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付延期违约金 另一方能拒绝继续交易?

在房屋交易过程中,一方因为种种原因延期履行合同义务,因此可能会产生逾期违约金。如果延期一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延期违约金,另一方有权暂停交易吗?

举例来说,合同约定10月1日过户,过户前3日A(买方)支付总房款100万元,延期一日按照总房款的万分之五支付延期违约金。9月30日A支付100万元,但是拒绝就其延期的2天支付1000元违约金。B(卖方)以此为由拒绝过户可行吗?

答案:不可以。

理论上讲,A的直接合同义务是支付房款,1000元是其延期所承担的违约责任,但违约责任并非直接的合同义务(或者认为是违约的后果)。

B拒绝过户(即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前提,是A有直接违反合同义务的情形出现,也即拒绝支付100万元房款,而非延期履行违约金。只有A违反合同义务,B才能以此作为理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简单来说,房屋买卖过程中,如果出现了金额较小的争议,一方又不愿意支付小额的违约金,双方都应先行搁置争议,完成房屋交易。后续守约方可以就前面的争议另行起诉解决,而不能直接拒绝付款或是拒绝过户,否则僵持起来倒可能自己更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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