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的二手房因存在违建,导致政府部门在处理违建前拒绝办理过户,发生这种状况导致合同解除,是买方承担责任还是卖方承担责任?
最重要——签约前是否知晓违建存在
作为普通买受人来说,签订合同前都会现场看房并查看不动产权登记证书,上面载明房屋使用面积等基本信息,如果违建面积较大,那么买受人应当知晓自己将要购买的房屋现状与登记不符,存在违建情形。 作为出售人,卖方必然也知道自己房屋的现状,因此买卖双方对违法建设可能被行政执法部门拆除均应有合理预见。
这种情况下,如果买卖双方未能就如何处理、由谁负责处理违建达成一致意见,并因此导致房屋因违法建设未在限期内改正而被行政执法部门要求暂停办理产权转移登记业务,二人自然对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均负有责任,应各自承担各自的损失。
说的直白一些,就是如果各自有损失各自承担,并且无法向对方主张违约金。双方解除买卖合同,互不承担责任。
故意隐瞒违建应担责
当然,如果违建面积不大,普通买受人未经专业测量无法知晓房屋实际面积与登记面积不符这种情况下,出售人既未主动告知,又在合同中承诺不存在违建,存在这种情况因违建无法过户,那么出售人自然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了。
因此房屋如果存在违建,出售人最好在出售前自行拆除,退一步讲即便先不拆除也应该主动告知房屋存在违建,并约定一旦因违建导致无法交易后由谁来负责整改,避免产生纠纷互相扯皮的情形。