另一方能拒绝继续交易?

在房屋交易过程中,一方因为种种原因延期履行合同义务,因此可能会产生逾期违约金。如果延期一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延期违约金,另一方有权暂停交易吗?

举例来说,合同约定10月1日过户,过户前3日A(买方)支付总房款100万元,延期一日按照总房款的万分之五支付延期违约金。9月30日A支付100万元,但是拒绝就其延期的2天支付1000元违约金。B(卖方)以此为由拒绝过户可行吗?

答案:不可以。

理论上讲,A的直接合同义务是支付房款,1000元是其延期所承担的违约责任,但违约责任并非直接的合同义务(或者认为是违约的后果)。

B拒绝过户(即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前提,是A有直接违反合同义务的情形出现,也即拒绝支付100万元房款,而非延期履行违约金。只有A违反合同义务,B才能以此作为理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简单来说,房屋买卖过程中,如果出现了金额较小的争议,一方又不愿意支付小额的违约金,双方都应先行搁置争议,完成房屋交易。后续守约方可以就前面的争议另行起诉解决,而不能直接拒绝付款或是拒绝过户,否则僵持起来倒可能自己更吃亏。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 能退税吗

在房屋买卖进行到缴税后发生纠纷,最后无论是法院判决结案还是双方自行解除,都面临着退税的问题。如果已经缴纳了契税,在哪些情况下可以退,哪些情况不可以退就是个问题了。

已缴税未过户

这种情况下因新的房屋权属尚未登记,一般来说是可以退的。我国《契税法》规定,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也就是无论法院判决解除合同,还是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只要没过户,都可以到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已缴税已过户

这种情况下就比较麻烦了,一般观点双方协商解除合同,也不可以退税了,只能在同时满足两种条件下可以退税。一是法院判决撤销合同或确认合同无效;二是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

按照普遍观点来看,税务机关征税并不关注个体间的法律合同关系是否发生变动,而是关注实质经济效果。

即便个体间的合同关系解除、撤销、无效,但是房屋过户已经产生了实质的物权变动,就会产生经济效果。

不能退谁来承担损失

如果合同被确认无效或撤销,一方已缴的税费又不能退,这就导致了变相的损失。如果因为合同有责一方的原因导致,那么有责方应当予以赔偿。如果双方均有过错,那么双方均摊这部分损失。

我们将24小时内回复。
12:01
您好,有任何疑问请与我们联系!

选择聊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