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餐饮、培训机构还是健身场所,在租赁铺面后装饰装修是必要投入,一旦租户与产权方产生纠纷,装饰装修的损失就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 那么装饰装修的损失应该由哪一方来承担呢?
万变不离其宗,首先双方合同有约定的,肯定优先适用合同约定。因此本文讨论的是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形下责任划分问题。
最高法《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规定,在租赁合同解除时,对装饰装修没有约定的参考以下方式处理:
- 出租人违约,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
- 承租人违约,承租人无法要求赔偿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予适当补偿;
- 双方均违约,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 双方均无过错,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
如何计算
一般来说,装饰装修随着房屋使用,价值会逐渐降低,因此损失数额均是装饰装修的“残值”。那么残值如何计算呢?
残值≈装修总费用/租赁时间x剩余租期 例如装修投入100万元,合同租赁时间60个月,2年后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那么承租人可以主张的装饰装修损失大致为100÷60=20×36=60万元。
至于装修总费用,如果承租人保存好全部票据可以证明投入自然最佳,如果未能留存那就只能通过评估方式来证明投入总金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